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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炒房大戶脫產 難逃管收

臺北分署將義務人送入臺北女子看守所(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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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陸籍炒房大戶在買入房屋之後未滿一年,就將房屋出售,經法院通知到場說明,編出一大堆奇奇怪怪的理由辯論,導致法院信任其說辭,但不願意繳交欠稅的稅款,違背常理與法律,顯有逃亡之虞,後再經台北地院重審,裁定管收義務人,因義務人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台北分署爰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義務人孟姓陸籍配偶因於 102 年間陸續銷售持有 1 年內的台北市內湖區、大安區 3 筆不動產,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即俗稱之奢侈稅)及辦理申報,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獲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共計 1,515 萬餘元,並移送台北分署執行。台北分署執行官調查後,認為已具有管收事由,爰於 110 年 12 月間聲請管收;雖經台北地院駁回,惟台北分署執行官鍥而不捨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台北地院於昨(27)日審理後,當庭裁定管收義務人,並經台北分署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孟姓義務人滯欠前開鉅額奢侈稅,經台北國稅局於 103 年間陸續送達繳款書,義務人均未依限繳納,各件欠稅即移送台北分署執行。台北分署詳細調查義務人財產流向,發現義務人於知悉滯欠鉅額稅款後,仍提領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 1,000 餘萬元,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經台北分署多次命其陳報財產,義務人均無法提出合理之清償計畫,台北分署爰於 110 年 11第 2 頁,共 3 頁月核發限期履行或供擔保之執行命令,命義務人於同年 12月間到場清償欠稅或提供相當於欠稅之擔保。

義務人到場後,雖辯稱前開多次提領高額存款係遭他人詐騙投資房地產、支付母親、配偶及弟弟之醫療照護費用、資助大陸地區養子讀書、借款資助陸籍朋友、償還民間債務等,惟其就各項資金流向之陳述不僅前後矛盾,亦毫無實據支持;且縱然屬實,也違背應優先清償欠稅的法律規定。綜合上情,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符合管收要件,爰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雖台北地院裁定駁回管收聲請,台北分署執行官隨即提起抗告,獲台灣高等法院支持,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並經台北地院於昨日裁定管收義務人,因義務人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台北分署爰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籲,民眾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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