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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證券商2措施 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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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1月02日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去年12月30日已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研議的證券商營業據點2項優化措施,1.分公司得不設經紀業務,2. 證券商營業處所得分租異業,以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金管會公布,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與電子交易比重逐年提高,去(105)年12月30日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研議的證券商營業據點的優化措施,以降低證券商的營運成本,並增加收入。

金管會說明,優化措施重點計二點,1.「分公司得不設經紀業務」:為符合證券商的實務需求,未來證券商的分支機構,得僅經營財富管理業務。另因無需設置經紀業務的相關設備,得以有效降低證券商的營運成本。

2.「證券商營業處所得分租異業」:分租異業除有利於證券商招攬客戶外,並得以增加租金收入。(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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