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 二十一世紀中國思想治罪經典案

牟傳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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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訊】

申訴人僅因撰寫了8篇批判階級鬥爭意識形態及傳統社會主義錯誤實踐的理論文章,在21世紀初葉太陽斜視的一個下午,被悲劇性地押上了囚車,由此經歷了長達近兩年的超期羈押,兩次違法重複起訴,5次延期審理(檢察院「建議」延審4次,法院報批延審1次)的馬拉松式訴訟,致使申訴人滿頭烏髮根根變白,最終才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性科刑,在素稱「東方瑞士」的中國沿海開放城市──青島,上演了一起在權力意志的安排下、由市委宣傳部及公檢法密切配合、聯合制導的假意識形態製造「政治敵人」,借法律工具懲罰「思想罪犯」的當代文字冤獄,在法庭上被申訴人辯護律師稱之為21世紀的胡風案。

一、案發起因及經過一、案發起因及經過

申訴人長年以著書撰文為業,先後出版了10餘部政治談判類著作,並最早提出「共同妥協、雙勝都贏」理論,形成以「內圓外和」為治國理念的圓和新文明哲學思想體系,引發海內、外媒體關注與採訪。1995年6月,中共宣傳部與新聞出版總署認為申訴人的理論研究不符合其政治味口,突然以「作者打著學術研究旗號,宣傳資產階級自由化」為由,下令在全國緊急查禁申訴人百餘萬字的5部著作,作者也由此上了自由化人物黑名單,歷遭監控與打壓。2001年7月12日國際奧申委投票決定2008年奧運承辦國前夕,有關部門為控制民間持不同政見者行蹤,製造了「燕鵬偷越國境案」(已經事實驗證為假案),招致國際輿論譁然。申訴人當即仗義執言,撰文指責公安部門侵犯人權。公安當局為藏污掩塵,抵制社會輿論監督與批評,基於極其狹隘的報復心理,突然將矛頭轉向了申訴人。同年8月13日,青島公安局政保處聲稱「執行上級命令」,拘捕了申訴人。青島市委宣傳部為給公安當局提供出師無名的「執法依據」,對申訴人早先撰寫的大量文章進行篩選、歪曲與閹割,做出了充滿文革遺風的所謂「審讀意見」,該意見稱:在思想理論方面,這些文章全盤否定馬克思主義,宣傳違反憲法的政治觀點,從根本上否定黨領導的社會、從根本上否定黨領導的社會主義道路和無產階級政黨性質,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攻擊「三個代表」思想;在政治方面,這些文章從根本上否定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集體領導的合法性,為1989年「6.4」事件翻案,煽動反對黨的領導和我國現行政治制度並為其出謀劃策(見本案判決書第5頁)。這種由中共主管意識形態的宣傳部門、審判文章觀點、製造「執法依據」的做法,不僅是典型的以黨代法,且是讓運動員做裁判員(申訴人文章批判的正是宣傳部門的傳統僵化觀念)。為陷害忠良,如此不加掩蔽的非法操作,實為中國後文革時代所罕見。

懲罰犯罪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豈能是一紙「審讀意見」;法律懲罰的只能是行為,而不是思想。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公檢法直接援用市委宣傳部門從「理論上」到「政治上」判定思想犯罪的「審判意見」為執法依據,荒唐到極點。這一典型思想治罪案件的最終成立,如此生動地記錄了後文革時代的中國、法制進程的一次大倒退。對此,本案所有辦案人員都以無權處理為由,迴避申訴人對其執法良知的道德追問,只好用拖延手段來艱難維繫對申訴人久押不決的不法局面。

