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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纠正北市政延选第九届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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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监察院今天针对台北市率然延选第九届里长,通过纠正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销里长延选决定的行政处分,舍行政救济程序声请释宪,待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成解释后,又因已达实际延选目的,而未再提救济争讼程序,有违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常规,有造成不良示范之虞。

据中央社5月21日报导,纠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行政区划及里邻编组自治条例”通过施行后,仅以短期内无法重新划分里的行政区域为理由,即延后办理第九届里长选举,并延长第八届里长任期,率然改变与选民的政治契约,显未具正当性。

纠正案文说,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后办理台北市第九届里长选举,对已投入大量人力与竞选准备时间的里长候选人而言,并未充分维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利益,显有未当。

三位调查监委詹益彰、黄煌雄、李伸一共同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四九九号释宪文指出,代议民主之正当性,在于民意代表行使选民赋予之职权须遵守与选民约定,任期届满,除有不能改选之正当理由外应即改选,乃约定之首要者,否则将失其正当性;司法院释字第二六一号:“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选,为反映民意,贯彻民主宪政之途径”,亦系基于此一意旨。

监察院引用第四九九号释宪文说,“所谓不能改选之正当理由,须与本院释字第三十一号解释所指:‘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之情形相当。若任期届满,无故延任,则其行使职权已非选民所付托,于国民主权原则下民意代表之权限应直接源自国民赋予之理念不符,难谓具有正当性。”

三位监委调查说,北市府以里界调整为由,在里长法定任期届满前,决定延长第八届里长任期半年至一年并延期办理第九届里长选举,按全国各县市政府因应人口变动调整里行政区域者,均在里长改选前调整完成,并无影响里长改选,只有北市府未如期调整,显见北市府并未尊重民主政治任期制度基本精神,率然改变与选民间最重要的定期改选政治契约,未具正当性。

调查表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意旨,国家机关行为,如非基于保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义务,不得罔顾人民值得保护的信赖,使人民遭受不可预计负担或损失,而里长任期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明定,产生经由里长选举,与里民间有公法上的契约关系。

监察院表示,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后办理台北市第九届里长选举,对已投入大量人力与选举准备时间的里长候选人而言,并未充分维护公法上信赖保护利益,显有未当。

大法官会议第五五三释宪文认为,“本件行政院撤销台北市政府决定延期办理里长选举,涉中央法规适用在地方自治事项时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属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系行政处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属与中央监督机关间公法上之争议,惟既属行政处分是否违法之审理问题,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功能,该争议之解决,自应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

监察院说,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销延期办理里长选举决定”的行政处分,舍行政救济程序而声请释宪,待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成解释后,又因已达实际延选目的,而未再提救济争讼程序,有违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常规,有造成不良示范之虞。(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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