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期滿後 召集服勤不變更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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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11日訊】台灣內政部今天表示,內政部法規會已通過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草案,為使召集時機為戰時或非常事變有所依循,其編組方式,除衡酌其年齡、體格狀況外,為使其原服現役時所習得的專長得以有效運用,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的類別為原則,並規定全年總召集日數不得逾六十日。

據中央社9月11日報導,內政部指出,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所服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編組,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的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的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召集的時機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服勤範圍為避免逾越替代役制度原有的規範,除應合於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外,若為應特殊需求有變更服勤範圍需要者,仍得由需用機關函請內政部同意。

內政部表示,為使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服勤的適用範圍、權責、計畫作為、召集準備、選員及預算編列等,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召集,才擬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草案。

這項草案共二十三條,規定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通稱為備役役男,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每次受召集服勤時間為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應召服勤的備役役男,應給予公假,同時規定得申請而未申請者,應召報到後不得要求解除召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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