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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船釣客落海致死 議員質疑業者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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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4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秀媛台灣基隆報導)今年1月31日在基隆嶼發生71歲簡姓釣客落海致死,事件發生後負責載運釣客前往基隆嶼釣魚的娛樂漁船業者僅將遺體送往殯儀館,之後就未再露面。家屬無奈求助議員,基隆市民進黨團總召陳宜和基隆市議員鄭文婷於17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業者疏失。

鄭文婷表示,按照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於乘客離船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時,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將娛樂漁業漁船停泊於旁不得駛離;返航時,除有特殊事故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將乘客全數載回。

基隆市娛樂漁業島礁磯釣自治條例第6條第3、4款規定,船位回報器(VMS)主機、通訊設備(DSB、EPIRB、SSB)及低功率(FRS)或民用頻段(CB)無線電對講機,應由船長於出港前確保設備數量及運作情形,並填寫於當航次活動日誌中,前款低功率(FRS)或民用頻段(CB)無線電對講機於島礁磯釣活動期間應保持開機狀態。

鄭文婷表示,經查該事件發生當時,載運罹難釣客的娛樂漁船並未依規定停泊於基隆嶼旁,甚至事發當時已經駛離基隆嶼,否則怎麼會是由路過漁船救起落海釣客?此外更未依規定必須維持磯釣活動期間無線電是開機狀態,更應該島礁磯釣活動人員登礁前就交付對講機、無線電等設備,致使釣客落海後無法及時透過無線電、對講機與船長取得聯繫,進一步求救,終至釣客體力全無發生溺斃憾事,事件發生後市府不僅未究責業者責任,面對家屬質疑時竟偏袒業者,且查業者並未依法投保最低200萬元的傷害保險等。

對此事件 基隆市政府產發處蔡科長表示,因磯釣活動屬高風險活動,市府於106年訂定磯釣自治條例及兩項辦法針對娛樂漁船及釣客都有規範,並訂有相關罰則。對於設備部分也會作抽查稽核,對於保險部分業者表示70歲以上釣客傷害險部分僅能承保100萬元,而且也事先告知釣客。

承辦該項業務富邦產險公司業務汪先生表示,該案70歲以上被保險人傷害險僅能承保100萬元,身故也僅能理賠100萬元。

基隆市政府表示獲報即追蹤後續處置事宜,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市府將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司法調查,並尊重司法判決。

基隆市政府產發處副處長鄭永陽表示,磯釣是東北角相當盛行的休閒漁業,卻有一定的風險,為維護釣友安全,市府規範磯釣業者,應為釣友於離船登礁垂釣活動期間投保個人傷害保險及附加傷害醫療保險,每人最低投保金額傷害保險為新臺幣二百萬元、附加傷害醫療保險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需提供相關救生(艇)設備,如船舷輔助梯、救生圈、無線電對講機等,以降低意外風險。◇

責任編輯: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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