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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訪案例紀實–中國社會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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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訊】編者按語﹕中國政府一直標榜自已法律不斷健全,法制不斷完善,然而,關於「黨專政」的體制所致,吏治腐敗,早就向縱深發展,中國的法律正在他的法院與法官們的手中喪失了它固有的邏輯與功能,成為強勢利益集團的走卒。喊了多年的與「休閑一族」的「清談」與「笑資」,民間流傳著「法院永遠是贏家」。單去年,上海一個城市法院收案23萬件,訴訟標的金額達546億人民幣,淨得額為17億人民幣,為上海GPT最高的創收大戶。

旅美作家,著名吉他演奏家何震東因他的暢銷書《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知識產權被「共產」而回大陸交涉,一不小心踩入了上訪者的隊伍,使他有緣深入到民間最低層﹔在遊走於上海公、檢、法、市政府、市人大、司法局之際發現了一個龐大的被官方稱為「弱勢群體」的人群,並與他們零距離地進行交流與溝通,感受了苦難與無奈。他們背負著多年的屈辱,上告無門﹔他們花大錢打官司,買得一紙敗訴的空文﹔他們有的生活無著落﹑問題久拖不決,對前途失去希望。

以下是一組何震東先生採集到的一些案例,他稱那僅是「冰山一角」,許多第一手的原始資料拚命「塞」給他,儘管何震東先生一再對那些上訪者聲明自已也是「泥菩薩過河」。十二個信訪案例﹐件件驚心動魄﹐折射出中國政府標榜的「依法治國」﹑「依德治國」以及「三個代表」,只是美麗的謊言。

大紀元為各類「冤、假、錯」案和呼籲申訴提供發表平臺,歡迎大家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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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為上海農凱集團周正毅一案中央紀委立案偵查舉辦新聞發佈會。這是上海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後的第二次亮相。提前到達的中外記者比第一次發佈會更多。設在人民大道200號市府大樓東側廂的「廣場辦」公安干警百餘名一早出警,將「可疑的上訪者」驅散的驅散,押送的押送,留置的留置。「整治」周邊環境(俗稱「拉網」),是干警們的例行公事。然而他們此時此地對付的那些「對像」幾乎都是名符其實的「老弱病殘」者。筆者目睹此情此景,百感交集,因為此舉與「執政為民」相去甚遠,那些「老上訪」多是懷著對黨、對政府的無比的信賴才走到這裡來的。他(她)們遭遇了種種屈辱,「上訪」是走投無路的最後一站。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笑容可掬地稱:「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然而,鉗制人民發出聲音的也正是他。

6月18日,上海《新民晚報》以《「題外話」一再提及—–市政府新聞發佈會側記》為標題發表了一條不起眼的短訊,稱《南華早報》記者的提問比較「尖刻」,問新聞發言人如何看待到市政府上訪抗議的動遷居民?新聞發言人焦揚第一句回答就是:「公民有向各級政府反映自已意見的權利……」。如此「胸有成竹」真是「妙不可言」,好像當天上午這裡什麼事都沒發生—–新聞發言人竟成了謊言代理人,大伏天令人不寒而慄。

6月27日,上海《解放日報》頒發了《上海市信訪條例修訂草案》,其中第五章「信方秩序」第三十一條針對上訪者「禁止行為」第五款寫道:「不准向境內外媒體或者各類組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什麼是「虛假信息」呢?—–就是那些如實報道了「法律不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那些個案,報道了美麗大上海的滴滴辛酸淚,房老虎瘋狂地作惡的內幕。這個修訂草案等於堵塞了國內外媒體的自由採訪,封住了上訪者的嘴巴。當中國「拒絕謊言」,呼喚「信誠」回歸之際,此「草案」顯然是不適時宜的,是有悖於「依治國」的。每個有良知的海內外中國人都要責無旁貸地挺身而出,為弱勢群體呼喚公義,不能再讓中國的法律喪失固有的邏輯與功能,不能再眼睜睜地看著法律成為強勢利益集團的走卒。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30萬名法院工作人員(20萬名法官)行動起來,認真開展「公正與效率」的自律自查,但是如果拒絕社會輿論的監督機制,此次「司法大檢查」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筆者發表這十二個「上訪」案例,旨在希望國際社會進一步關注中國的「依法治國」。這些「老上訪」的所在管轄的涉及到上海的8個區級政府,他們的遭遇幾乎相似:(1)有法不依;(2)執法者偽造當事人的檔案,篡改案卷材料;(3)提供假證言甚至假法官;(4)糾錯不賠償。件件皆是執法犯法,觸目驚心的「冤假錯案」!

