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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高院裁決:「三振出局」慣犯難獲減刑

圖為加州高等法院。(大紀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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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周鳳臨綜合報導)7月3日(週一),加州高等法院裁決,法官在決定「三振出局」的慣犯能否獲得減刑方面具有廣泛裁量權,不須按照2012年通過的36號法案判決減刑。

週一(3日)這起4票贊成、3票反對的判例,等於法官可以不受36號法案的約束,自行決定以拒絕犯人減刑申請。由加州州長布朗(Jerry Brown)任命的法官莉昂德拉•克魯格(Leondra R. Kruger)在本例判決中加入了保守一方。

這一決定對於近年來加州陸續通過的36號法案、47號法案,試圖釋放更多囚犯的具體實施和執行有深遠影響。36號法案規定,「三振出局」的慣犯若第三次被判的罪名並非嚴重罪行或者暴力犯罪,那麼囚犯可以有資格申請減刑。

3日的判例則將囚犯是否能夠獲得減刑的判決權力交到法官手中,即若法官認為囚犯「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那麼可以拒絕其減刑申請。法官可根據囚犯的過往犯罪歷史,在監獄的表現以及其他證據來作出這種判斷。

在36號法案通過的2年之後,加州選民通過了47號法案,對犯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定,只有在囚犯可能再犯有殺人、性侵犯、兒童性侵或者其他嚴重罪行,或者對死囚和無期徒刑外,才可能不給予減刑。

但以法官塔尼•坎蒂爾-薩科耶(Tani Cantil-Sakauye)為首的多數法官週一認為,被判處25年以上的「三振出局」的慣犯,不在47號法案適用範圍之內。坎蒂爾-薩科耶在判決中寫道,如果這些人也適用47號法案,必將導致更多的慣犯或者暴力罪犯被釋放,超出原先36號提案的預計。

47號提案將一些原來屬於非暴力的重罪定義成為了輕罪,但坎蒂爾-薩科耶法官表示,47號提案的材料中並未提到,將會影響對「三振出局」的慣犯的判決。

這一判決是源於2名根據「三振出局」被判決25年到無期徒刑的囚犯大衛•瓦倫西亞(David J. Valencia)和克里弗德•保羅•恰尼(Clifford Paul Chaney)的上訴,他們2人都符合36號法案可以有資格申請減刑的條款。瓦倫西亞的罪名包括綁架、犯罪威脅及毆打妻子;恰尼則犯有持械搶劫及3個毒駕。

一名圖拉姆勒縣(Tuolumne County)法官拒絕給瓦倫西亞減刑,認為他的釋放將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對婦女的安全。

阿瑪多爾縣(Amador County)的法官也拒絕恰尼的減刑申請,稱恰尼極有可能再次毒駕。◇

(此文發表於1141C期舊金山灣區新聞版)

責任編輯: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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