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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列入第一類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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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志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當權限處理傳染病疫情;新增明知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等不遵守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損害他人者,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SARS威脅未退,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上週完成初審,昨天並三讀通過;修正案除將SARS特別條例中強化管理及強制執行等規定轉移到傳染病防治法外,也將法務部專管的法醫納入傳染病主管機關管轄,法務部雖表不同意見,但立委堅持納入。

  新法將炭疽病及SARS納入第一類傳染病範圍;將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A肝及漢他病毒等納入第二類傳染病;流行性感冒併發症則列入第三類傳染病;同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新感染症」經公告後也適用本法。

  第一類病人應強制隔離治療,第二、三類得強制隔離治療。

  法案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將國際疫情或相關警示資訊公佈周知,並整合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配合辦理防疫,適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發布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的疫情;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限制或禁止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為加強整個傳染病防疫流程,民進黨立委簡肇棟及周清玉要求,將法務部專管的法醫納入防疫主管機關管轄,法務部表達不同意見,認為侵犯檢察官的司法權,但在立委堅持下,條文也通過法醫與醫事人員一併納入管轄,應限期提供相關檢驗結果,不得拒絕。

  現行規定,相關單位不得洩漏傳染病病人姓名及病歷;修正案並新增,對於傳染病人、家屬、施以醫事人員及檢疫者等權益應尊重保障,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否則可處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罰。

  至於在防疫期間有囤積或哄抬物價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新感染症,不遵守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傳播不實謠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傳播媒體報導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者,應立即更正,如不更正,將處以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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