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選制改革的理想與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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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 上一屆美國總統大選,共和黨籍的「布什」,和民主黨籍的「高爾」,由於選票計算差異,而引發了堪稱美國史上最嚴重的總統大選選舉爭議,最後雖然由「布什」獲得多數的選舉人票,而得到了總統大位,可是也讓美國民眾開始反思自己的總統選舉制度。

今年,「布什」和「凱瑞」的支持率也呈現拉鋸,眼看著四年前所產生的選舉爭議惡夢,今年很可能又再發生,使得美國各州考慮改革現行由「選舉人團」來選舉總統這種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科羅拉多州甚至要在11月二號投票選總統的時候,同時舉行公民投票,詢問民眾對於改革現行總統選制的看法;如果到時候科羅拉多多數選民決定總統選制應該要改,那麼不但將衝擊今年美國總統大選結果,甚至於可能產生骨牌效應,演變成實際上修憲的問題。

美國的總統選舉,雖然也要經過選民投票,可是真正決定誰能當總統的結果,並不在誰得的總票數多,而是誰能得到多數的「選舉人票」,這就是美國總統選舉,獨特的「選舉人團」制度。

美國建國之初,建國先賢在討論總統選制的時候,分成兩派,一派主張由選民直選,另外一派由於考慮多數民眾仍然缺乏民主素養,因此主張由國會議員選舉;最後兩派折衷,因此發明了所謂的「選舉人團」制度。依照美國憲法,各州依人口多寡,選出若干名「選舉人」,人口多的大州,例如加州,就有五十五名「選舉人」,而人口稀少的州,像是「懷俄明州」,就只能有三名「選舉人」,各州的選舉人,再共同組織「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選出最後的總統當選人。以這次總統選舉來說,選舉人團總共由五百三十八位選舉人組成,總統參選人必須要得到兩百七十張以上的選舉人票,才能當選美國總統。

美國用來選舉總統的「選舉人」,雖然名稱叫「選舉人」,但是並沒有任意選舉總統的自由意志;總統候選人得到「選舉人票」的方法是:任何一位總統候選人,如果在某個州獲得半數以上的選民投票支持,就可得到這一州所有的選舉人票,這就是所謂的「贏者全拿」制度。

因此,美國總統候選人,不但需要掃州拜票,而且對於選舉人比例多的大州,更需要全力經營;在這種獨特的選舉制度之下,往往會發生一種被一般認為「不公平」的狀況,就是候選人得到的選民總票數多於對方,但是在選舉人票數卻比對方少的情況之下,得票總數多的人反而不一定能當選;只要候選人能夠得到多數的選舉人票,就能穩操勝券。事實上,1824年、1876年、1888年,乃至於2000年的總統選舉,都是由得票總數少,但選舉人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

當初選舉人團制度設立的原因,本來是為了保障小州的權益,讓小州不會因為人數少而被候選人忽視,候選人為了確保拿到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仍然必須一州一州拉票;但是世界上當然沒有盡善盡美的制度,如果各州是按人口比例安排選舉人,那麼大州仍然具有左右最後選舉結果的地位;而另一個弊病就像上面所說的,得票總數多的人,可能因為不能掌握多數的選舉人票,最終必須飲恨敗北,眼看著煮熟的鴨子就此從手上飛掉。

自四年前堪稱美國史上最重大的選舉爭議發生之後,美國人已經在慎重思考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可能;根據「蓋洛普」公司所進行的一項民調發現,有61%的受訪者,希望能直選總統,而不要透過選舉人團;希望維持現狀的受訪者,只有35%;加州政策學會對選制改革的民調也顯示,贊成直選總統的受訪者有64%,反對直選的只有26%,這也顯示加州選民對於選舉人團制度感到不滿。

事實上,已經有一些州,對於所謂「贏者全拿」制度感到不滿,而在本州之內,進行了選制改革;目前,在「內布拉斯加州」和「緬因州」,選舉人票不是「贏者全拿」制,而是採取「比例分配」制;而科羅拉多州在這次總統大選中,也要同時公投,決定是否要採選舉人票比例分配制;如果公投決定通過「選舉人票比例分配制」,那麼就可以立即在這次選舉中落實,進而有可能影響這次美國總統大選結果;而更令人注意的是,包括上一屆和這一屆,接連兩次兩黨候選人支持率相持不下的選情,也加速美國選民反思「選舉人團」制度是否應該改革,甚至廢除,改由公民直選總統的可能。

然而,就算「科羅拉多州」也加入「比例分配選舉人票」的行列,使得美國民意傾向公民直選總統的意向越來越明顯,但「選舉人團」恐怕也不是說廢除就能廢除的;因為「選舉人團」是明訂於憲法的組織,如果要廢除選舉人團,由公民直選,那麼還得經過修憲的過程,這必須先要在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通過之後,再經由美國五十州中的四分之三通過,門檻極高。

因此,儘管美國人已經有了改革選制的想法,但是選制真正要全面改革,短期看來,仍然不是說做就能做到的政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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