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三日电)香港政府周二公布已就“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修订,包括在煽动叛乱罪行中加入“相当可能怂恿他人犯煽动叛乱罪”的条文,以及处理煽动刊物罪由不设检控时限,改为三年期限。
有关草案主要修订包括,只有故意煽惑他人触犯危害国家罪行,才能构成煽动叛乱罪;并且将煽动性刊物罪订立三年的检控时限。
至于紧急情况下入屋调查权力,由总警司改为助理处长级或以上;以及订立上诉规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改为保安局长。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国家安全条例已在立法会经过两个月的彻底审议,条文已大致讨论完毕。政府在听取过各界意见后,已作出了很多修订,达到同时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权的效果。她希望可按原定时间表,在今年七月恢复二读及三读通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