因此,筆者向北京人民政府,向全球華人呼籲:救救「可憐天下’上訪者’」。

案例(一)

《公安「拉網」,無故被拘—–個體戶王巧娟依法狀告上海市公安局長》

王巧娟,女,45歲,個體戶。管轄地:上海市徐匯區。(1999年上訪—-2003年矛盾激化)。

案由:動遷,強拆遷,屬營業用房,造成無法開業影響生機。當事人上訪市政府,市人大,多年未果。2003年元月被徐匯公安分局以「在市秀委辦公廳大門口鬧訪」為由處以治安拘留十天。其實當事人是在地處居民區的康平路市領導居所附近被「拉網」而抓(「拉網」即有外事活動或「狀況」時採取的臨時封街)。在拘留期間被歐打虐待,公安又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筆錄」上偽造當事人「無異議」的三個字跡。王巧娟不服處理,於3月10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月25日,市公安局作出[(2003)滬公法復決字第2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上述處罰,但在「決定書」上又保留了「犯有擾亂機關秩序行為」的不實之詞。故於5月1日向黃浦區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所在的管轄區)提出「行政訴訟」: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人:局長吳志明)。「王巧娟被公安敲打傷害案」於6月11日開庭審理,因主體不明(應該告徐匯分局)而當庭駁回。王女士於6月17日上午8時在市政府邊門外舉行抗議靜坐示威,「美國之音」報道王巧娟一案的新聞曾在6月22日的《大紀元時報》「兩岸三地」版上刊出,她是當天在市政府門口被警察強行帶走的35名「上訪者之一」。

這是一件錯誤行政,「糾錯」不賠償的典型案例。據悉近五年中,上海在審理的5394件行政案件中只有21件是予以賠償的。執法者的深層心理即是:「關你十天又怎麼樣!」然而,21世紀的中國人民已經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已的合法權益。儘管「武器不靈」,「使用不當」,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說「把法律交給人民」。中,只有「法律思維」普遍形成,中國的「法治化」才不會是「紙上談兵」。

詳見:(1)「行政復議申請書」;(2)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3)行政訴狀。



席地紅衣女,
群訪後排座。
欲問為何事,
房子被拆適。
(何震東攝於2003.6.17)



王巧娟靜座市府抗議(何震東攝於2003.6.17)

案例(二)

《開發商撬民宅劫民財——下崗工人彭蓉琴投訴無門》

彭蓉琴,女,40歲,下崗工人。管轄地:上海市普陀區。(1996年上訪—-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動遷,強拆遷—-動遷組與開發商聯手威逼彭女士交出新裝修的位於長橋四村的一套「一室戶住戶」。強迫「民方」必須將財產(包括不動產),按照「官方」所「折算」的價值與之「成交」。這不是新鮮事,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公私合營」,共產黨就是這樣對付資本家的。如今「與時俱進」用老辦法來對付老百姓,自然駕輕就熟。彭女士被拳打腳踢,這在動遷中的大上海已經習以為常,因此上告無門,她的一百多封「人民來信「石沉大海」,不足為怪!

因為有三不准「內定」政策—–凡涉及「危房改造」拆遷糾紛的:「人大不准討論,法院不准受理,新聞媒體不准報道」——這就是中國城市居民「奔小康」的寫照—–長橋四村的一室戶被的撬開,辛苦一生的家財被洗劫一空——如此拔掉「釘子戶」!狼要吃羊終是能找到借口的—–老百姓聲聲長嘆:共產黨呀共產黨,你究竟在幹什麼!三個代表啊,你到底在哪裡?

詳見:2003年4月26日,下崗女工彭蓉琴給上海市領導的《上訪信》全文。

案例(三)

《農民金長濤四畝土地被強佔,三百平方私房被強拆—–法院內定:保護房產商利益為重》

金長濤,男,66歲,農民。管轄地:上海市寶山區。(1999年5月始—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動遷,強拆遷—-當事人有4.3畝土地,建有283平方里的私房,本來就是「小康」。1992年寶山縣撤縣改區後,開始在時任副市長的夏克強的指示下寶山區吹響了炒賣土地的「招商引資」——當時流行著一句政治名言「政府抬台,房產商雖戲」。不入寶山區寶昌房產地產開發公司圍地佔用了包括金長濤的田與房子。後因資金沒有「到位」,在夏副市長的關注下加價炒賣給寶山區區土管理局。土管局背靠政府,隨即限期拆遷,動員居民「配合」。寶山區「高價」收進地塊,「堤內損失,堤外湧」。在動遷中便不按標準落實安置款項。當事人老金訴諸於法院,並舉報寶山區土管局剋扣動遷專用款,中飽私囊,區土管局向法院提供「縮水」置換面積的勘測報告,質證時發現那是一份「偽證」。然而,官官相護,原告敗訴,開始上訪。各有關部門接待室對「上訪者」一視同仁:「上訪者,刁民也」,於是老金成了全市聞名的「老刁民」,經常被公安車「接送」回家……年復一年。

