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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非自願離職 可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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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筠芸台灣台北報導)民眾一旦發生非自願離職,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勞動部表示,申請人從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無法就業成功或安排職業訓練,將依規定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以維持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有雇主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原因,在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累計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想要繼續工作,備妥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另外,如果自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則可完成失業認定,再轉由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申請人每個月均須辦理失業再認定,給付金額依照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勞動部透露,實務上也常發生勞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認知不同、無法確認離職原因,致生爭議,建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調解,再以縣市政府申請調解的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辦失業認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失業給付實施目的在於積極提升勞工就業技能及促進失業勞工就業,所以申請人有積極求職就業的責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將透過就業諮詢服務,協助檢視離職原因與工作經驗,進一步評估申請人的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及專長技能等,綜合評估後再協助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

勞動部指出,為獎勵申請人提早就業,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申請人可直接填寫申請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提醒,民眾申請失業給付須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可先行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洽詢或上網查詢應備妥的文件,以免往返費時。◇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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