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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若過半扁才提臨會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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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鄒景雯、邱燕玲、石秀娟╱台北報導〕針對是否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台灣陳水扁總統昨日上午與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曾就此再行會商,截至目前,台灣總統府仍在評估,徵詢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看法。高層官員指出,由民進黨團發起的立委連署將是重要指標,倘若能達成過半的目標,即間接顯示立法院原本的決議已被否決,這時才是總統提出咨文的適當時機。

  同時據了解,在國親兩黨祭出黨紀下,倘若立法院的連署行動最終無法突破過半的一一二席高難度關卡,決策當局將另謀他途因應,但不會就此束手。

  邱義仁每週一例行向總統提出報告,昨日的會面曾就最近引起連番討論的國親延審大法官同意權爭議交換意見。邱義仁昨天在民進黨中央表示,根據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總統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國會不能說不,但也不是說國會非開會不可,只是這其中憲法上的討論不一樣,所以立法院「要退回沒那麼單純」,還得經憲政考量。

  總統府官員表示,咨請召開臨時會絕對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陳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必須整體考量國家憲政發展,以及協調解決五院院際間的爭執,做出超越五院與黨派周延的決定,不會為了選舉目的而有所作為,這是錯誤解讀。

  官員不諱言,黨團連署的進展可以作為重要參考指標,若贊成召開臨時會的委員數過半,總統當然要慎重考慮民意反應,倘若在野立委在個別黨紀壓制下無法做出自由決定,則連署人數即使未過半,卻顯示有相當人數表示支持,其所呈現的意義也絕對具有重要象徵。在連署行動未完成前,總統不會逕行將要求召開臨時會的咨文送達立法院。

  據了解,即使立院客觀實力最後仍不理想,總統府已亟思妥善備案,起碼要在這段攻防過程中將大法官審查應受到立院充分尊重,不宜成為在野黨惡鬥籌碼的道理講清楚,同時及時澄清在野黨主席為卸責的攻擊語言,以交由人民公評。

  此外,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立法院議事人員建議「直接退回」總統的咨文,民進黨團幹事長陳其邁批評這根本是「違憲」的做法,以王院長的智慧,應不至於「糊塗」至此。民進黨團強調,立法院收到總統的咨文後,即應召開臨時會,「沒有裁量召開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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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大法官人事案審查時程引發爭議不斷,立法院院方已擬妥研析說帖,援引第三四二號釋憲文、立院組織法等規定,強調立院「無從處理」總統咨請或立委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的議案;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說,基於一事不再議的法理,立院真的無從處理起總統府咨文,目前也是傾向採取「退回咨文」的方案。

  至於民進黨團質疑立院院方不能逕自退回總統咨請召開臨時會的咨文,並指不管是否退回,也要由立院全院委員談話會來處理,否則就違憲;王金平則指出,立院是否受理咨文,是屬於行政程序問題,院方當然可基於行政權做決定。

  王金平表示,根據幕僚單位的研析,基於一事不再議的法理,以及憲法相關規定,總統若咨請立院召開臨時會,處理大法官人事案的審查事宜,在立院已對此事項做出決議情況下,就算是總統,也不能逾越國會自主權限的體制,應尊重國會決議事項,屆時,最可能處理方案就是「退回咨文」。

  針對總統咨請召開臨會的法理爭議,立院研析意見有四:

  第一,行使人事同意權,是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院的職權,立院應如何踐行此項權限,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文的解釋理由所敘,屬「國會自律」的範疇,只要合於自由民主的憲政原則,任何機關都應予以尊重。

  第二,立院院會已決議於九月十六日之前行使大法官同意權,除依立院議事規定提出復議外,此決議即告確立。

  第三,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因總統之咨請,立院「得」召開臨時會,但依立院組織法規定,臨時會之召開以決議召集臨時會的特定事項為限,若總統咨請立院召開臨會的目的是為提前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由於此特定事項已經立院院會議決,故總統府咨文將與立院決議不符,立院無從處理。

  第四,立委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與上述總統府咨文相同,立院亦無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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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審查制度 避免政治風暴

  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特稿

  儘管立院已確立大法官人事案延至九月再審,仍在政壇激起風暴,在朝野基於政治謀略而對大法官人事案爭執不休之際,職司各項人事審查的立法院,應跳脫口水論戰,積極思考如何建構完善的人事審查制度,莫再捲入大法官人事案引發的政治漩渦。 去年立法院行使考試、監察二院的人事同意權後,對於同意權行使過程所產生審查功能不彰、變相亮票等爭議,即有部分立委提案,擬修法使人事同意權審查機制更加健全。

  其次,國親黨團規劃休會期間舉辦公聽會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但這種非體制內的審查作為,不僅被提名人有拒絕列席之權,更易引發「政黨私審」的訾議。

  因此,對於下會期審議的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立院審查規則雖未必來得及翻修,但對於爾後的考、監、司法等人事同意權案,立院仍有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審查機制。

  目前有關人事審查機制變革的提案,包括國民黨團、民進黨立委沈富雄均已研擬草案,主張將人事同意權從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親民黨立委呂學樟也提案明定強化同意權行使的「審查與詢問」功能。

  以呂學樟的提案為例,除增列提名機關應主動提供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等資料外;草案也明定被提名人經立院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的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立院得咨請總統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

  至於人事案的行使方式,在議學規範中,一般對事務的表決係採記名投票,而對人事的表決則採無記名投票,但這只是基本原則,並非定律,因為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立法院對閣揆的不信任案採「記名投票」,立院對正副總統罷免案的行使也是採記名投票,因此立院對人事案的行使方式,已非一般議學規範所律定的無記名投票。

  不過,若從無記名改為記名投票,直接影響的層面在於立委投票自主權降低,政黨紀律轉趨強化,在當前朝野對立頻仍的情勢下,人事同意權若改採記名投票,對於席次略佔優勢的泛藍陣營而言,確能提高其左右人事案投票結果的影響力。

  不過,除國民黨團研修採記名表決外,沈富雄所提的立院內規修正建議案,亦明確支持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指除可藉此確立責任政治外,也可免除立委以亮票方式權變的違法作為。

  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就學理與民主國家先例而言,並非純屬不當,而上述提案內容是否得宜,均可接受公評。

  人事審查機制如何強化,是否增設專責委員會,應否引進聽證制度,朝野理應拋開政黨之私,就其利弊得失進行政策論辯,建立一套可長可久的人事同意權行使制度,確實發揮立院為國「甄審人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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