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公告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構成群體滅絕罪的追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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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從1999年7月20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的相關條款。4年來,江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1]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第六條關於「滅絕種族罪」的定義是:「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4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滅絕種族罪」以上5條中的前4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本報告分為十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蓄意的群體滅絕犯罪;第二部分:江澤民全面系統的利用國家機器和國家政權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610系統、媒體、司法、公檢系統、教育部、文化部、政協、共青團、婦女組織、反邪教協會等在各自的領域內參與迫害);第三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的精神酷刑和企圖滅絕信仰(精神病院、洗腦班、創傷後應激綜合症、對親屬的精神傷害);第四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實行「肉體上消滅」政策;第五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奴役:勞教所強制勞動,酷刑和奴工產品;第六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強姦、性暴力、強迫墮胎,對兒童造成的傷害;第七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不惜動用了最野蠻的公開搶掠手段(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第八部分:江澤民將迫害推向海外(通過它海外媒體、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政府和公司);第九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實踐並完成了個人的獨裁統治,包括後江時代,江家幫進入最高領導層和要害部門(周永康——公安,李長春——媒體;賀國強——組織等)使迫害得以延續;第十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的實質是滅絕人們的道德和良知。

第一部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蓄意的群體滅絕犯罪

在1999年「7.20」大規模對法輪功修煉者迫害之前,為了達到徹底消滅法輪功修煉團體的目的,江澤民已經運用手中的權力從思想、輿論宣傳、組織結構、國家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充分的準備,種種跡象表明大規模迫害完全出於江的個人意志。迫害的實施踐踏了中國的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背景介紹:1999年4月25日,由於天津法輪功學員有多人無故被抓和抄家等,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來到北京國務院信訪辦上訪。這就是有名的「4.25集體上訪」。當天,法輪功學員代表與總理朱鎔基和其他高級官員進行了會談,朱鎔基當天要求天津立即放人。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也於當天悄然散去,沒有引起任何風波。中國政府方面從來沒有公開證實也沒有否認過朱鎔基對此事的處理。但目擊者證明當天在信訪辦門口看到朱鎔基出來和法輪功學員打招呼,中央兩辦在正式鎮壓前的1999年6月14日有一個對法輪功學員的談話要點也可以佐證前總理朱鎔基和平解決了法輪功學員「4.25集體上訪」。 [2]

1、為迫害法輪功做準備

1)思想準備:信仰差異成敵我矛盾

江澤民顯然對法輪功學員請願時所表現出的自律、和平和協調能力感到很不安,覺得自己的權威受到了挑戰。同時,江對朱鎔基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就和法輪功學員代表談判並妥善處理了這一事件也很不愉快。這種心情從當天夜裡,江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寫的一封信[3]中可以反應出來。

在這封信中,江寫道,「(法輪功)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聯繫,幕後有無「高手」在策劃指揮?這是一個新的信號,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敏感期已經來臨,必須盡快採取得力措施,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信中,江又將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訪的事件和1989年的民運相聯繫,暗示上訪活動為政治事件。信中寫到,「這次事件,是1989年那場風波以來在北京地區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人數最多的一次。」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我們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該清醒了!」在這裡江澤民已經明確地將意識形態中信仰的差異劃歸為敵我矛盾。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 [4],稱法輪功群眾為「思想迷信的人」,並將法輪功的產生和迅速傳播說成「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並說,「這個問題很不簡單,如果看不到它的政治實質,不堅決地、妥善地抓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犯歷史性的錯誤。」

在這個講話中,江還聲稱,「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法輪功』問題很不簡單,不可小看,更不能掉以輕心。如果這個問題不能抓緊解決,將會成為一個很大的社會禍害。」[4] 儘管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他的這一指控,江還是在講話提到,「『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聲稱要對法輪功 「採取有力對策」。[4]

2)政策準備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5],要求立即組織黨委常委(黨組成員)學習討論江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的信,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1999年5月8日, 江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中央軍委諸高層領導人批示[6], 「要求黨員、幹部主動、自覺地同法輪功組織脫離關係,把這項工作作為檢驗單位工作的條件。」提出對法輪功的集體活動「要嚴加訓誡,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各級公安、安全部門要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特別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頭性、內幕性、動態性和趨向性信息,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不提供煉功場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訊設備。」要求各級單位「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在1999年6月7日的講話中,江命令「對參加『法輪功』的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職幹部、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的黨團組織和行政領導,」「要求他們在思想上劃清界線,立即脫離『法輪功』組織,回到黨的正確立場上來。」 [4]

