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二十四)

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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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15日訊】在離婚日見風行﹑司空見慣的當今時代﹐再也沒有人聽見親戚朋友要離婚時﹐會有吃驚的表情。有很多人在他們結婚前就找律師做婚前協議書也逐漸普遍。做婚前協議﹐聽起來不太好﹐尤其在充滿詩意的婚前愛情時刻﹐很多人都不願提起﹐以免傷害雙方感情﹐認為不吉利﹐還沒有結婚就想到安排離婚分手的後路。

但事實上﹐這份當初看起來不太會使用的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在分手時真的很管用。不用打離婚爭財產的官司﹐法庭也會按照契約的法律來執行此婚前協議。有時也真的成為雙方好分好散的基礎。雙方婚前有默契﹐離婚時也默認了。按照協議辦事﹐還可以再做朋友。現代女性不再是舊時代找男人做“飯盒”的女性。她們主張獨立自主﹐故婚前協議書會變成越來越普遍的現象﹐而為大家所接受。尤其是老夫少妻﹑窮富懸殊的婚姻結合﹐更是不可缺少﹐以免後患無窮。

既然婚前協議書也屬于合約﹐任何一份合約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最後總會出現一些情況是當時沒有預料到。本文介紹的案子﹐就是婚前協議中的條款爭議。這樣看來﹐請律師寫婚前協議也不可馬虎﹐草草潦事。

本案婚前協議的女方在婚前同意放棄對先生的一切﹔現在(婚前)或將來(婚後)獲得的財產權。但是這份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卻沒有提到怎樣處置贍養的權利。於是爭執出現了﹐男方說婚前協議書中的女方同意所有的財產權﹐包括離婚後的贍養費權利。女方當然堅持婚前協議書沒有提到﹐男方應該按照法律而支付贍養費。雙方各持己見﹐只能對薄公堂。

下層法庭判此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是放棄了贍養費﹐所以根據紐約州普通責任法第5章第311條(General Obligation Law, Section 5-311)﹐此整個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無效﹐因為在30年前此婚前協議書制定時規定﹐夫妻之間不能制定合約來免除一方對另一方的生活資助的責任。

此案上訴到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該法庭認為此婚前協議書沒有違反紐約州的普通責任法第5章第311條。因為該條法律目前的條款只排除一種情形﹐就是當一方不提供另一方生活資助﹐會使另一方成為公眾負擔時﹐夫妻之間才不能制定合約來免除對方的贍養權。十分明顯﹐立法者隨着時代的變遷﹐已經修訂了夫妻之間不能制定合約來免除一方對另一方生活資助的責任。該法律目前的範圍只是在防止夫妻串通去詐騙社會福利金。
由此可見﹐上訴法庭在分析一份合約是否有效時﹐不看當時合約簽字時的法律﹐而看目前在執行合約時的新法律。

上訴法庭把案子發回下層重審﹐因為這份協議書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此合約是否不合理或不公正的(Unconscionable)。如果法庭發現一個合約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庭也有權力取消合約﹐上訴法庭講下層法庭取消了該婚前協議書﹐因為它是不符合當時的普通責任法第五章第311條所以下層法庭並沒有研究該婚前協議書是否合理或公正(conscionable) 的問題。

上訴法庭也推翻下層法庭的判決﹐下層法庭認為太太不能反告說此協議書是無效﹐因為該協議書是三十年前制定的﹐而合約法的法定追訴期(Statute of Limitation)是6年。上訴法庭講太太的反告是沒受合約法定的追訴期﹐因為先生在同一個問題上告了太太違約﹐太太當然可提出辯護﹐但太太可能不能以獨立的同樣理由告丈夫﹐因為合約違約的追訴期已過。

講完本案﹐筆者感到﹐婚前協議書寫個也不妨﹐但任何一方都得合情合理﹐不要以為現在得勢的一方可為所欲為﹐而強加於願挨打﹐而無力還手的一方此種一面倒的婚前協議書﹐如果到最後﹐鬧進法庭﹐法官以不公正﹑被合理(Unconscionable)合約的理由而撤銷﹐那麼原本得勢一方的努力來保護自己的財產的手段全部前功盡棄。做甚麼事還是多留個後路不要太絕。

詳情請查原始案件﹕
Bloomfiel v. Bloomfield ,…NJ .zdoo.(Nov.27,2001)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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