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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納骨塔 縣議員呼籲縣府別護航

苗栗縣民政處處長彭基山表示,這是前省府的案子,會本著合法公正與傾聽民意來辧理。(許享富/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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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歷經二十多年的頭份市寶恩納骨塔案,因為重啟施工再度喚起居民的關注,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公益性都相當有問題,但目前苗栗縣府卻以當年法規沒規範為由,稱程序一切合法,令居民們難以接受。

縣議員曾玟學表示,目前所適用之法規、事業興辦許可、地目變更、建照及使照等都有疑義。民政處稱其依循之法規為「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其中並無任何距離規範,也無六米聯外道路之要求。

曾玟學指出,這僅是一個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的「墳墓管理自治條例」,在相近的案例中,亦有行政法院之判例指出「管理規則」中無規定,可援用「管理條例」之規範,該判例中,苗栗縣府更曾因不符公共利益而主動廢止事業興辦許可。「自治條例」中有各項設施的距離規範與六米聯外道路之限制,寶恩納骨塔明顯多個項目不符合。

 

曾玟學表示,1991年省政府所核准的事業興辦許可,係根據苗栗縣政府提供之「公墓申請地點現場勘查表」,但該表多處錯誤,因未詳實記載而誤導省政府判斷,這個狀況下所發出之興辦許可,應即刻廢止,而因為事業興辦許可而得以申請的地目變更、建照、使照也將跟著失效。

同時,曾玟學議員也表示,仔細檢驗建照的展延日期,發現建照於1998年8月25日已到期,與延長方案的有效資格1998年12月31日,中間有四個月的空窗期,縣府卻在2001年5月25日直接准許展延,甚至在公文中出現不同版本的展延日期,擺明了替建商護航,若是違法展延,那建照早該失效。

苗縣議員(左起黎煥強、曾玟學與陳光軒),呼籲縣府注意慕恩 納骨塔合法性與居民權益問題。
苗縣議員(左起黎煥強、曾玟學與陳光軒),呼籲縣府注意慕恩納骨塔合法性與居民權益問題。(許享富/大紀元)

縣議員陳光軒表示,近日縣政府公告「竹南第二普覺堂」已動工興建,預計可以創造31,000個塔位,且依民政處生命事業科的資料顯示,頭份生命紀念館、竹南第一普覺堂、後龍福祿壽生命藝術園區,幾個鄰近的頭份的納骨塔,合計尚餘147,942個塔位,未來再加上竹南第二普覺堂31,000個塔位的空間,整個苗北地區未來至少五十年沒有納骨塔的需求,即便單看頭份市近五年來年平均死亡人口(約672人),頭份生命紀念館之塔位仍可供應至少四十年的塔位需求,再啟用新的納骨塔完全不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陳光軒也出示寶恩納骨塔開立給買方的永久使用權狀,他表示,當年納骨塔在未取得合法啟用前就已違法預售塔位。另,陳光軒指出,目前納骨塔因室內裝修許可證逾期失效仍繼續施工,遭縣政府依建築法勒令停工,即便申請復工完成,也要做使用執照的變更,呼籲縣政府應遵現行殯葬法規嚴格審查,在現地未能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條件下,絕對不可核發執照。

縣議員黎煥強指出,納骨塔與多項設施距離過近,醫院、淨水廠、千戶大社區距離皆約兩百公尺,幼兒園不到500公尺,水源保護區不到1000公尺,加上沒有六米之聯外道路,在殯葬法規的限制上完全無法符合。尤其東興院區之建照比納骨塔早取得,發放納骨塔建照時已知有醫院將落在170公尺外,明顯不合理。

黎煥強表示,就算民政處要放水通關,這些設施相關單位如衛生局、水利處、教育處、環保局等也應就自身的專業考量,提出意見表示是否受到影響。黎煥強議員也指出,該建物經過八次產權轉移,是否仍受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最初法規,所有人在取得產權時,難道不知法令之變更嗎?

與會的之三位議員表示,監督縣政府為議員的職責所在,在法的層次上,絕不允許縣府有護航、放水的狀況發生,並考量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處分。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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