接著講話中提到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要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各部門、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 「必須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堅決依法打擊」「幕後人物和主要策劃者、組織者,絕不能心慈手軟。」很明顯,除了採取迫害法輪功創始人、活動協調人等手段外,從一開始,江就把鎮壓的目標對準了法輪功修煉者這個群體。只要他們不放棄信仰就都在被打擊之列。自此,大規模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等精神迫害和肉體酷刑折磨開始了。

3)組織準備:成立「610」辦公室
在1999年6月7日講話中,江說,「中央已同意李嵐清同志負責,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李嵐清同志任組長,丁關根、羅干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4]由此看出,自1999年6月7日起,江已經為全面鎮壓法輪功做出了組織準備。

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專門成立了由李嵐清任組長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中共中央「610」辦公室,作為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由政法委書記羅干主持,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擁有廣泛的絕對權力,凌駕於政府、司法等一切國家機構之上,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最高權力機構。之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等都相繼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執行機構「610」辦公室,前者由各級黨委主要成員組成,後者隸屬於當地的政法委。在處理法輪功上,「610」辦公室直接指揮操縱,嚴密控制各級黨政機關及公安、檢察、法院、勞改、勞教、國安部門,以及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按照江澤民的意圖、命令和需要,積極開展各種鎮壓活動。

2003年3月21日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7]中明確了「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說明雖然國務院成立了「610辦公室」的相應機構,卻並沒有領導權。此外,在中共權威喉舌「人民網」的資料庫中,中共中央直屬機構[8]和中國國務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屬機構領導名單[9]都沒有「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或「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的正式名稱存在。這個有兩個正式對外名稱和一個對內名稱(610辦公室)的組織卻不見於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公開機構名單,可以認定這是一個非法的秘密組織。從它的操作方式看,這是一個只對江負責而不受現行憲法法律約束的超級機構。類似只對毛澤東負責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

4)宣傳準備

在1999年6月7日講話中,江還要求「收集」各地法輪功修煉者中所謂「已經發生的種種受害情況」,「包括發生精神分裂、跳樓自殺、有病不吃藥而使病情惡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這個講話最後提到,「還要組織專家學者,對古今中外利用迷信誘人上當受騙、圖謀不軌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現象,進行理論的歷史研究。」 「610辦公室」通過由政府官員控制的、利用一些專家、學者的名聲成立的所謂民間團體「反邪教協會」,大量發表詆毀法輪功的文章和組織反法輪功活動;組織一些「專家、學者」的御用文人編寫洗腦教材,指導勞教所和轉化班利用人們的心理弱點加之酷刑進行強制洗腦, 使江的這一指令得以實施。[4]

事實上,在1999年7月鎮壓法輪功之初,大陸由政府控制的媒體宣傳的精神病、自殺、不吃藥而導致的1400例死亡案例,斂財、豪宅等完全符合了江在這次講話裡給「610辦公室」定下的宣傳基調,說明了後來所有的「證據」都是「610辦公室」遵照江澤民的個人意願製造出來的。也就是說,江的上述說法為事後全國媒體誣蔑性的宣傳導向做出了指令。這個文件的存在還可以從地方學習這個文件的報道中得到證實。[10]

5)個人意志

a.據《華盛頓郵報》99年11月12日的報道中稱,「對法輪功的鎮壓顯示出中共高層存在著嚴重分歧,極大地損害了中國領導人團結、務實的形象。根據中共內部消息,政治局並沒有一致同意對法輪功的鎮壓,而是江澤民主席獨自要剷除法輪功。」「尤其是當他得知自己周圍的人中有不少是法輪功修煉者以後,更決意要盡快剷除。據中共內部消息,給法輪功定性『邪教』是江下的命令,同時他還要求人大通過反邪教的法律。內部消息來源稱,『很顯然,這是江的個人意志,他想剷除法輪功。』」[11]

