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松燃:人大駕馭香港終審庭 「終審」非「最終」

---香港「一國兩制」四年再評

暨南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教授 翁松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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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3日訊】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依據中共的「一國兩制」政策成為中華人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到二○○一年六月底已滿四年。因為「一國兩制」是由一個社會主義的中央政府授權給一個地方特區實施自治的資本主義制度,情況特殊,受到英、美及歐盟國家格外注目,三政府每年都發表香港發展報告,加以品評。台灣因為地位被人並比,北京又主張將來也在台灣實施「一國兩制」,自然十分敏感,對香港的實況觀察更細更深,不在話下。

圖片說明:1,董建華被輿論指“出賣港人、向北京叩頭”;陳方安生被喻“香港良心”

港人自治並非誠心 

九七前後,筆者在港工作,就地體驗分析,曾多次為文略述管見。本質上,「一國兩制」乃鄧小平之如意算盤,意欲藉以收回香港,同時暫許香港得保繁榮之資本主義自由、法治制度。其用意或可取,但其設計諸多矛盾,只是權宜性過渡安排,港人之自治只有中央授權作為基礎,並非誠心讓權,更非協議分權,落實不易,持久更難。事實上,基本法的政制規定,不但給予中央掌控、幹預的權力,還刻意採行立法分化,行政主導的辦法以馭制香港之民主聲勢。港人或可繼續享受繁榮,卻不太可能嚐到民主的果實。 

涉台事務「京官」不時插手

去秋,筆者初步檢討香港回歸三年後之情景,初判「一國兩制」在港實施還算成功。實際上,北京直接幹預不多,香港社會仍然開放自由,與中國大陸有重要的不同。不過,在「錢七點」陰影之下,涉台事務有「京官」不時插手。諸如錢其琛要求不得在香港「宣傳兩國論」;中聯辦副主任砲轟香港電台播出呂秀蓮專訪節目;中聯辦台灣事務部副部長何志明在中華總商會餐會上警告港商不可與主張台獨之商人合作做生意;中華旅行社總經理張良任久久因簽證問題而不能上任;親中政黨民建聯欲組團觀察台灣之總統大選而未獲許可;在在都使人覺得香港對涉台事務完全不能自主,香港的新聞自由、商業自由都因之而受限。 

涉台事務之外,說香港仍然開放自由,並不是說香港沒有重要變化。實際上,自治的香港在回歸後,非英化和中國化的傾向相當明顯。非英化在非殖民地化過程中有其必然,主要表現在語言選擇和名詞用字的改變。但是一九九七年七月間臨時立法會通過《立法會選舉條例》,廢除某些勞工權利法律、修訂人權法以及公安社團條例等舉動,多少均有非英化內容。令人擔心的是這一趨勢可能影響港人的基本人權及香港民主法治和國際形象。中國化則愈來味道愈濃,影響遍及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特別是政治表態方面尤其突出。不少「愛國愛港」人士己逐漸抬頭,也有頗識時務的新「俊傑」,時有「比教皇還更天主教」的表現。譬如《鏡報》月刊的徐四民和臨時立法會議員王紹爾多次猛批香港電台不知「特區政府喉舌之正務」反而時作反面評論,要求「改邪歸正」;某些議員帶頭主催《法律適應化條例》,以便包括新華社香港分社在內的大陸駐港機構可以不受香港法例的約束;某些法律界人士公然為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反顛覆法律吹風或支持大陸公安人員越界入港辦案,都是顯例。