詳見:2001年8月金長濤親筆所寫的《我的申訴》以呈讀者。

案例(四)

《派出所、動遷辦、地方惡勢力「三結合」「綜合修理」拆遷戶—–林老太30萬元人民市貨物不知去向》

林繼亮,女,70歲,小業主,管轄地:上海市匣北區。(1999月8月遇劫—-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強拆遷,營業用房被非法侵佔,價值達30萬元人民幣貨物被非法侵吞。

當事人為「上海明華機電產品經營部」業主。曾與當地「通聯運輸實業公司」有些業務上的經濟糾葛,然而北站地區警署(派出所)公安民警趙某等二人於97年9月8日深夜,以「查戶口」為名,將林太經營部倉庫值班僱員帶走,是為「調虎離山」,隨即由區動遷辦丁志祥等三人組織聯絡「通聯運輸公司」數輛大卡車將林太倉庫價值30多萬元的貨物洗劫一空,連個生活用品也統統掠走。林太的經營部地處動拆遷範圍,但拆遷期限為1997年4月2日到10月1日(半年),而林太遭劫是9月8日,尚未過期限,「動遷辦」此舉可謂「先法制人」,「趁火打劫」。

以「打、砸、搶」對付動拆遷戶,尤其是發展起來的合法經營個體戶業主,以及他們「佔用」的馬路門面房,市政府似乎默許「有限暴力」。為了高效燙平地塊,40順位的覆帶式翻斗吊車,浩浩蕩盪開進尚未撤離搬空的居民區,這種不顧人身安危與財產損失的野蠻行徑,上海人無奈地把它與「文革十年浩劫」相提並論,稱之為」動遷十年浩劫「。「文革」時把資本家、知識分子掃地出門,「動遷」是把城市居民趕往市郊、遠郊,剝奪城市居民的遷徙自由,完全違背憲法、民法的以「自願公平,等價有嘗,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無視「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化法」的相關法律,以強權造成既成事實,甚至政府官員出面用「上山下鄉」敲鑼打鼓上門的老辦法,擾亂居民正常的邏輯思維,挖空心思地施加政治壓力,把這種「上海經驗」推廣到全國,乃至「聯合國」。然而,居民生活在地鐵規劃尚未完成、水電煤沒有到位、學校、醫院、郵政、超市、警署等社區要件尚不齊全的遠離市10公里以上的郊外,這種「心狠手辣」的動遷!怎麼與「奔小康」掛鉤?誰不知道搬空了市中心,不就是為了「二老」(老外與老幹部)住得更舒服一點嗎?人民就是「不敢講」,但心裡卻都有一桿秤。林老太的遭遇是為「法制陽光下的罪惡」,我們應該追查發生這種罪惡的背景。

詳見:2003年6月16日當事人撰寫的題為「法制陽光下的罪惡」的《控告狀》。





林太30萬元貨物被“洗劫”,聲討閘北分局助紂為虐,
身穿上訪“廣告衫”,
洗手間裏把衣換,
來去誰自由,難免被非禮,
暴打尋常事,押途免費行,
幾年如一日,今日祥林嫂。
(何震東攝於2003.5.29)

案例(五)

黃志蘭,女,42歲,待業人員。管轄地:上海市匣北區。(2000年—-2002年矛盾激化)。

案由:動遷,強拆遷,強制離異夫妻合併動遷新房。

從當事人提供的「匣北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於2002年10月20日發出的「房屋拆遷裁決書」[匣房地拆重裁字(2002)第344號]來看—–(1)這一年該區已經有三百四十四個家庭遭拆遷裁決﹔(2)裁決書第三條不僅無法可依,而且殺氣騰騰:「黃志蘭,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四天內遷出大統路10號……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或匣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在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事隔4天,即10月24日,匣北區人民政府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匣府強執(2002)第103號],該通知書首先「通知」你:「你已經是本區第一百零三戶被強拆遷的了,我們是決不會心慈手軟的」。

強拆遷勒令四天內遷出—-「還有二天」—–這句話很熟,就是台灣民選總統時,朱鎔基曾經對2300萬台灣人民發出的警告!——黃志蘭滅頂之災頃刻臨頭,一個棲身小家就一下子給吞了:「革命不是請客吃飯」。在這場動遷革命中,上海有200多萬人被「別無選擇」地趕出了城市中心(內環線),把上海最好的地段讓給了「二老」—–(老外與老幹部)。可憐的黃志蘭在這場「動遷革命」中,比別人還多了一層苦難:政府硬是要把她與已經在1999年離了婚了丈夫郁海龍捆綁在一起」動遷「到新居。這種慌誕、野蠻、猥褻、醜惡,致使黃志蘭見官就罵,因為這無異於向她不幸的婚姻傷疤上不斷地散鹽,還奢談什麼人權,什麼人身自由權,什麼遷居自由權,什麼隱私權,壓根兒是把老百姓於遭受動遷迫害,上吊自盡於2003年2月14日。你說」逼死你「—–「不承認」—–「小家為大家」、「大家為小家」這個道理還不懂!刁民一個!一個刁民!