b.1999年6月14日(即「610辦公室」成立後4天)中國主要媒體報道「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分法輪功上訪人員談話要點」(兩辦談話)[2]中否認關於鎮壓的傳言,並再次確認4月25日接待法輪功代表時的講話精神,即「對各種正常的練功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未禁止過;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種功法的自由;有不同的看法、意見都是正常的,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可以認為,要麼是江的秘密文件否定了黨和政府的公開政策(兩辦談話),因為能夠推翻兩辦決定的只有江澤民;另一種可能就是兩辦談話本身就是陰謀的一部分, 因為按照中共歷來政治運動的規律,在對特定人群採取正式大規模打壓之前,官方在輿論宣傳上都事先採取麻痺群眾的策略。但是任何一種可能都證明江是總策劃。另一個間接的證據是,據調查,在決定鎮壓法輪功之前(即7.20之前),所有迫害法輪功的文件都是根據江的講話或信件發出的,其他任何政治局常委對此沒有發表任何講話。

c.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同志的信》的通知」[5]。該通知要求學習江在4月25日晚寫的這封信,並要求學習貫徹、匯報中央。根據這個通知可知,對4.25上訪做出負面評價的是江本人,江的信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說明江要把他的意願強加給黨的高層,請注意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要求的是:學習貫徹落實,不是徵求意見、或討論研究。

d.縱向看,6月7日江講話中提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610」的工作,就是賦予了這個組織高於現存黨政結構的超級權力。既然中央(指黨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政府結構)都只能「配合」,這個組織就只對江一個人負責,因此是江的個人指揮系統和工具。橫向看,從1999年7月19日開始,中共中央[12]、公安部[13][14]、民政部[15] [16]、中組部[17]、中宣部 [18]、人事部[19]、共青團[20]、國家新聞出版署[21]、總政[22]、工商聯[23]、民主黨派[24]、文化部([25])、教育部([26])等部門分別以通知、負責人講話等方式擁護江取締法輪功的決定[15] , 並要求本系統(各省、市)下屬單位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江的講話。在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能夠在黨、政、軍中擁有如此超級權力,決定鎮壓的只有江澤民。

e.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邪教」 [27]。 10月26日,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邪教」為題發表了江澤民的講話;10月27日,新華社以同樣的標題發表了《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28],這篇文章反覆引用了7月22日《人民日報》批判文章[29]中關於法輪功的謠言來論證江澤民的講話如何「言之有據」。

f.從明慧網發表的法輪功學員揭露迫害的眾多證言材料中,我們都可以看到,當法輪功學員質疑當地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脫口而出的「憑據」往往如出一轍:你找江澤民[說理]去,是江澤民讓[我們]干的。「610 辦公室」人員在面對法輪功學員時說:「我們也沒有辦法(不迫害),因為江澤民養了我(意味著江給他錢生活)。」[30]當學員要罰款證明時,迫害單位說的也是:「找江澤民」。加拿大法輪功學員王玉芝在中國大陸曾被多次拘捕關押虐待。她在證詞中寫道,「(派出所)所長看搾不出任何東西就迫不及待的說:我只有聽江澤民的命令了:法輪功是邪教,你們就是邪教徒,就是把你整死了,你們家人找江澤民告狀吧。」[30]

6) 法律準備

在江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給法輪功定性5天後,即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定[31](《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到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 從這裡我們首先可以看到一點:江澤民講話定調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後。

事實上,80年代末頒布的中國新《刑法》[32]第300條對於什麼是邪教沒給出定義,也沒有實施細則。為使迫害合法化,江利用人大修改了法律。19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裡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但這個細則從頭至尾也沒有提「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定義。由此看來,上述決定是江大規模迫害法輪功的密謀中的一個環節——尋求和製造「法律依據」。

2、踐踏中國憲法、修改法律使對法輪功群體滅絕的實施合法化

1)踐踏中國憲法

從鎮壓法輪功一開始,根據江澤民的命令和指示,在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的過程中,以下憲法條款[33]已經受到了侵犯:35條(言論、結社等自由),36條(宗教信仰自由),37條(人身自由),38條(個人尊嚴),39條(家庭),40條(通訊),41條(言論自由),53條(遵守憲法)和54條(維護祖國的利益)。

