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際刑事法出台一年 江澤民面臨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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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王亞文德國報道/繼8月20日法輪功成員在比利時狀告江澤民犯有酷刑、反人類及群體滅絕罪之后, 這位中國前國家主席在德國也將面臨類似起訴.

据德國法輪功信息中心日前透露,德國法輪大法學會及法輪功成員擬對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提起刑事指控,罪名為种類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提起指控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6月26日起生效的德國國際刑事法典。因滅絕种類罪罪刑極為嚴重,通常情況下此類指控直接由位于卡爾斯魯爾的德國聯邦檢察院受理。

法律依据 – 德國國際刑事法典

一年前确立的德國國際刑事法典是專門針對种類滅絕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的刑事法典。該法典生效前,德國國家刑法典對此三類罪型已有規定。与國家刑法典不同,國際刑法典的突破在于明确确定了對這三种罪刑适用“普遍管轄原則”,即此類犯罪無論在任何地方針對任何人發生,德國法庭對此都有權管轄。

德國法輪功發言人里格-斯多迪克向記者表示,這個新的立法為法輪功成員在德國提起對江澤民的犯罪指控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德國國際刑事法典,所有在2002年6月26日后的法輪功成員被迫害致死及被嚴重施以酷刑,精神迫害及性迫害等的案例都可作為指控的犯罪事實。据悉, 聯合國和人權組織已記錄并公開了不少這樣的案例.

起訴罪名 – 种類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法輪功成員認為,江澤民所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意在徹底消滅法輪功。1999年6月10日,江命令成立了610辦公室(又名處理法輪功問題辦公室)。該辦公室具有系統嚴密的組織,直接受命江澤民,擁有超越憲法和一切法律的權力。江所發布的對法輪功學員“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立即火化”的命令直接由該610辦公室實施,導致了大批的法輪功被迫害致死或被殘酷酷刑折磨。這場系統廣泛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有可能构成德國國際刑法典規定的种類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根据德國國際刑法典第6條,种類滅絕罪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或者族裔的團體為目的,殺害該團體的成員;使該團體的成員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將該團體置于能夠導致其肉體上全部或部分毀滅的生活狀況之下。

該法典第7條規定,反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者有系統的針對平民的攻擊中殺人;以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地區的居民為目的,將該地區居民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置于能夠導致其全部或部分毀滅的生活狀況之下;對由其羈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員實行酷刑,即對該人員造成身體或精神的重大傷害或痛苦;性壓迫、強奸、強迫絕育等;使他人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違背國際法的普遍准則,以嚴重方式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文化、宗教、性別或者國際法的普遍原則所不允許的其他自由,以剝奪或者嚴重限制基本人權的方式迫害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

多國起訴 – 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

近期海外法輪功學員在多國陸續狀告江澤民犯有群體滅絕罪, 引起西方各國及媒體普遍關注,被予以廣泛報導。

2002年10月,法輪功成員在美國芝加哥聯邦法庭首次把江澤民告上美國法庭。罪名包括: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等。美國聯邦法院已經受理了法輪功的訴狀。

2003年3月, 瑞士法輪功成員曾宣布控訴江澤民. 近兩個月來, 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法輪功成員也陸續宣布准備在本國將江澤民告上法庭.

如果德國法輪功成員對江澤民正式提起刑事指控,中國前國家主席在德國將第二次成為刑事被告。2002年4月江澤民訪德之際,德國人權組織“為了受迫害民族”以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對江提起指控。因江當時作為國家主席享有豁免權, 該指控被撤回。從今年3月起,江澤民不再擔任中國國家主席,他是否還享有豁免權於是成為對其起訴的焦點話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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