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壇怪才”張俊以因行賄、誹謗罪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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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張俊以行賄、誹謗,楊雪泥誹謗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誹謗罪兩罪并罰,判處張俊以有期徒刑6年;以誹謗罪判處楊雪泥有期徒刑3年。

據中華网12月12日報道﹐法院經審理后查明,今年33歲的張俊以,原是北京生命之星廣告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生命之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在1994年至2000年期間,為使其創作的作品和宣傳其個人的專題片得以在中央電視台演播,多次向時任中央電視台1995年新年聯歡晚會、“春蘭杯”頒獎晚會總導演、中央電視台文藝節目中心文藝部主管領導的趙安(另案處理)提出請托,張俊以先后給予趙安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万元和价值人民幣50万元的音像設備。

2001年10月至11月期間,張俊以伙同浙江省無業人員楊雪泥(曾用名楊雪芬,女,25歲)﹐按照張俊以提供的中央和國家机關主要部委領導人的地址,楊雪泥將100封匿名信件分別郵寄。

2002年9月至10月期間,張俊以在得知趙安被檢察机關取保候審后,又伙同楊雪泥捏造、印制了多份以損害党政机關有關領導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譽、誣陷中央電視台領導庇護趙安及檢察机關不依法辦案為主要內容的匿名信件,并將200余封匿名信件分別郵寄散發。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俊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使其作品得以在中央電視台播出,其行為已构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張俊以、楊雪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构成誹謗罪,依法亦應懲處,張俊以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据此做出上述判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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