1999年7月,江澤民通過民政部宣佈法輪功為非法組織[14]。事實上,民政部沒有這項權力。然而,這個行政命令卻成了對法輪功大規模的鎮壓的「法律」依據。

1999年7月,江在中國大陸發動了大規模的對法輪功以及修煉者的迫害。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12]。通知要求「全黨要統一進行」三個階段:即所謂「學習提高」、「教育轉化」和「組織處理」。同時要求將這一決定「落實到所有基層黨組織和全體黨員,不留死角。」並「認真做好周圍群眾的工作。」

7月20日大陸在全國範圍同時對法輪功輔導員開始大規模抓捕和抄家行動,同日,數萬名法輪功學員聞訊趕到國務院信訪辦上訪,被抓捕,並被關押於北京市豐台體育館、石景山區體育館等各大體育館。

1999年7月22日,鎮壓法輪功正式開始。中共黨報《人民日報》刊出了《李洪志其人其事》的長篇批判文章,民政部發佈「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的通告[15],公安部發佈「六禁止」通告,包括「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它標識;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它宣傳品;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練功』、『弘法』等法輪功活動;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14]。各地公安繼續抓捕法輪功學員,或強行將他們帶到警察局觀看誣陷法輪功的電視宣傳,抄家、抄書,焚燒法輪功書籍和音像資料等。同時,數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開始走向北京和各地方政府部門和平請願。請願群眾被驅散、毆打或抓捕,嚴重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33]

接著中宣部、人事部、共青團、國家新聞出版署、總政、工商聯、民主黨派、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門分別以通知或決定的方式擁護江的決定, 並要求本系統各級單位貫徹執行江的講話[18]-[26]。

其實,負責社團註冊登記的民政部取締的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了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會,1996年從該會退出後就已經不復存在。而公安部通告的制定基礎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輪功」的就統統禁止。這樣的禁令,是對憲法的公開對抗。

2)將司法的越權解釋作為迫害的法律依據

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江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分別通過了一個司法解釋[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

「兩高解釋」實質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在「兩高解釋」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超越了司法解釋應該遵守的限度,實質上行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權甚至立法權,因此明顯構成法律上的越權。另外,「兩高解釋」並沒有給予「邪教組織」一個具體又充滿事實根據的定義。事實上,「兩高解釋」是江為自己實施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披上的法律外衣。

為了使這些解釋「合法化」,1999年10月30日,江又利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一個決定[3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36]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這些「法律」是由江澤民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這同樣也超出了中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另外,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應用於起訴法輪功修煉者,判處他們徒刑,這同樣是非法行為。

為了加重迫害,江又利用兩高修改「兩高解釋」,於2001年6月4出台了第二個解釋[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量化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和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份額(第1條),並具體規定了製作、傳播宣揚DVD、VCD、CD母盤(第2條);利用互聯網(第3條);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第4條)。該「解釋」其實是用具體的細節規定,掩蓋其對憲法的公然對抗。

事實上,按照中國刑法的明確規定,只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等極少數罪名涉及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構成犯罪的問題,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這種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解釋」中將「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認定為構成犯罪是典型的以思想、言論定罪,並將其一廂情願的將上述行為完全等同於「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結果是將無罪的行為「規定」為有罪。

以下案例[38]可說明這一點,2001年12月31日,北京4名女法輪功學員做真相材料時被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將近10個月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於2002年9月5日對4名女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重判,其結果為:姜昌鳳、判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荊秀雲、判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袁林、判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裴鳳媛、判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法院9月5日非法判刑,9月25日才通知家屬,並向家屬揚言:只有申訴權、不准上訴,其申訴只限7—15天,服刑地點不詳。

因散發法輪功資料而被捕的法輪功修煉者,多被以「破壞法律實施」為罪名定罪。北京東城區法院2001年8月17日判兩年前在天安門廣場展開一百米「法輪大法好」橫幅的25名法輪功學員高達10年的徒刑。東城區司法局一官員對此稱:「政府已定了政策,法院得執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去年9月5日以做法輪功真相材料為由,秘密重判4名法輪功女學員7至10年徒刑。該法院一官員接受採訪時強調,此判刑是根據人大的秘密規定。[39]

