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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衡科技巨擘 台公平會推數位經濟競爭白皮書

圖為臉書的標誌。(OLIVIER DOULIERY/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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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數位經濟的崛起帶來世代與生活的改變,台公平會9日舉辦第28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科技管理學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副主委劉華美表示,數位平台類型種類繁多,例如:搜尋引擎、社群網路、影音平台、即時通訊,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等,皆有「大者恆大」的趨勢。她說,公平會已預期公布「數位經濟競爭白皮書」,將是台灣首份正式規範文件,應格外關注。

劉華美指出,全球市值前十大的企業中,有六成來自網路企業,像是Meta的元宇宙題材、雅馬遜(Amazon)、谷歌(Google)、蘋果(Apple Inc.)、阿里巴巴(Alibaba)、騰訊(Tencent)等,顯見數位經濟潮流是全球趨勢,未來在研擬法規上愈加重要。

根據聯合國2019年研究報告顯示,數位經濟的產值,預估占全球生產總值的4.5%至15.5%。劉華美表示,台灣數位政策主要是行政院2016年底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期間為2017年起至2025年,預期透過該方案,2025年台國內數位經濟規模將成長至新台幣6.5兆元。

然而,今年5月又更名為五年期的「智慧國家方案」,目標著重在數位基盤、數位創新、數位治理及數位包容等四大主軸。

劉華美說,數位平台類型,包括搜尋引擎Google、社群網路臉書(Facebook)、影音平台YouTube、即時通訊LINE、電子商務平台PChome等。她說,觀察國外科技巨擘,都有「大者恆大」的趨勢,但台灣至今屬於反托拉斯法的平台卻並不多見。

劉華美指出,國際上競爭法各國都有不同的作法,其中德國表現最為積極,不斷修正限制競爭防止法,而台灣雖未像國外有數位經濟專法,但公平會也預期公布「數位經濟競爭白皮書」,這是台灣首份正式規範文件,內容包括市場範圍界定、濫用市場力行為、事業結合審理規範、聯合行為及垂直交易限制等。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各國針對數位經濟的修法都是進行式,且數位經濟涵蓋各行各業,台灣主管機關今年3月發布全文10條,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只管媒體,公平會要扮演什麼功能也備受關注。劉華美認為,公平會未來應更加積極,不應只是查處機關,跨部會合作仍值得探討。

科技巨擘違反公平競爭案例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洪德欽表示,Google在2017年就因濫用搜尋引擎的優勢地位,讓自家購物服務可以在搜尋時,獲得較佳的顯示排名,以降低競爭對手的流量,也讓現有品牌或新公司難以進入市場或擴張業務,歐盟執委會認為已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及歐洲經濟區(EEA)協定第54條,裁罰43.4億歐元。

洪德欽說,Amazon也不例外,2019年評估其市場平台恐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提供市場讓獨立賣家可以直接銷售產品給客戶,一方面又以零售商角色在相同市場上銷售產品,導致獨立賣家互相競爭,2020年初步判定Amazon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規。他說,目前則針對其黃金購物車(Buy Box)、Prime標籤服務,展開第二輪調查。

洪德欽指出,歐盟競爭法相關案例,都是用於美國大部分數位跨國公司,針對數位服務的國際規範、國際組織負責的範圍界定等議題,均受到歐美國家的高度重視,台灣應借助國際經濟,滾動式調整台國內的相關規定。

台灣石化產業數位化發展及競爭現況

隨著人工智慧(AI)的演進,以及數位競爭的不斷深化,中經院第三研究所分析師鄭睿合指出,台灣生產力4.0發展方案的合新目標,就在於加速產業鏈垂直、水平數位化及智慧化發展;針對台灣石化產業,雲端運算技術、煉製石化資訊系統、AI科技智能數據分析等,都是數位化轉型的關鍵。

鄭睿合認為,儘管台灣石化產業的數位化仍在推動初期,但是否出現「贏者全拿」的問題,或是出現結合、聯合行為、垂直或水平限制,都值得主管機關持續關注。

台灣三大石化產品包括塑膠、合成纖維及合成橡膠等,鄭睿合表示,但從經濟部數據統計,石化產業近十多年生產量指數有停滯的現象,尤其現今推動環境永續、淨零碳排的趨勢下,營運及獲利平衡更顯艱難。

隨著產業數位化浪潮來襲,鄭睿合說,基於成本與公安考量,在價格競爭激烈的時代,透過收集、儲存、分析等,提供決策者更加精準的判斷。他說,未來台灣石化產業發展方向,主要是人工智慧工廠、區塊鏈、機器人、虛擬實境、3D列印、數據湖,以及數位行銷管理,與競爭法相關,則聚焦於數位創新、大數據或演算法等科技應用。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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