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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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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宜蘭分局說明,財政部修正前揭法令鑑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有一定之資訊能力,配合e化政府與推動電子發票政策,明定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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