3)下令並縱容持續封鎖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正常申訴渠道

江下令並縱容持續封鎖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正常申訴渠道,以及公民合理表達意願的其它正規和非正規尋求申訴的途徑[40]。他下令並縱容法庭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時間和辯護權利,並規避適當的法律程序[41]。依法應公開的庭審被秘密進行[42],顯而易見的偽證被認定為合法「證據」[43];法律程序被漠視;定罪和判決在庭審前就已經決定[44];起訴通知書不予發送;會見證人的權利被剝奪[45];所有的上訴權利都被剝奪[46]。 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元彪的母親就是這樣被秘密審判的。[47]

為阻止各地學員進京上訪,江利用鐵路、航運等公安部門在各大車站、港口嚴加防守,發現法輪功學員即進行抓捕。例如,1999年6月19日,千餘名法輪功學員從遼寧本溪市啟程進京上訪,本溪公安層層設卡堵截,致28次進京列車被堵在瀋陽火車站一個多小時。經過警察地毯式大搜捕之後,500餘名學員突破封鎖於6月19日抵京到國務院信訪辦集體上訪。該事件驚動了中央,被稱為「6.19」事件。[48]

1999年7月20日,中國全國統一大規模對法輪功輔導員的抓捕和抄家行動開始後,數萬名法輪功學員聞訊後到國務院信訪辦上訪被抓捕,並被關押於北京市豐台體育館、石景山區體育館等各大體育館。在各省市,在當地政府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均被逮捕。[49]

江在司法系統剝奪(當事人)聘請律師,查閱法律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的權利。那些懂得法律知識和知道他們憲法權利的公民受到更加殘酷的折磨和虐待。在一個典型的案例[50]中,兩位獨立的辯護律師不允許為一位叫李建輝的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該案發生在2000年1月廣東省深圳市。另一個案例[51]是2002年9月,大連市甘井子法院在未通知家屬,沒有辨方律師,沒有合法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將劉洪波非法判刑10年。劉洪波本人不服從判決要求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樣在未通知家屬,沒有辨方律師沒有合法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維持非法原判。之後又被關回大連姚家看守所。

3.非法通緝法輪功創始人

為了達到滅絕法輪功修煉群體的目的,江對法輪功創始人採取了一系列的迫害行動:在1999年6月7日的這一講話中,江指令新聞媒體對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進行攻擊,說要找出所謂的「劣跡及其國外背景」,並「搞出一個有充份事實依據的材料。」

1999年7月30日向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佈了對李洪志先生的通緝(令號:公緝19990102)[13],並向國際刑警組織各成員國發出國際協察通報緝拿(遭到國際刑警組織各成員國的抵制)。緊接著,又發佈取消李先生的護照,讓他無法離開美國,哪裡也去不得,顯露出江必須除去李洪志先生與法輪功的心態。

4.下令禁止出版、並收繳、銷毀法輪功書籍、宣傳品

在中國歷史上,為了控制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自由接觸知識和觀念是一種中央權力機構常用的手段。幾千年前,中國封建王朝的若干皇帝就曾經焚書坑儒。江同樣採用了這種手段試圖按照他劃定的界限來統一人民的思想。由於整個迫害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上,江澤民銷毀法輪功書籍,使人們無法查證江用以詆毀法輪功理論的證據。

1999年7月20日之後,江和全國各地「610」組織下令收繳並銷毀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品。中國公安部於1999年7月22日發佈的通告中,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通告說,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

在中央政府的指令下,各地政府全力以赴地銷毀法輪功出版物和有關材料,在許多省市,民眾被號召集合起來表示脫離法輪功並銷毀出版物。

作為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的全國性的反法輪功運動的一部分,成千萬計的法輪功書籍,錄像帶和錄音帶以及其他相關的材料被沒收,焚燒,銷毀。 [52]

很難統計被沒收和銷毀的法輪功書籍的總數,但是在官方報紙頻繁的報道中也可找到一些線索,這些報道大力宣揚反法輪功的「勝利」——並經常列舉焚燒的書籍數目。

《人民日報》1999年7月29日報道:「7月28日下午,在北京,天津,江蘇,吉林和湖北等省市開始了第一場全國範圍的統一銷毀法輪功出版物和宣傳材料的行動。」「據報道在這個新聞時間裡,共有一百五十五萬多冊法輪功書籍被收繳。大規模的銷毀這些出版物定在7月29日,同時在廣東,山東,湖北,上海,遼寧,四川和山西等省進行。這張照片1 上的工人正在往紙漿機中投入法輪功出版物…」