二、一系列違法侵權事實

為了對外防止這起基於政治動機,蓄意製造針對民間持不同政見者的當代文字冤獄「洩密」,青島公安當局一開始就不顧看守所管轄慣例,將申訴人秘密關押於專囚郊區和外地犯罪嫌疑人,且條件惡劣、極為封閉的市第二看守所,並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一再剝奪申訴人要求委託律師介入的權利。案至青島市檢察院後,這一本應履行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不僅拒絕糾正違法,且在其受理期間繼續阻攔申訴人委託律師,即使起訴法院後,市檢察院仍置訴訟法明文規定而不顧,借其駐所檢察室之手,守候看守所門前,先後兩次將持法院批准手續來所辦理委託事宜的律師辯護人攔截在外,迫使律師面對一牆之隔,不得不用郵寄信函的方法寄進授權委託書和書面提問,但辦案單位又違法扣押了申訴人回答律師提問的信函,致使律師無法履行職責。後來申訴人以絕食、不理鬚髮等方法堅持抗議,以及在律師的多次交涉下,才讓申訴人在被關押了8個多月後與律師匆匆一見。尤為嚴重的是,青島市檢察院明知起訴思想犯罪違憲,但為達久拖不決又能長期關押之目的,公然在事實與證據沒有絲毫變化的情況下,動用了起訴、撤訴,再起訴程序,僅就8篇文章,用同一份起訴書隻字未改地違法重複起訴了兩次,並為規避辦案時限的法律規定,先後4次「建議」法庭延期審理,致使申訴人在令人窒息的狹窄牢房裡,被超期羈押了1年又1月,才于中共「16大」召開前夕,迫於輿論壓力,倉促開庭。但法庭上,公訴人(市檢察院為邀功受賞的某新提處長)在辯論中理屈詞窮,尷尬出醜,竟然以「這是社會主義法庭」為由,要求審判長剝奪申訴人正常行使辯護權,正如一個輸不起棋子的劣等棋手,掀了棋盤說棋盤是他的一樣滑稽可笑。而法庭在公訴人極左面目的操縱下,不僅迴避就本案是否具有煽動行為的關鍵事實進行審理,且非法剝奪了申訴人的辯護權和申請證人到庭的權利,致使這一以審判文章觀點為主題的法庭,再現了歐洲中世紀異端審判所的場景。

本案業經上訴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僅未就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侵權,迴避事實,採信偽證(青島公安局提交書面偽證)等問題發回重審,反而繼續藏污掩塵,超期羈押,拖延了大半年,申訴人才接到維護原判的終審判定。此一系列違法侵權事實,均有司法文書和法庭記錄在案作證。

上述種種程序上的違法侵權,必然導致一個實體上迴避事實,掩蓋真相,故意造假的枉法裁決。法院僅以市委宣傳部一紙「審讀意見」,就對一位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文章作者,在進行了長達近兩年的長期審理後,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3年並附加剝權5年(係中國附加刑最長刑期),於2003年6月5日,長途秘密押解於山東省第一監獄服刑,連家屬都不通知。申訴人在服刑期間,先後在青島市第二看守所和山東省第一監獄多次致函最高法院、全國人大及國家領導人提起申訴,直至2004年8月12日服刑期滿仍無回音。這就是所謂「太平盛世」依法治國時代的中國,活生生的法制現實。

結束語:踢進21世紀記憶裡的另一隻腳

本案所涉僅為8篇不同政見文章,白紙黑字,案情簡單,如果司法部門真是堂堂正正地維護法律,懲罰犯罪,又何必謊稱「涉及國家機密」,遮遮掩掩,久拖不決,不惜挑戰憲法尊嚴,損害司法聲譽,一再程序違法。這一系列程序違法事實的本身,足以無可置疑地印證了本案徹頭徹尾的違憲非法性。而這一旨在封殺民間不同政見的思想治罪案件能在全球化時代的中國得以成立,也再次驗證了一種不受制約的權力,對個人獨立思考、自由寫作權利粗暴踐踏的事實;驗證了一個崇尚「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官府、對所有公民知情權極其蔑視的事實。

黃皮膚中國人太可憐了,毛澤東時代沒有人權,鄧小平時代沒有人權,江澤民時代更沒有人權,胡溫時代會有人權嗎?

2004年的春天,不少人對憲法寫進保障人權條款寄予厚望,然而本案卻如此生動地翻開了鑄有閃亮國徽「人民幣」污垢不堪的另一方面。其實憲法早就明文載有公民享有諸如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項自由,然而那台從螺絲釘裡就懷疑公民、不斷加工「敵人」的傳代政治機器,卻從沒停止過運轉。現實中國人有誰敢踐行憲法自由?這就是今年人大閉幕時記者招待會上、德國電視二台記者質問溫總理、如此漂亮的修憲承諾能否兌現的原因。對此,本案判決書已成為解讀當今中國人權與法制現狀最經典的文本。

假意識形態加工政治敵人,借法律武器懲罰思想犯罪,就是這個囊括960萬平方公里、集眾13億人的中國,在把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的同時,踢進21世紀記憶裡的另一隻腳。

本申訴的意義,正在於捕捉那隻踏入21世紀侵犯人權的腳留下的足印。

—–轉載<民主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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