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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交通部長貪汙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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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24日訊】中華民國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又有新進展。5月24日,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因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因此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已對郭瑤琪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受賄判處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判決或違背法令,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4月12日所提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高等法院101(20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處,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2006)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指出,有關郭瑤琪及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雙方是否有賄賂合意,曾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予以指駁並發回更審,但該判決仍未調查釐清,也未於理由欄內說明認定的理由;確定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以推論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此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郭瑤琪所收受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是以該茶葉罐實際致送人李宗賢的證詞、李清波通訊監察譯文等認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台灣最高檢今天(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最高法院97(20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 是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亦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於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而言;本件非常上訴的提起,就是依照這個意旨辦理。

最高檢說,聲請人郭瑤琪在迭次審理中,均否認收受賄款2萬美元,甚而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本有鑑於各級法院歷來之判例或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之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之認定,大別之有三說。

有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有偏於受賄者祇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也有採取折衷觀點,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最高檢表示,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這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自有加以闡釋釐清之急切,合乎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揭櫫之意旨,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永矢咸遵。

責任編輯: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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