從黃志蘭收到的匣北區人民政府發來的「強制執行通知書」上還可以發現(「國家機密」)強制執行的參與者:(1)區房屋土地管理局;(2)區公安局;(3)「等有關部門」(未知數)—–自已發文,自已執行,無法無天,恬不知恥,見利忘義到欲罷不能。這就與上一案例林老太經營部被「扽」掉的牽頭人就是派出所民警,「對上號」了:「借用」警察參與非警務活動,使中國警察成為「動、拆遷」的「打手」,警察也能從中得益,事情發生就是這樣赤祼祼!——今日上海(乃至全國)城市居民正在遭受著又一場「專政」,只是「專政者」從無產階級搖身一變成了「紅朝老闆」,那麼當今中國誰是房地產的老闆呢?有一數據供參考:10%是大腕、大款,如劉曉慶、周正毅之流;20%是外商(主要是港、台);30%是各級政府城建辦包括原房地局,以及各類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一套班子,二塊牌子,政、企不分);40%是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子女或其兄弟姐妹。民間有傳言:「老子一批條,銀行資金到,地皮有的是,百姓趕勒跑」—–然而,當人們以生命來捍衛自已的尊嚴時,當悲壯的故事不斷發生時,筆者真誠地提醒一下忘乎所以的腐敗分子,你的末日近唉!

詳見:2003年5月4日黃志蘭的《訴訟書》

案例(六)

《「上訪北京者:關你30天」——杜陽明不報貼,執意討還公道為》

杜陽明,男,58歲,無業。管轄地:上海市匣北區

案由:2003年4月24日,杜先生被上海市匣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為由,處以刑事挽留30天。起因是因為他為「動遷」上訪北京,返滬後由區政府《信訪辦》叫去「談話」,隨即按上「衝擊」的帽子,這是對所有上訪北京的上訪者處罰的「統一尺寸」—–關你10天到30天.事實上剝奪了「公民有向各級政府反映自已意見的權利」。「法律」,在很多狀況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種「擺設」。辟如有人拿了「遊行法」去申請遊行,「領導級」的接待人員,會耐心的對你說「其實我們國家不提倡遊行,你是明白人,不必我們講,你也應該明白的,你把《遊行法》拿回去再看看仔細。」

杜陽明被拘後即在看守所內被踢打與虐待,他絕食8天,至5月2日才「覺悟」—–「死了,不如死條狗」。

中國警察的處罰權之大為世界之最,不用通過法院,可以先關你30天的「刑事挽留權」。「公安」自行決定剝奪公民自由30天,這是否有利於社會「穩定」呢?實事證明,恰恰相反,這種毛澤東時代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極左的逆流正像胡錦濤所指出的是「官逼民反」、「黨逼民反」。當今,警察必須徹底改變極左狀態下專政工具的不良形象,辟如,上海火車新客站,廣場前長期停著「一輛」公安警車,專治「上訪北京」者,怎麼能算是「中國人權」達到歷史上最佳狀態呢?

詳見:2003年6月2日當事人提供的《申請確認公安違法》的書面材料。(多數案例發生在匣北區,那是因為這是一個勞動人民集居的老工業區)。



上訪北京?
公安等著!
送你回家,
派人看看。
上海車站大門口,永遠等著一輛車,送走一個,再補上一輛。怎麼能算是「中國人權」達到歷史上最佳狀況呢?(何震東攝於2003.6.3)

案例(七)

