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九) — 阻擋「舊案(PRIOR CONVICTIONS)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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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刑事辯護律師的另一責任,就是要盡力阻擋他所代表的被告的以前曾被判刑的舊案重新在新的被控告罪庭審時重提。因為一旦這些舊案重提,陪審團都會有意無意地認為被告肯定是這次做案的罪犯。人們通常都會這樣想,這個人以前做過壞事,今天一定又是他在做同樣的壞事,這樣的庭審對被告實在不公平。
本案的故事發生在1989年4月的一天,兩個受刑犯人在監獄裏被控攻擊另外一個受刑犯人。在開審前,被告律師動議企圖阻止被告之一的過去舊案(Prior Convictions)重新在這次開庭時被提到。庭審法官批准被告律師的部份要求排除一些舊案重提,其中包括被告曾被控用刀刺人,但經庭審後被宣告無罪及被告曾被定罪武裝搶劫,但後來上訴被推翻定罪的舊案。
但是,庭審法官允許檢方可交叉質問(Cross ─ examination) 被告有關他過去的攻擊和擁有違禁品的定罪舊案。
在第一次庭審後陪審團定被告擁有一桿棒,但是陪審團不能一致達成共識被告是否有攻擊另一獄友。法庭宣佈庭審流產。
在第二次開審時,被告作證稱他是自衛,其獄友先攻擊他。檢察官在交叉質問時,問了被告是否曾被定罪攻擊他人及擁有違禁品,被告均答「是」。
被告在第二次庭審後,被定罪持有危險武器攻擊他人。被告就上訴判決,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庭認為下面庭審法庭錯誤地讓檢方把那些舊案在開審時重提。
法官引述聯邦證據法第609(a)款,該法規定一方可以在攻擊另一方證人的證詞可信度時,可交叉質問證人, (1)如果過去被定罪有超過一年坐牢或死罪的舊案時,且法官認為提問的問題對案子的幫助,超過因提問舊案,而對被告有損害或(2)如果那些舊案是牽涉到被告不誠實或說假話,在這種情形下被告受懲罰的時間是無關的。
法官接著分析,本案被告的過去被定罪的攻擊及擁有違禁品超過一年的判刑,是屬於聯邦證據法第609(a)(1)款的情形,所以庭審法官要平衡允許讓這些舊案重提對被告造成的損害和這些舊案的重提對庭審的幫助。在本案,因為被告的舊案是攻擊罪與被告正在庭審的案子雷同,所以這些舊案重提會對被告辯護造成極大的損害,而對攻擊被告證詞可信度的作用幾乎沒有,陪審團一定會從這些攻擊舊案中,推想被告是目前被控的攻擊罪的犯案人。所以被告過去攻擊罪的舊案不能作為證據呈堂。
下面庭審法庭讓被告過去攻擊罪的舊案重提的另一理由是按照聯邦證據法404(b)款,而允許舊案重提作為證據呈堂。
證據法第404(b)款允許被告的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作為證據呈堂,如果那些犯罪行為可為本案的審判提供被告作案的動機,機會﹑目的﹑準備﹑計劃,知識,身份或不可能是犯錯或偶然的。在本案中被告已經承認了,為了自衛而刺傷了他人,所以本案的唯一事實爭論被告刺他人的理由是否出於自衛。而被告在過去曾被定攻擊罪和擁有違禁品與他目前的刺傷他人的理由及目的毫無關係。被告在過去曾被定攻擊罪的舊案只能用來證明被告有這種癖好(Propensity) 攻擊他人或被告有暴力傾向。而本案並不需要證明被告有這種癖好或暴力傾向,因為被告已經承認刺傷他人。本案中的檢方也不需要證明被告是否知道或瞭解怎樣去刺他人,被告已經承認他知道怎樣去刺傷他人。下面庭審法庭錯誤地允許攻擊舊案重提。上訴法庭推翻了本案被告的定罪,只維持了下層法庭第一審時的被告非法擁有武器一項罪行,上訴法庭把案子送回下層法庭復審。
本文是在向讀者介紹開庭時檢﹑辯雙方爭奪山頭陣地仗,成功阻擋對控方有利的證據呈案,會使控方沒有辦法證明其案子,而辯方能死守的陣地,可能就是其最後勝利的關鍵。
原案請查 United States v, Sanders 964 F.2d 295 (4th Cir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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