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來鴻:1000張傳單和10年刑期-解讀我弟弟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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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我叫博林光弘,是日本靜岡縣藤枝市的一名會社員。我的四弟解運歡原是日本靜岡一所語言學校的留學生,2001年3月回國期間被北京的國安特務秘密綁架,經過1年半的非法關押。於2002年8月15日在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在無自聘律師、不通知家人庭審旁聽的情況下,判處10年重刑。前不久,經過多方輾轉我終於看到了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簽發的對四弟的刑事判決書。

“前略“
本院認爲,被告人解運歡在法輪功組織被國家明令取締後,不但堅持習練法輪功,而且參加他人組織的法會,自己又親自支援召開法會,另外還四處散發法輪功傳單,對抗政府,對抗法律,其行爲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訴書中提到的解運歡與王密、程佩明、 李金鵬共同散發1800餘份傳單的事實,因被告人解運歡當庭陳述四人散發的傳單總共1000多份,其本人只散發了300多份,公訴人當庭提出的證據也只能證實四人散發1000多份傳單,所以對1800餘份的指控不予支援。另外,對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人解運歡在市委黨校、廣益城等地散發350餘份法輪功傳單的事實,因只有被告人解運歡本人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可查不予支援。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解運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在這裏我想以自己瞭解的一些情況,就判決書中的內容提出幾點質疑。

1. 非法關押等於“監視居住”,關押期間患病被索要治療費

判決書中說2001年3月13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決定對我弟弟“監視居住”。實際情況是北京國家安全局採取黑社會方式的秘密綁架的卑劣手段,將我四弟解運歡秘密抓捕到臭名昭著的北京團河勞教所暴力洗腦,並且始終未通知家屬,未履行任何正常的法律程式。其間我弟弟還身染疥瘡。在2001年7月將我弟弟移送回雞西後竟恬不知恥地索要治療疥瘡的費用。
團河勞教所怎樣對待法輪功學員?採取什麽樣的手段轉化?法輪功網站明慧網有大量報道我這裏不必贅述。將這長達4個月的違法行徑,輕描淡寫,冠冕堂皇地稱爲“監視居住”。如同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後爲掩蓋罪行一律稱爲自殺或突發病症同出一轍。判決書最後又自打嘴巴地承認那“監視居住”期間爲超期羈押。算作刑期的一部份相抵消。這不是證明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自始至終都是先定罪後找證據的違法行爲嗎?

2. 國外居民的思想自由也要受到江澤民的禁錮?

判決書中寫到“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解運歡自1997年7月開始習練法輪功,“國家”於1999年7月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後,解運歡仍不悔改。”
我四弟從1996年5.6月左右開始習煉法輪功而不是判決書中所說的1997年7月,連這最起碼的日期都未弄明白,難怪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自編自導的天安門自焚案破綻百出。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只要叛你有罪可以不擇手段,哪還顧得上這些細節。江澤民1999年7月打著國家的旗號,披著法律的外衣開始違法鎮壓法輪功,而那時我四弟還在日本上學。國內的鎮壓,我們在國外根本沒受到多大影響,每天照常學法煉功。難道這個邪惡專權小人也想把國外居住的法輪功學員的思想都禁錮在他的精神牢籠中嗎?
順便說一下,我也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從1996年開始我的家裏有6人修習法輪功。但隨著1999年7月在中國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開始以來,生活在中國的我的5位家人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只有我一個人因定居海外而倖免於難。

3. 1000張傳單10年重刑,剝奪政治權利

判決書中所提到的證據證人,隨便拿幾張法輪功的真相傳單怎麽能作爲證據?而所有的證人都是通過多日不許睡覺,酷刑加身等殘酷精神與肉體折磨下得到的相互指證,而又同時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四弟本人的所謂供述也是在連續15天不許睡覺精神恍惚的情況下逼供,誘供得到的,這樣的“罪證”何稱得起“合法有效”。
如果僅憑這樣一份判決書中所提出的所謂證據證人,就可判處一個人10年重刑。那麽我想中國國內那些民憤極大,欺下瞞上的貪官污吏有多少該判死刑了!況且在中國法輪功學員散發的傳單中所敍述的殘酷迫害內容,哪一樁那一件不是血寫的事實,並非憑空捏造出來的。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有信仰,言論,集會的權利被剝奪殆盡,啓不成了一紙空文!爲這場殘酷鎮壓提供法律依據而臨時出臺的法律法規更是與憲法相違背,本身就是違法行爲。依照這樣的法律去給人定罪,怎能不令人質疑!那只能稱爲獨裁小人打擊異己的一塊遮羞布。

我對中國的法律瞭解不多,懇請國內外研究過中國的憲法法律的專家學者能透過下面的這樣一份判決書做出公正的評價。

日本 博林光弘
 
注:我四弟2002年10月送到雞東縣哈達崗監獄服刑。因四弟是近視眼。按照監獄的規定視力不好的人是不允許到礦井裏從事勞動的,但對於法輪功學員,一切法律規則都已失效。唯一起作用的是“對法輪功學員怎麽處理都不過分”的邪惡規定。雞東雞西煤礦惡性事故頻發,安全問題全國有名。就這樣四弟還每天被強制到危險的井下從事裝運煤炭的重體力勞動。身後是揮舞著皮鞭、棍棒的牢頭,稍有怠慢就會遭來抽打和謾駡。在中國這種奴隸式的強制勞動,在每個勞教所、監獄都是公開的秘密。2003年5月,爲了統一管理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四弟及當地10幾名大法學員轉送到牡丹江監獄。在這所監獄雖然沒有裝運煤炭那樣的重體力勞動,但每天強制工作達16小時之久。中國當局所說的對法輪功學員“春風化雨”般的關心幫助,就是通過高強度的緊張勞動剝奪你片刻自己思考的權力,從而麻木人的大腦。使你成爲唯命是從的工具。對於學員家屬的接見也控制嚴格,每月只有30分鐘的嚴格監視下的探望。如有獄方認爲的敏感話題出現就會被立刻中止會見,幾個月甚至半年不允許見面。就因上一次家裏看弟弟時說了幾句有關大法的話,已有幾個月不允許探望弟弟了。這證明依靠暴力、謊言進行強制洗腦的脆弱性。前幾日,通過直接向牡丹江監獄打電話詢問,對方說只要辦好相關手續,可以探望。我等待著四弟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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