《得罪領導,死路一條,民警也不例外!—–七旬兩老為亡兒雇劍蔚四處奔走,誰人惜,哪個幫?》

卓承英(女)、雇鴻根(男)夫婦均65歲,卓為醫務工作者,雇為化工研究員,兒子為虹橋派出所民警。管轄地:上海市長寧區。(1994年案發—–1998年矛盾激化)。

案由:女兒舉報鄰居違章造樓,觸怒兒子單位領導,因為違章建樓者是兒子派出所上級領導、局長的親戚。1994年7月5日局長親戚灑後滋事,女兒被當街撕衣羞辱,地區民警到現場取證,但久拖不決,民警兒子寫信給市政法委主任雇念祖,9月底在待處期間,兒子喪身於一場「車禍」!白髮人送黑髮人,到處鳴冤。上訪過程中發現長寧區公安分局偽造了一份有關他們兒子的沒有案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順籐摸瓜,發現此案幕後人程九龍已經從長寧區公安分局局長升任為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由於兒子「車禍」造成兒媳新寡(剛結婚80天)的痛苦,給處理「善後」更帶來了一層「難度」,且長寧公安局局領導人換了二任。「權、情、法」交織成一團「麻」。母親卓承英,成了21世紀的「祥林嫂」,隔三差五出現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國家安全局、上海市國家保密局的大門口大鳴冤,圍觀群眾細斷詳,紛紛議論說:給我們國家抹黑的不是「卓老太」,而是「消極怠工的當官者」。市局局長吳志明每天在大門口進出—–你沒能力解決你下級單位裡的「事故」(還是「故事」),你還當什麼局長,長得人高馬大的也正是不害臊!

詳見:2003年5月2日的《申訴書),級卓承英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門口的示牌抗議,要求吳志明局長接見的照片





公安門口大鳴冤

圍觀群眾細聽摘
民警死於局長手
老母上街天天遊
官行怠工不怕醜
國家政府放腦後
(何震東攝於 2003.5.29吳志明公安局長接待日)

案例(八)

《85年22歲光榮入黨,96年33歲開除出黨—–虹橋機場職工孫健被控涉嫌協助偷渡,執法民警趁機敲詐當事人錢財》

孫健,男,39歲,上海虹橋國際機場職工。管轄地:上海市匣北區。(1996年被處理—-2000年矛盾激化)。

案由:1996年因故被開除共產黨籍,當事人對處理過度表示不服,開始「上訪」(民間流傳黨內開除「黨籍」處分,相當於三年刑期,如果此說成立,那么孫健的「處分」是否「過度」就更難衡量了)。

七年「上訪」,孫健淪為「城市乞丐」,變成另類「三無盲流」:「無房子,無工資,無妻子」。2002年10月他上訪北京,反映在接受單位處理時民警敲詐他的錢財。他又因此而被例為地區「重點控制對像」,他以一份「管控力量安排」民警,社保人員名單的複印件為憑證,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名譽損毀賠償,並向市檢查院舉報,民警在執法中的貪污行為。「警風不正」是民間最高的呼聲。而「有關部門」官僚主義「不作為」的惰性,致使「上訪者」得出一條消極的「經驗」:「大搞大解決」,「小搞小解決」,「不搞不解決」—–中國是一個「搞革命」、「搞運動」的大國,所以一個「搞」字,「文章」永遠做不完……。國家投入大量資金於「信訪部門」,社會收效卻甚微,可謂「上對不起黨,下對不起民」!

詳見:2003年21日孫健撰寫的《申訴》題為《舉報路上遭迫害》

案例(九)

《復員軍人、專利發明有證書,兼職律師有執照——朱忠華遭遇假法官,篡改出生年月,逼其提早退休,令其一愁莫展!》

朱忠華,男,59歲,上海電業局滬車供電所職工。管轄地:上海市黃浦區。(1999年5月矛盾激化)。

案由:當事人因一件專利發明,遭到單位報復,篡改勞動合同上的出生年月,引出一件怪誕的「退休爭議糾紛案」。

朱忠華1959年入伍當兵,1960年入海軍航空軍校,1962年復員進入市供電局。1963年即發明了高科技性能的IC卡電度表。1995年11月5日獲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證號218415號),專利號為:ZL94-2-39731.2。同年獲「人民大道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照並兼任電業局法律顧問。可謂得改革開放之春風而得意。

好景不長,1999年5月,朱忠華赴北京上訪國家電力公司,介紹自已的專利產品,希望能在電業系統中推廣。不料無意中踩了「地雷陣」,自此之後便遭到了所在單位黨委領導的一連串打擊報復!—–為什麼呢?國為IC卡「自控多功能抄收合一電度表」斷了各級領導的「財路」。——怎麼講呢?辟如一位主管工業的副市長,要免去一家「企業虧損戶」拖欠的幾百萬元的電費,只要那個副市長批一個條子給電業局黨委,就「OK」了,而該副市長可以從那個虧損單位得到多少好處呢?可想而知,權錢交易,「操作簡單」。

朱忠華的專利發明得罪「眾官」。於是從篡改他的勞動合同上的出生年月開始。把1995年12月20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的出生年月從1944年20日改成1939年6月20日。這樣,也就是他上訪北京電力公司時1999年5月後就可以退休了—–接著,朱忠華憑借自已是律師,精通法律的優勢,開始打官司,又不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供電局可以憑他的「電業」的優勢,「調度」法院,「調度」「人大」。2000年8月二中院在終審時「演出」了一幕「人大」接待人員冒充審判醜劇。朱忠華再向市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於2001年10月22日又被駁回——法律順序「走完」了,開始上訪……。此案佐證了當今中國社會」一黨專政「下的無法無天。任何一個企、事業單位的黨委領導,若是」賢者「,國家額骨頭(幸運);若是」惡者「,大家觸霉頭(倒霉)。為了達到打擊報復的目的,一個人的出生年月都可以任意篡改,而且這個人是為了一項有利於國家的專利發明才遭此打擊,被搞得走投無路……。