1999年7月29日CNN新聞[53]和1999年7月30日《中國日報》[54]報道,「新民晚報報道說,在上海由宣傳部負責人金柄華領導的一次宣傳運動的儀式上,當局把45,000冊書籍投進紙漿機。」

「截止到1999年8月2日,在(汕頭)全市已收繳超過7,359冊法輪功書籍和2,132個音像製品。」 「7月27日,湘潭市當局統一搜查了289個書店,街道小攤,音像書店和複印店,沒收了超過4萬冊法輪功書籍和1,000份音像製品。」 [55]

「在上海,大約4萬到5萬冊書被銷毀;在雲南省,(在1999年7月30日)3,367冊書被銷毀。」 [54]

僅僅三個月,據法新社1999年10月21日報道「據10月21日國家電台和電視台報道,在新近開展的鎮壓這一精神組織的活動中,中國政府已經收繳了數以百萬計的被查禁的(法輪功)書籍和音像帶,在武漢和濟南就沒收了78,000,000冊書籍,49,000,000盤錄像帶。」

此外,複印中心受到監控,倉庫被徹底搜查,私人書店被關閉。新華社1999年7月27日報道[56], 「7月24日,新疆烏魯木齊工商局的經濟審查小組搜查了全市的書店和個體書攤以禁止販賣非法光碟和法輪功書籍。」

出版和售賣法輪功書籍材料的人被投入監獄就不足為奇。根據美聯社1999年11月25日報道[57],四名法輪功學員涉嫌非法印刷5萬冊法輪功書籍而被起訴,他們在8月被逮捕,一旦定罪將面臨七年監禁。 一次審判是有關李小妹和李小兵的,她們兩姐妹由於經營了一家售賣法輪功書籍、錄像帶和其它資料的書店而被捕。據2000年2月1日美聯社報道[58],李小兵和李小妹被分別判處六年和七年徒刑。

與此同時,在全國,每個法輪功學員都被命令或脅迫上交他們的書籍。下面廣東省廣州市一位學員的經歷就是一個典型例子[59]:

「我的丈夫也受到了類似不公的對待,他的部門領導讓他上交《轉法輪》,說上級要用,並威脅他說如果不交就要被開除。我的先生非常老實,想他們要書可能是為了檢查,他對他們說,『這本書比我的生命還珍貴,請保護好它,幾天後還給我。』幾天後當我的先生去找部門主管要書時,主管說書已上交並燒掉了。」

為了執行沒收政策,警察和政府職員不得不搜查煉功人的家強行收書,公然觸犯法律。據一名彰州市的法輪功學員說,南京區靖城派出所的官員「強行拿走吳四妹的書,理由是政府命令沒收。在收繳過程中,他們沒有出示任何官方文件,也沒有履行任何合法的手續。」[60]

5.直接造謠誹謗法輪功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國報紙《費加羅報》採訪時,江澤民稱法輪功是「邪教」。在紐西蘭的奧克蘭市舉行的1999年APEC高峰會議期間,江澤民主席私下送了一本詆毀法輪功的書籍[61]給美國總統以及其他國家的領導人。這本書[62]《李洪志和他的「法輪功」:欺騙公眾及傷害生命》是由中共中央的中宣部出版的,整本書全是詆毀法輪功的內容。西方的外交官們對江如此出格的行為感到震驚。《世界日報》評論:「江主席把一本具有血腥內容的宣傳資料作為禮物送給克林頓總統,這事實上是一種愚弄自己的做法。」[63]

2000年9月,江在接受美國CBS電視台專訪時發表過下述言論:「李洪志宣稱他是菩薩,耶穌轉世,他說世界末日即將來到,地球將要爆炸,我們經過仔細考慮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但是,查遍法輪功的書籍也找不到這樣的說法。[64]

6、直接下密令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

江澤民幾年來通過「610」辦公室不斷下達各種對法輪功的密令,從「三個月剷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到「打死算自殺」,以及「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直接導致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人數急速上升,截至2004年1月29日已證實的死難者達872名,而實際上死亡人數遠不止於此,據中共內部消息,死亡人數至少達數千人以上。[65]

