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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法官的父親:失踪13年後向妻女索撫養費退款

家庭調解政策旨在鼓勵不通過法庭解決家庭糾紛,以節省時間、金錢和感情上的負擔。(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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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21日訊】家庭法庭本來是調解為重,法官們不會輕易評價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不過本案中的奇葩父親讓法官都難以忍受,在判決中明確用「令人震驚」(Shocking)來形容父親的所作所為。該父親人間蒸發13年,把撫養兩個女兒的重任甩給前妻不管,等前妻辛辛苦苦供女兒讀完大學,這個當爹的卻冒出頭來,主動到法庭控訴自己多付了子女撫養金 (Child Support) ,要求前妻退款。

案例分析:

這對夫婦結婚8年,生育兩個女兒。他們於1988年分居,1999年離異。父親Dr. George是個擁有博士學位的工程師,母親Ms. Gayed在某健康部門任職。在他們分居後的1995年,法庭判處父親每月支付750加元的子女撫養費。但令狀下達不久,父親就宣稱自己的收入下降,無力支付這筆撫養費,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在其後的幾年中,母親屢屢要求父親公布財務狀況卻未果。母親眼看律師費已超過了其承受能力,於是在1999年正式申請離異。法庭在撫養費議題上,根據對父親當時收入的推定(25,000元/年),將每月撫養費定在了360元。但該父親拒不合作,並在離婚判決幾個月後突然失蹤,之後的13年間沒和家人通過一個電話、寫過一封信,無論是生日、聖誕節,還是大學畢業典禮,女兒們都見不到生父的蹤影。母親為了找到前夫的下落甚至動用了私人偵探,但是毫無線索。

2012年,蒸發13年的父親突然以另一種匪夷所思的方式出場。他主動找到法庭提出動議,稱自己多支付了68,000加元的子女撫養金,要求前妻退款。母親當然據理力爭,要求法庭下令父親提供財務信息披露(Financial Disclosure),並要求一旦準確的財務信息公佈後,父親需支付更多的撫養金,外加她多年來的律師費。

法庭當然不會偏聽任何一方的供詞,而是要求父親公布財務信息,並詳細披露個人收入和財產情況,法官甚至「勒令」父親當著前妻的面簽署了授權書,以便從第三方獲得父親的財務資料。披露的結果是:父親不但擁有一個市值達到127,000加元的基金賬戶(已被法庭凍結),還擁有自己的咨詢公司,擔任唯一的股東、董事長兼總裁。而且,他還從英國收取一筆養老金。

法庭根據父親的專業資歷、歷年收入歷史紀錄、提供工程咨詢的收費標準,以及對父親名下信用及借貸賬戶的分析,對父親的整體收入給出了評估。種種跡象表明,父親對自己的財務狀況並沒有和盤托出,例如他的信用卡上限高達3萬2,000加元,而他向稅局申報的全年收入僅有1萬3。在他自己公布的銀行賬戶中,完全沒有日常生活支出的紀錄(如水電、房租、汽油、食物等)。據此推測,在已經公布的賬戶之外,父親很可能持有本國或是海外的其它銀行賬戶。

母親提供的宣誓證詞則顯示,她所要求的子女撫養費不但不多,還相當「保守」。母親為兩個女兒的高等教育支付大筆費用,女兒Amanda也為完成大學學業負債不輕。

法庭的判決是,母親才是應該得到額外賠償的一方,父親必須支付前妻一筆超過6萬加元的撫養金,以補償他失蹤13年中前妻承擔的子女養育及高等教育費用;此外,父親還需償還之前判給前妻,但一直拖欠的訴訟費17,000加元,外加前妻所花的全部律師和法庭費用近7萬加元。這些費用都將從父親被凍結的基金賬戶中提取支付。

(案例來源:George v. Gayed, 2014 ONSC 5360)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小常識:

孩子年滿18歲後,撫養費就自動停止嗎?

年滿18歲的子女如果因為以下兩個原因,而在經濟上依靠父母,仍然被視作「尚未獨立、需要贍養的人」:

• 殘障或疾病;

• 全職讀書。在這類情況下,通常子女年滿22歲後,或是完成第一個大學/大專學歷後,撫養金即停止。但法官也可以要求家長支付更長時間的撫養金

如果領取撫養費的子女已經超過18歲,法官在決定撫養費的數額時,也會考慮到成年子女的工作收入和其他收入。

子女撫養費的金額是如何判定的?