詳見:1999年11月10日,朱忠華寫的《一項專利發明惹來30年麻煩》。他寫的《一到五論》「法院不依法判決導致的信訪信」與《「一到五論」關於上電99年8月事件的情況報告》長達數萬字,限於篇幅不能一一刊出。他作為一個精通法律的律師,常被稱為「體制內」的人物,現在因為踩了「腐敗」的「地雷陣」,「黨領導」為了「顧全大局」就只能叫他成為「體制內」的「流浪漢」。

案例(十)

《六百萬夫婦共有家產斷送親生女兒死於非命,年輕後娘涉嫌策划行凶拋屍,金錢面前「公、檢、法」誤判兇殺案》

一個母親(陸春華)為被害女兒吶喊,一個母親(陶佩芳)為槍斃兒子叫屈,撲朔迷離—–必有隱情。

陸春華,女,47歲,業主,管轄地:上海市浦東新區(1996年9月26日女兒被兇殺—-1999年上訪中央七常委)

案由:「孤訪、集訪、老上訪,冤案、錯案,一連串」

一篇刊在法制文學雜誌《法庭內外》上的題為《弱女告前夫,離婚六年後奪回巨額財產92萬元》的文章,被多家媒體轉載「炒得沸沸揚揚,標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明察秋毫」,宏揚「司法公正」的主旋律,該文以「李秋華」為化名,以陸春華為「原型」,編織了一個以「錢」字為中心的市井故事,現摘錄小標題四則:

(1)貧窮時,夫妻倆相親相愛艱苦創業—-她倍感幸福
(2)富貴了,丈夫變心—–她肝腸寸斷
(3)愛女慘遭殺害—–她痛徹心骨,拍案而起—–要奪回前夫隱匿的巨額財產
(4)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判決奪回屬於她的92萬財產—–她悲喜交加

面對這樣一篇落俗套並掩飾真相的文章,陸春華淡然地說「那不是我!」—–因為,她根本不為92萬元巨款心動。在「全民向錢」的今日中國,不愛錢財確屬少數「另類」。她以樸質的語言說道、寫道:「我是中國母親,我死也要知道殺害我女兒的真正兇手」。她追求公義的決心,令一切向錢看寒慚,令一切做惡的人膽顫……,於是,她向筆者陳述了屬於她自已的真實版本:一個鍥而不捨的「上訪」故事。

——-1999年,陸春華39歲,離異二年,她的獨生女18歲,叫張妹。是年9月26日,張妹被兇殺,並被移屍越過三米高牆拋棄河塘,此案震驚當地鄉里,因為第一現場是張妹的生父與後娘在4個月前住過的「新房」,隨即被擒的「行兇者」是一個自幼重病纏身的青年:後娘的外甥。顯然,殺人越牆,移屍不可能一人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安局於1996年11月28日向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發出[(96)捕字第2059號]「提請批准逮捕書」,請求批准逮捕另外二個重要嫌犯,即被害人張妹的後娘陶引紅的小阿妹與小妹夫(陶菊芳與朱連明夫婦),也就是兇犯肖志強的另一個阿姨姨夫(肖志強母親的另一個妹妹、妹夫)。半年後,1997年5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局劉雲耕(劉雲耕時任市政法委主任,統管「公、檢、法」)向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發出[(97)滬公預起字103號]「起訴意見書」,堅持該兇殺案為肖志強一人所為,意見書稱「犯罪嫌疑人肖志強,作案後將被害人張妹的屍體移至該公司西圍牆外,拋於河塘內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對此,全村上下包括各級組織議論紛紛:張妹父親擁有600百萬家產,「開後門」放走了浦東公安分局在押的二個嫌犯,怕追究下去「咬出」張妹的後娘—–市公安局長劉雲耕涉嫌受賄,傳聞行賄是通過劉的包車司機引見的。

一個月後1997年6月1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駁回了上海市公安局的「意見書」——向市公安局復函[滬檢一分訴(1997)第77號]稱:「本案尚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退回你局進行補充偵查,具體根據如下:(1)本案的《物證檢驗報告》;(2)本案的《現場勘查筆錄》;(3)肖志強到案後的供述不穩定(筆者按:以上三條內容省略)(4)被害人家屬(張妹父親),向本院反映……」