據明慧網2003年7月4日報道[66]:河南周口市當局在新一輪對大法的迫害中,相關單位都傳達了要求協助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有關內容,據悉上層人員接到鎮壓的指令是上面由電傳的形式發下來的,還要求看後「立即銷毀」;下面是口頭傳達,直接操作,傳達到基層就變成了:「前段『非典』抽不出空,現在騰出手來,要好好地治治法輪功了。」「現在是非常時期,對法輪功可以不講法律。」

1)「三個月內剷除」

據《中國時報》2000年9月1日香港英文「網路郵報」報導[67]說,「中共已做出決定,將加強對法輪功的鎮壓力度,並計劃在三個月內把法輪功消滅掉。為示抗議,據瞭解,紐約的法輪功成員,已計劃在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來紐約參加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時,進行千人規模的示威活動,並遞交公開信,要求北京當局停止這種趕盡殺絕的做法。」報導引述紐約「法輪功信息中心」的消息指稱,「來自北京的可靠消息透露了中共官方試圖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的計劃。 據稱,這些計劃的重點包括:徹底破壞法輪功的名譽、枯竭法輪功成員的財源,並爭取在三個月內全面剷除法輪功的勢力。報導還說,中共公安部已在2000年8月28日舉行過全國電話會議,會上已傳達了關於加強鎮壓法輪功的命令。據稱,會上有公安官員建議,應該嚴懲一些法輪功的骨幹份子,以收殺雞儆猴之效。

2)「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

據中共公安系統人士、全國人大代表提供的消息,在鎮壓之初:江澤民對羅干(關於「法輪功問題」)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要點大意:

1「對他們要狠點,特別是上訪,發真相什麼的,抓住就打……往死裡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2「在這個問題上,只要能壓制住,可以不擇一切手段,不受任何(包括法律)約束,整死了人,不負責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輪功。」

3「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窮),肉體上消滅」。

4「一般不發紅頭文件,只密碼電傳或口頭傳達,不署名,一概說是『中央批示』就可以了嘛!」

2000年,羅干就帶著江的密令到各地口傳密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就地火化。傳後就回了北京。[68]

以山東省王村勞教所為例[79],在羅干的親自指揮下,這裡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洗腦,晝夜不讓睡覺,看誣蔑法輪功的錄相,寫思想匯報,進行精神摧殘和肉體折磨,勞教所第九大隊長鄭萬辛及警察將法輪功學員吊起來,用十幾根電棍電,強行灌食,慘叫聲時時傳出……

3)「殺無赦」、「對法輪功學員可以開槍」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2002年3月4日報導[70]:2002年新年前,中央「610辦公室」的頭目劉京在長春南湖賓館召開部署鎮壓法輪功的會議,會議中他暴跳如雷地批評了吉林省工作不利,並下達了「徹底剷除」的死命令,「可以開槍打死」法輪功學員就是在這次會議上部署的。

2002年2、3月間,中國長春市公安接到可當場開槍射殺懸掛橫幅或散發資料的法輪功學員的密令。後遼寧、山東警察接到同樣的密令。在東北幾大城市,此間連續發生法輪功學員被槍擊事件。2月26日,中國遼寧鞍山市警察在抓捕三名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使用手槍射擊,一警察連開四槍並擊中了一學員的腿部。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3月4日報導,已至少發生3起槍擊事件,導致一名學員腿被打斷。黑龍江省密山市警察杜永山在2月12日早兩點鐘左右,公然開槍將法輪功學員姜洪祿的腿打斷。[71]

常小平是長春市委主管610事務的第一副書記[72]。2002年3月12日凌晨,長春法輪功學員劉海波因被懷疑為參與插播的法輪功學員提供住所被寬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刑訊逼供致死。常小平連夜趕到了寬城分局,對這一事件如何處理做了如下指示:1、對法輪功是一項艱巨政治任務,不怕流血死人;2、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出現洩密,造成國際影響;3、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法輪功人員出現的死傷不要介入調查。一切以大局為重[73]。這是事實上的格殺令。以中共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該命令只能來自中央最高層。

註:如需要參考文獻者,請直接和「追查國際組織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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