“釋法”後輿論關注司法實況
 
回歸四年來,各界爭論最多的大約是港府為居港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基本法條文以及特首董建華的施政和連任兩件事。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吳嘉玲等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一致判決港人在大陸所生子女享有在港居留權,無須經大陸公安審批,即可進入香港。大陸法律專家立即發表意見認為此一判例違反基本法並且嚴重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地位,有背「一國兩制」原則。港府律政司長梁愛詩隨即訪問大陸當局,回港後表示此案須予糾正。二月二十四日港府破天荒向終審法院請求就判詞中有關「有權審查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立法」的部份作出澄清。二十六日終審法院提出澄清說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並依基本法條文規定行使某些權利,終審法院「毫不質疑」。該事件引起內外許多關注,法律界頗多批評港府不尊重司法獨立。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以律政司長在「港人在大陸子女居港權」及「不起訴胡仙」等案件處理不妥為由,提出對梁愛詩之不信任案(立法會於三月十一日投票否決提案)。但是,港府仍然認為港人在大陸子女人數甚龐大,容其來港將構成沉重負擔。四月二十八日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公佈港府初步統計,依終審法院判決有權來港人數可能超過一百六十七萬人。此一驚人數字,計算基礎誇大不合情理,各界嚴加批評。五月六日,特首董建華又強調,依統計評估,大陸港人子女入港及各項服務需求,光是房屋、教育及醫療建設開支就高達七千一百億港元。此說一出,民間反對終審法院判決聲音立即增加。五月十七日二十七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發表聲明支持提請人大常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及二十四條。香港法律界及人權組織強烈反對,但次日港府行政會議仍決定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港府並宣佈,釋法否定終審法院判決將令可來港定居之港人大陸子女人數下降至不超過二十萬人。十九日立法會在民主派議員離席抗議情況下通過支持政府決定。至此,全案已廣為國際社會注意,各國政府及輿論紛紛表示關注香港之司法獨立及自治實況。二十日特首向國務院提案請求向人大常委會聲請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相關條文。國務院於六月八日討論通過,六月十五日人大常委會委員召開會議正式接納特首的請求,並依法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三款規定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則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此處關鍵是批准權在香港還是在大陸。案發前,大陸方面已有法規定明,所謂批准手續包括大陸地區公安機關之核可,港人在中國大陸子女必須持有大陸公安機關證件方能憑以辦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因有些大陸子女已在香港居留,按其規定必須先回大陸取得公安機關核可,勢須長年排隊,反而分散實際上已經團聚之家庭,故有挑戰相關規定之訟案。 

無論如何,案件既到人大常委會,結論已明。港府鬆了一口氣,受影響的港人及其大陸子女只好就範。此案值得特別注意處包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終審權之太上皇駕馭地位清楚建立,「終審」將非「最終」;二、香港立法會明顯受制,獲多數選民選票的民主派事實上不能,也無法有效運作;三、在「一國兩制」結構中,注重民主和人權的港人地位矛盾,若力爭港人所有權益,有可能反而引致大量大陸人士來港,使得香港不堪負荷,則選民反彈,不再支持民主人權派。若不力爭,則人權、民主前景堪憂。 

為緩免港人對喪失終審權之憂慮,港府曾著令其保安局副局長湯顯明對外表示,日後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會考慮下列三原則:(一)該問題引來的嚴重性成果為社會所不能承受;(二)該問題是社會所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三)相關法律條文並未清楚列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 

二○○一年一月,港府在「莊豐源案」-一個大陸內地居民逾期停留香港的訴訟案-檔中,又提聲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條文之建議。七月廿日終審法院又作出港府敗訴之判決。同日還有涉及領養子女問題;「談雅然案」亦雷同。不過,港府未再「上訴」人大常委會,只說案件影響比較有限,尚能自行處理。
 
