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闖禍害死人 狗主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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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養狗民眾要多加注意!一名李姓男子月前深夜騎車撞上遊蕩街頭的小狗,小狗遭輾斃,李某也因摔車倒地傷重不治,死者家屬認為李某因狗冤死,要求查辦狗主,檢方指示警方深入調查車禍始末,經警方查訪終於找到狗主,並初步認定邱姓狗主未善盡看管責任,將邱某依刑法殺人罪章中的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本件車禍發生於今年6月間,家住基隆的廿八歲李姓男子,當天凌晨騎車前往北市內湖區,準備接送女友下班,不料途經北市南港路三段時,一隻黑色土狗突然由路旁衝出,當時天色昏暗,再加上小狗體色黝黑,李某來不及反應,機車猛然撞上小狗。

由於衝撞力過大,小狗當場被撞死,李某也因強大衝擊力摔車,翻落地面滑行,人硬生生摔進路旁一輛轎車車底,當時雖有路過民眾試圖搶救,但李某腿部幾乎卡進轎車輪胎下,路人根本無法將他救出,最後由救護人員及民眾多人合力將車抬起,才將傷重昏迷的李某救出,然因頭部嚴重受創,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家屬接獲噩耗趕往認屍,看著親人冰冷遺體痛哭失聲,獲悉「肇事者」可能是隻小狗後,家屬無法接受這個事實,悲憤的家屬向前來相驗屍體的檢察官哭訴,要求檢方代為主持公道,檢方指示轄區南港警分局深入追查車禍細節及找出小狗飼主。

案經警方連月來查訪,並在目擊民眾協助指認下,認定小狗為一名邱姓民眾所飼養,邱某出面說明時否認被撞死的狗是他養的,只表示他看小狗流浪在外,狀甚可憐,才偶爾餵食,但小狗並非「權屬」於他,所以沒有任何疏於看管的責任。

不過檢察官初步檢視卷宗及相關證據,初步認定邱某應為肇事小狗飼主,卻未善盡看管責任,放任小狗在外流蕩而闖禍,涉嫌負有相對肇事責任,指示警方將邱姓飼主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

寵物之過 飼主得扛

記者吳岳修╱特稿

養狗,有人費盡心力照顧,帶出門時注意安全,但也不乏「養而不教」的狗主人,他們可能沒想到,養狗不教主之過,寵物一旦在外闖禍肇事,法律不會輕易讓飼主以「與我何干」理由卸脫責任,且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也往往吃上刑事官司,過去就有飼主因此付出「因狗坐牢」的慘痛代價,所以不可輕忽看待。

其實,台灣法令對於飼養、看管寵物方面早有明文,如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時還可按次處罰,甚至可逕行沒入其動物。

至於帶狗出門時未妥善用鍊繩拴好、或任其亂跑,萬一咬傷人或惹出車禍等,狗主在民刑事方面都有責任;其中刑事方面,刑法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因過失傷害人者,也會被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等,但若是致人重傷,則會被處最重一年之刑。

再就民事來看,前年有一案例可為殷鑑,一名八十二歲許姓老婦路過鄰居門口時,鄰居飼養的大型獒犬掙脫鐵鍊撲向許婦,尖銳的牙齒咬傷許婦小腿,造成被害人大量出血而傷重不治,結果狗主人除刑責外,最後還付出一百五十萬元賠償金。

另台中地方法院曾有一件判決,一名賴姓婦人因未將飼養在騎樓的柴犬綁緊,造成柴犬攻擊咬傷他人,法院認定賴婦疏於注意,有過失責任,判處賴婦4月徒刑。

先進國家科予飼主的責任更重,如2002年間,美國舊金山一對夫婦飼養的兩隻巨犬咬死女鄰居,陪審團認定飼主夫婦有疏失,其中妻子被判的三項罪名都成立,包括最嚴重的二級謀殺罪,及過失致死罪、擁有致命猛獸罪,三罪的刑度高達有期徒刑十五年至無期徒刑,案發當時不在場的先生,也要負起過失殺人罪責,最高可處四年徒刑;兩人為了這件案子還在花費鉅款上訴中。

至於闖禍的兩隻巨犬,則被法院裁定「安樂死」,向來主張保護動物權益至上的相關民間團體,一反常態支持這項判決,認為應給那些不善盡照顧看管寵物的飼主一個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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