《子女撫養費大綱》對加拿大不同省份的撫養金數額提供了標準參照。簡言之,大綱根據付款人的年度總收入(gross income) 和被撫養子女的人數,計算出每月撫養金的標準數目。在比較簡單的案例中,直接遵照表格中的數據就可以了,對於復雜案例,表格數據則提供了計算的起點。

父母也可以根據大綱提供的標準,在法庭之外自行協商決定撫養費的數額,也可用加拿大司法部網上的計算器(Table Look Up),輸入孩子的人數、付款人總收入及所在的省份,輕松計算出大綱中規定的應付數目(只作為參考,並不是法律文件)。網址為:www.justice.gc.ca/eng/fl-df/

除了標準撫養費,付款人還需要支付額外的花銷嗎?

除了上述表格中規定的數目,支付撫養費的家長還可能要承擔「特殊」及「非常規」的花費,用來涵蓋子女的健康、教育及課外活動花銷,可能包括:

• 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長因工作、就醫、求學而產生的日托費用;

• 孩子的醫療和牙科保險費;

• 為了滿足孩子的特別需求而支出的學校和教育項目費用;

• 大學,大專教育的費用;

• 孩子的課外文體活動費用,如參與運動或音樂課程

法庭在決定特殊花費時,會以「 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衡量標準,並判斷花費的合理性。如果父母曾經和孩子共同生活,法庭也會考慮父母分居前家庭的消費模式。如果花費合理且必要,父母雙方需要共同承擔費用(根據各自的年度總收入按比例分擔)。如果子女自己有收入,如課外打工兼職,在父母分擔費用前會將子女的收入減去。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兩個女兒的高等教育符合家庭傳統 ,因為父母都有高學歷,女兒在求學期間也有兼職補助自己的花銷,母親已經為女兒的教育盡其所能的投入,缺席的父親應該分擔這筆費用。

申請人有可能追補過去年份中的撫養費嗎?

是的。本案中法官的判決就是典型的「追補」情形。法庭考量的因素包括:

• 為什麼撫養費的申請被延遲;

• 付款方家長的行為;

• 子女當前和過去的實際情況;

• 追補撫養費會不會給付款家長帶來經濟和生活困難

通常法庭會追補過去3年內的撫養費。不過如果付款人的行為「應受譴責」,法庭也會打破時限。

法庭依據哪些材料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在撫養費申請遞交的30天內,付款一方家長需提供關於其收入的詳細資料,如果撫養子女的家長收入也在考量之內,則也要提供同樣的信息,可包括但不限於:

• 報稅的回執;

• 雇主提供的收入證明;

• 如果家長擁有自己的生意,則需出示公司財務報告;

• 加拿大稅務局寄來的Notice of Assessment

如果撫養費的數目是由法庭來裁決的,提供財務信息的家長在另一方家長的要求下,必須「更新」財務狀況(每年只能要求對方更新一次)。

如果父母雙方通過法庭外協商,將子女撫養費的數目寫在了「分居協議」中,建議收取撫養費的家長將「更新財務信息」的條款一起寫進分居協議。

若付款人拒絕提供財務信息,法庭怎樣裁決?

根據《聯邦子女撫養大綱》(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第19條規定,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由法庭來「推定」父母一方的收入(Impute Income)。這些情形中即包括了本案涉及的要點:

• 父母一方未能履行法律義務,向法庭呈交收入信息;

• 父母一方故意失業或故意從事低於個人能力資歷的職業,除非是出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需要

在先例法Smith v. Smith 2012 ONSC 1116中,法官進一步解釋道,法庭在「推定」付款人的收入時,會考慮付款人的年齡、學歷、經驗、技能、健康狀況、收入歷史以及「如果付款人充分運用其能力工作時理應獲得的收入」。同時,付款人有義務「積極尋找就業機會,最大化個人收入,以滿足被撫養人的需求」。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報立場與建議,具體法律議題請咨詢相關家庭法律師。)

參考網頁:

http://familyllb.com/tag/george-v-gayed/

http://www.canlii.org/en/on/onsc/doc/2014/2014onsc5360/2014onsc5360.html

http://www.cleo.on.ca/en/publications/childsupport#full

http://www.cleo.on.ca/sites/default/files/book_pdfs/childsupportch.pdf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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