其中第四條被害人家屬(張妹父親)的反映至關重要,因為特別可疑—–摘引:「曾有一叫張永貴的南匯人,系本地打工的木匠,於發案日前一天的1996年9月25日,從銀行冒用張妹身份證取走了張妹人民幣1300元為了儲蓄,而且發安當晚有人發現張永貴到過現場,27日(即發案當日)上午,下午被害人父親張文祥在張妹書桌上二次見有張妹的身份證,30日之後又不見了。根據張妹父親反映,張永貴在發案日後曾外出20多天,後由他帶路陪同公安機關將張永貴抓獲,在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與1300元資款,但張永貴在押時又帶銬打傷看守人,跳樓逃跑……」上述摘引檢察院一分院復函的這一段頗似電視劇《情跡》,最大的可疑點是提供情況的被害人家屬:張妹父親本身;幾乎是人為的「撲朔迷離」,像迷魂陣一樣,印證了他花錢「找替死鬼」。因為檢察一分院的這份報告中指出,「本案材料中未見有任何並於張永貴的情況記載……」,這句話的「潛台詞」很有份量,明顯地指認了市公安局長劉雲耕涉嫌「開後門」,對案件卷宗做了「手腳」……。

原犯家屬陶佩芳於1997年1月19日與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97)滬律刑字第19號],並當場支付了辦案費3000元,同年6月3日,雙方又簽署了「授權委託書」與「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協議書」,由鄭傳本律師事務所指派二名律師出庭擔任「強姦殺人」案件的被告人肖志強的起訴,審判階段的辯護人。陶佩芳又支付了2000元人民幣出庭費與1000元小費共6000元(未包括請律師吃飯的750元),陶佩芳向律師提供了肖志強自幼重病纏身的醫療記錄,其中有92年入住市六醫院的出院小結及95年6月舊病發作的門診病歷卡,均記錄患有「腎病綜合症I型」,這些病歷卡可以佐證肖志強無殺人(強姦)能力,更無拋屍體力。

1997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收取了當事人6000元人民幣的二位律師,一個也沒有到庭,顯屬故意行為,因為鄭傳本大律師是滬上著名刑案律師權威,以他命名的事務所擁有20多位律師,其中不少是法院退休法官,他們對於一件性命交關的兇殺刑案的辯護,採取拿錢不出庭,這不僅是對委託人的極不負責,也是對法律、法庭的嘲弄與輕漫。

1998年4月2日,陶佩芳經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意讓他們與在押兒見上最後一面,兒子表示他根本不知道父母為他請過律師,陪同見面的審判長趙肖正平也再次表示他沒有收到律師授權委託書—–1998年5月8日,陶佩芳向上海市司法局律管處寫了一封「人民來信」,題為《天下竟有這樣的律師》,反映上述違紀缺德律師的劣跡—–律師業,是中國十大暴利行業,那些「吃了東家吃西家」、「律師搞定法官」、「法官擺平律師」的「傳聞」均是中國光怪陸離的司法腐敗的「小菜一碟」,律師與法官間以「利」字為超動的那種「超新型關係」也早就全民皆知了。因此,陶佩芳的一紙「人民來信「石沉大海」亦不足為奇。真正的苦難是,她的兒子,那個只有45公斤體重的病患者就這樣不明不白的被槍斃了。肖志強死後,肖母與陸春華,二個母親組成了一個奇特的「聯盟」,2000年8月11日,兇犯之母寫了「委託書」給被害人之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春華身兼「二任」。一次次上訪北京,不顧個人安危「撲」向中央首長的官邸,一次次被遣送回上海,終於「引得重視」—–2002年1月18日,黃浦區人民法院「判」給她92萬元人民幣,叫她「息事寧人」—–不要再提兇手冤枉,不要再提「劉局」開後門,要知道劉雲耕同志現在是上海「老三」,僅次於市委書記陳良宇、市長韓正。但,陸春華沒有偃旗息鼓—–因為,她是一個中國母親,她的偉大,非比官場上的「大人物」!

詳見:

(1)2003年5月26日陸春華寫的《刑事申訴狀》
(2)1997年11月12日陶佩芳寫的「我要控訴」
(3)1998年5月8日陶佩芳寫的「天下竟有這樣的律師」



上訪北京歸來者在上海火車站的合影,右一為陸春華(何震東攝影)

案例(十一)

《醫療事故雙親歸天,獨行孤女朱瑛上訪北京—–醫院院長身兼市衛生局副局長,與原中央衛生部張文康部長私交甚篤—–自古「刑不上大夫」……》

朱瑛,女,49歲,待退休。管轄地:上海市徐匯區。

案由:二起醫療事故奪去雙親,醫院毀證,致使無法科學鑒定,醫療事故未予確認。

朱瑛母親鐘毓珍75歲,因跌傷後四天,臀部疼痛,於1998年4月20日下午3時去市六院門診,經骨科醫生診後,發現患者有嚴重的心臟病史,即轉入心臟內科,體檢:神清—-在輸液中,於同日下午6:10死亡。期間當事人朱瑛發現並向醫務人員提出用藥有誤,輸液過快,但被惡言相加並被院方推出住院病房。