董建華唯「京首是瞻」

董建華的施政和連任問題有個人風格的一面,也有制度的一面。董氏自出任首任特首以來,眼睛總是望著北京。凡事不忘揣測京意。他不但謹守「一國原則」,還在國外發言說「台獨是死路一條」、「香港較台灣民主」,勸台灣當局應早日宣佈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他也曾公開在立法會要求民主黨「表現一下」,去打開與「中央」溝通之門。立法會已經兩次在他提出年度施政報告之後拒絕道謝。因為他政見和前政務司長陳安方生不合,過份偏重「京意」,常受外界批評。在他主政期間,教宗欲訪港而被拒;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訪港,他拒絕出席歡迎酒會;異議人士常不獲簽證入境;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被拒絕入境大陸或被沒收回鄉證,他不曾公開為這些議員的基本權利說項。二○○一年六月初,世界報業工會主席帕金森(Roger Parkinson)批評中國大陸欠缺新聞與言論自由,董建華挺身反駁說:目前的中國是近代史上最開放的,中共領導層是歷史上最開明進取的。法輪功成員在港合法註冊進行活動,董氏先是迎合北京立場,表示法輪功「多少有點邪教性質」,後來逕直聲明它是邪教與政治問題的結合。一般傾向民主的人士多不喜歡他續任特首。去年七月間,曾有一個由廿七個政黨和團體組成的「民主二千聯盟」和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舉行「特首黃昏」集會,要求董氏下臺,並儘快普選新的行政長官。 

平心而論,任何人擔任香港行政長官都難免要和董建華一樣唯「京首是瞻」。因為在制度上,特區的特首「選舉」不如中央的「任命」實在。董建華曾說與中央不宜對抗,應多溝通。基於這種認識,董氏謹守本分,藉「溝通」在背後、在密室為港人爭權益,應是有見地的。問題是,他的想法、作法並未獲得多數港人的認同與支持,支持他的是錢其琛、江澤民,是北京「中央」。
 
政權集一人 掌握香港事半功倍

為支持董建華連任特首,北京已經多次公開積極表態幹預。應該說,除了涉台事務外,這是中央幹預港事最突出的一例。個中道理不難理解:香港政制既已設計為行政主導式,政權集中在行政長官一人,中央只要能任命一個處處先為中央設想,一切聽命行事的行政長官,掌握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就事半功倍了。早在二○○○年九月下旬,錢其琛就當面要求陳方安生帶領全體公務員「更好地」支持董建華的工作。十月廿六日,董建華赴京述職,錢其琛便向記者表示支持董氏連任。同日,江澤民還公然怒斥香港記者太過「簡單、幼稚」,只因記者問他下任特首是否已經「欽點」。次日,香港各媒體顯著報導其事並發表評論,其中多數認為香港之選委會只是橡皮圖章而已,中央「欽點」已屬定論。 

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不但有實質任命權,還有免職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五十二、五十三條,有辭職和缺位的相關規定,但無一詞提及免職。但是,二○○一年七月立法會通過,七月十九日由署理行政長官簽署施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卻在第四條規定,行政長官缺位之原因,除任期屆滿和去世之外,還有「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一項。這一規定無疑地確立中央對特首更全面的控制權力。支持者說,任命權本來就隱含免職權,又說,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有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行政長官職權有數處訂明如何向中央政府負責。反對者則堅持任命要先有「當地選舉或協商」,免職則全無程式規定,不宜逕行解釋為中央可在各種情況下可有免職權。無論如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已經完成,中央的免職權也有了明文依據。 

嚴格解釋,中央免特首職,必須「依照基本法」,基本法中既無直接規定之條文,則相關之第五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三、四十八條便可能被擴充解釋為中央免職權之基礎。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首無力履行職務時必須辭職。引申之,如不辭職,則中央可予免職。「無力履行職務」的原因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這就大開方便之門了。要製作一些「某人精神不正常」的證據,在中國這種社會主義國家並不困難,當局若採此策,欲有效挑戰將極端不易。同條第二、三款規定政治責任,如果立法會經重選仍不通過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特首必須辭職。如果特首不簽署重選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再通過之原爭議議案時亦然。中央欲免特首職,當然也可以授意其旗下支立法會議員進行運作。除了人大常委會的太上皇地位和特首與中央的關係這兩件事,四年來當然還有不少值得討論的其他事故。在司法方面,還有律政司選擇性的不起訴胡仙案(一九九八年三月),不受理劉慧卿新華社香港分社違反私隱條例案(一九九八年五月),影響香港司法刑事管轄權之張子強案(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涉及越境辦案的福建遠華集團賴昌星案,廣東蘇志一貪汙案等,都對香港司法自主不利。 

