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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安全帽非固定式裝置以標檢局為主

依國家標準CNS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第4.6節規定,安全帽表面上不得有超出5mm以上的外突起物,但若採用受到衝擊時容易脫開、非固定方式安裝之裝置則不在此限。(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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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日前警政署詢問交通部關於民眾自行改裝安全帽帽殼是否符合規定,交通部回函表示,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之檢驗規定安全帽表面不得超出5mm,引發機車騎士反彈。對此,經濟部標檢局說明,但若採用受到衝擊時容易脫開、非固定方式安裝之裝置,相對於固定式較為安全,也同樣是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交通部則表示,以標檢局說明為主,也已將此說明一併補充回覆給警政署。

根據交通部函釋文顯示,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的3C產品或裝飾品,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否則恐觸法遭罰,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日前也針對此事表示「此法不合時宜」,而根據交通部最新回應,公文敘明已依標檢局CNS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相關規定為依據,既然標檢局說明,非固定式例如魔鬼氈、黏膠、夾具等方式加裝行車紀錄器或藍芽耳機,不會違規,日前也已將標檢局CNS2396的檢驗說明一併轉給警政署,作為公文補充說明。

關於安全帽加裝行車紀錄器等3C產品之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為避免消費者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若有固定之突出物於安全帽體上,恐會造成騎士受傷,故國家標準規定,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若採用受到衝擊時容易脫開、非固定方式安裝之裝置,相對於固定式較為安全,也同樣是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23日已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達成依國家標準CNS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第4.6節規定辦理的共識。內容包括: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卸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將面罩配戴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

以及不允許以固定方式加裝行車紀錄器等3C產品於安全帽上(例如:用螺絲或鉚釘方式)。此係考量騎乘機車發生事故時,若有固定之突出物於帽體上,不易脫落,恐會喪失安全帽保護效果或造成二次傷害,危及生命安全;但標檢局表示,允許以魔鬼氈、吸盤等非固定方式安裝,因其受到衝擊時容易脫開,相對固定式係屬較安全之方式,且符合CNS 2396規定。

標檢局提醒使用者,雖安全帽可以用非固定方式加裝3C產品,但仍要避免將音量開過大或邊騎乘邊調整設備等,因分心而造成自己及用路人危害之情事,除保護自己外,也保障用路人安全。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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