母親亡故後半個月,父親因嚴重打擊得小中風。為母親之事朱瑛與六院交涉,1998年6月22日市六院開具「醫療事件處理意見書」,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1999年5月10日「上海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結論為:「根據目前醫、患雙方提供的資料,認定上海市市六人民醫院鐘毓珍醫療事件的性質缺乏客觀證據」。——即市六院不願向該「鑒定委員會提供全套症斷病史資料。朱瑛後又發現,該「鑒定委員會」是一個屬於上海市衛生局屬下的「臨時機構」——有「業務」就「搭班子」收錢,沒有業務就「散伙」。如此「草台班子」自然是草菅人命。

1999年6月17日市衛生局藉口「缺乏急診室病史」事故單位毀證,所以,難以做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該臨時機構是有償服務,拿了錢,稱難以做出科學鑒定,豈不是一副無賴相:「建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幾經碰壁後「查到」市六院的院長何蘿喬原來是市衛生局的副局長,並與從上海調任的原中央衛生部的張文康部長私交甚篤,因此,醫院草菅人命無所謂,贏利「創收」最重要。

於是父女倆上訪北京,老父回滬後不久住進瑞金醫院治療膽中管結石,手術後開始劇痛,入院後一周內即死在病房。「禍不單行」,朱瑛上訴法院全屬無用功,後求助於「自由亞洲電台」,又遭政治迫害……。她告訴筆者,現在二家醫院對她父母強行火化,若她有「過激」反應,就有可能被「他們」往精神病院送去「打一針」—–許多上訪者都曾遭遇到這種殘忍的下場……。

祥見:2003年6月5日當事人提供的「上訪信」。

案例(十二)

《大學畢業進單位,不到半年座牢監,只因介紹「法輪功」—–一個純情女孩梁施平,前途輕易被毀,教授父親痛失獨女,不敢申張暗自泣!》

梁施平,女,24歲,就職於上海長寧國際學校醫務室。管轄地:上海市長寧區。

案由:因「法輪功」被送勞動教養強制勞動二年。

當事人畢業於上海第二醫科大學,於2002年10月21日與長寧國際學校簽有「勞動合同書」,固定期限於2003年6月30日,工資1300元。工作為醫務室專業對口。因為梁施平外語能力強,與該校外籍老師以及美國校長非常溝通,引來種種「東方式的嫉妒」,於是揪住她向外藉老師以及美國校長介紹「法輪功」的行為向即公安舉報。隨即在她試用期內送去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決定書」上指明她「無業」。她的行為本屬一個單位內部的事務,結果被處以二年的「勞動教養」。在梁父在給筆者的信函上所表達的無奈,這已經不是也個人的悲哀了。正像一篇文章所稱:「麻木,籠罩著整個中華大地」;一切對社會不合理現象的麻木,一切對他人痛苦的麻木,一切對邪惡勢力的麻木。這種「麻木」……,筆者也時有體感,只要以為不輪到自已(上海話叫做「勿搭界」)就是幸運。離開祖國時間一長又會生出「HOME SICK」的毛病,愛國之情油然而生。說話「唯唯諾諾」,唯恐得罪「親愛的黨」。如果看到「資料」:中國數以百計的「勞教所」首當其衝,監禁超過十萬名法輪功學員,總以為是「宣傳」—–及至此番回中國上海,才有了身歷其境的切膚之感—–在中國,「法輪功」真的一點也不能「沾邊」!但,筆者百思不解,為什麼要如此小題大做……麻木的人,當然連這一點也不會去探究,上海話叫做「混身勿搭界」!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口口聲聲說「做一個可愛的上海人」—–上海人可愛呀?可悲呀?上海人不要「門坎太精」,聰明反被聰明誤!(按:筆者也是上海人,因此對上海特別關心,如此而已)

詳見:(1)梁父的信;(2)勞動教養決定書[(2003)]滬勞教審字第2174號]。



市人大來訪接待室(106室)群訪排隊等候,每天名額有限,客滿明日清晨,因此下午接待安上午排隊,如有「狀況」——排除者全部被驅散或押送(何震東攝於2003.5.23)



市檢察院吳光裕檢察長接待日,法警,檢警,交通警大會師,防止「突發事件」——上訪者被紛紛押上警車送走!(何震東攝於2003.6.10星期二上午8點)



烈士後裔毛恆鳳因自由亞洲電台採訪她,於7月中旬被拘留,該台在上海為「半點名」的「反華台」。「半點名」即是江朝鮮的定性轉述。(何震東攝於2003.5.2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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