更令人擔憂的是「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解釋。若中央以為特首執行指令不力,是否就構成依基本法免職之理由,實是問題。例如第四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是行政長官的職責。
 
中央對特首的任命和免職權在港人自己的立法中擴大充實,「一國兩制」的意義和前景便不無令人深思之處了。 

有關人權的問題,除法律有所收縮之外,前面提到民主派人士常有回鄉證被沒收或不獲大陸入境簽證之事,境外異議人士或民運人士入港亦有類似問題。今年五月廿二日保安局長承認確有入境黑名單。港府於二○○○年九月廿八日引用公安條例檢控參與同年四月廿日及六月廿六日「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會」之香港學聯代表,引發了「反對以公安條例為政治工具」的抗議及「反鎮壓學運遊行」。不過,舉辦每年六四紀念天安門事件燭光晚會的支聯會,雖曾被要求停辦是項活動(一九九九年初董建華對該會主席司徒華所說),卻還繼續受到法律保護。今年六四依舊有紀念活動,而且據報參加人數比去年還多三千人。另外,香港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吳恭邵、利建潤汙損國旗、區旗為犯罪行為,民意多以為是項判決限制港人的言論自由。
 
言論、新聞及學術自由在回歸後基本上仍受保障,但也有變化。媒體自律時有所聞。一九九八年六月,傳訊電視擱置得獎節目「天山狼嗥-新疆分離真相」的播出,二○○○年四月「香港網」封殺涉及台獨、藏獨言論之節目,同年十一月南華早報中國版編輯林和立遭撤換等,這些只是比較眾所周知、也較公開的顯例。一九九九年八月間,港府還曾有成立「保障私隱報業評論會」之議,欲以其調查、裁決及懲罰違規之報刊,因反對者眾而胎死腹中。是年七月爆出的鍾廷耀受壓事件則顯然和學術自由有關。鍾廷耀負責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中心民意調查計畫。該校校長鄭耀宗顯然受董建華囑託或影響,透過副校長黃紹倫施壓,要求他停止對特首不利之民意調查。案經披露後,港大校務會成立特別小組調查屬實,鄭、黃二位因而下臺。 

廿三條立法藉以制止法輪功

另外比較為大眾關注的還有法輪功在港活動和因而常被提起的-基於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問題。法輪功雖在港合法註冊,董特首已將之定性為「邪教與政治的混合體」,香港親中言論多煞有其事地主張必須儘早依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藉以制止法輪功以香港為「顛覆基地」,挑撥香港和中央的關係。所幸港府知道茲事體大,至今十分謹慎。 

最後,應該一提香港的民主前景。今年一月十三日,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宣佈將因「個人理由」於四月底離任,眾多以為陳與董特首理念不合,故接受延任後又提早請辭,紐約時報直指陳之求去是香港自治再無保障之訊號。陳之理念一向比董特首較接近法治、自由和民主,不惜為港事與北京抗爭。繼任之新政務司長曾蔭權則介乎董、陳二人之間,北京較為放心。曾氏上任後不久,即率領由百餘名企業界代表組成的訪問團於五月廿日至廿九日訪問大陸西部,並簽署廿餘億人民幣的投資合作協議。其施政方針顯然與陳有所不同。陳之提早離任,對香港之民主前景,可能是一個打擊。 

四年來,香港民主黨及其他民主派人士無時不在為自由人權、民主法治而奮鬥爭取,無奈北京領導層和香港的實權特首均不以民主為目標,基本法政制設計已經有許多障礙,主事者不圖去之,爭取者又不能著力,民主前途也就難能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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