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母亲为儿女上访13年 马路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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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讯】65岁的祖爱文来自本溪市一山区正阳街16位组,工作单位系本溪市环球食付商店。她为儿子公伤致残处理不公上访审诉十三年,由于上访,本单位扣祖爱文40%工资,6年间物价飞涨,她的工资不涨。

祖爱文;我反映的问题是:因为我到本溪钢一建公司找我儿子的工残问题,却影响了我的亲身利益。

我孩子陶涛在81年4月3日晚,由于当时领导的责任造成的我儿子出了工残,93年经中央国务院办公室杨奉照,劳动部要部长:和冶金部张造安解决工资及工职问题。当时解决问题时我们没有信访,一建公司领导让我们等着并且告诉我们说:“等我孩子的工残问题都解决完了。再解决我的个人工资问题。”

1、等我孩子的一切问题解决完了,到现在我个人的工资问题也没给解决,所以我来北京请求上访等待解决。

2、关于我的住房问题:2002年本钢一建公司不给我分房了,叫我个人买房,一套房子需几十万元,我没有钱买房,2003年房子又动迁,一直到现在我们一家几口老的老、工残的工残,至今房子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没地方住。

请求中央领导督办地方政府给予解决。

2004年10月25日,祖爱文现收入:基本工资:157.45;固定补贴:62.5;肉菜补助:14.30;洗理费:10.00;房补:7.10;总计:251.35元。

要求:

1、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十三年没涨工资)

2、孩子的单位应该为我十三年的经济损失负完全责任。

3、本人工龄三十年,有中专文凭,才370元生活费,一家三代人遭受苦难、煎熬造成全家人流离失所,支离破碎,因为没有安身之处,女儿到处流浪,无家可归,睡马路东站等,造成精神损害………

详情如下:

祖爱文之子闫涛:二级伤残、公伤、房子动迁了,单位不给房子,单位领导出尔反尔,答应给房子,又不给了。

这部分材料全部是关于闫涛因工致残后,单位间请求主管上级主管单位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证据材料(共19页)。现只将本钢一建公司处理意见书录入如下:

《关于工残退休职工闫涛历年上访等问题处理意见书》

工残退休职工闫涛,于1981年3月9日经市劳服公司批准为我公司的临时工,1981年4月9日下午4点30分在一建公司汽车队工作中被砸伤,发生工伤事故,93年8月23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钢一建公司为解决闫涛发生工伤后的工职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曾于1993年11月4日向本钢劳资处提出《关于对工伤临时工闫涛同志转为长期临时工及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一建发劳字[1993]63号),1993年12月1日经本钢劳资处批复闫涛为长期临时工。本钢一建公司为其补发了各项工资、福利待遇。闫涛于1993年12月已具备工残退休条件,访职工1998年12月经本人申请,办理了工残退休手续。

一建公司几经努力,但因某种原因和情况,使闫涛的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家长我次上访。为彻底解决其历史遗留问题,一建公司经过多方证实并在同闫涛家长协商的基础上,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本钢一建公司就解决工残退休职工闫涛历年上访等问题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工残退休职工闫涛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报销历年上访、医疗就诊等所发生的费用共计:15000元。

2、在2000年底前为其在市内三类地区内解决一室一厅住房一套。(有煤气、上、下水、暖气等设施)。

3、本处理意见,即为工残退休职工闫涛历年上访等问题处理的终结,一建公司今后不再接待和解决闫涛及家长的上访和提出的总是及要求。

4、本处理意见经市公证后,本钢一建不再接待工残退休职工闫涛有家属上访一事。

5、本处理意见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处理意见一式三份,闫涛家长一份,本钢一建公司一份,报本钢信访办一份。

本钢一建公司:盖章

2000年8月24日 经办人:王希波签字

闫涛(家长):祖爱文签字 2000年8月24日

同案:材料之三:(祖爱文女儿闫苹;受单位领导迫害无故、无理除名,造假)

我叫闫苹,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份考入本溪农行,工作五年后,我向组织提出自费进北京解放军艺术学院进修学习声乐,我个人的要求是: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但要保留工职,即:停薪留职。经于所在单位领导孙恩主任市行行长叶近祥,人事处协商,组织同意让我先走,等假期回来理顺组织关系,就在临行前我到市行人事处,营业部人事科开出求学证明。于是我便离开了本溪农行,进京学习。九四年新年前,我到市行办理工作关系,正逢市行在本钢宾馆召开年终表彰大会,我被邀请参加行里举办的文艺联欢会,在联欢会上,我看到了孙恩副行长、郝润文主任、刘娇艳存款处副处长,可当时他们当时谁也没有当面告诉我组织已将我 “辞退除名”。就在晚会结束时,我看到了市行行长袁忠亚,他非常热情地说:如果我将来学习期满,想回来,农行还要。这样我就带着组织的证明、领导的领导的承诺,放心地回到北京继续学习。我当时被蒙在鼓里,不知自己被解除了工职。九一年四月我重新报考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本科,也就是在提取档案时,我才知道营业部将我退回劳动服务公司,劳服将我辞退除名的。辞退文件首先是刘娇艳写的一行材料时间是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劳服下发文件是在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这同我离分行时间不满十五天,这样处理不符合劳动法,肯请组织调查校实,而且文件上也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市行人事处长:张玉霖在九七年二月十八日说过:市行并没有将我除名,可基党组织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期间他们又说许多不负责任的话使我的身心都受到了严惩的摧残。

我回到本溪,将省行领导的答复转告市行党组织,呆还是得不到解决。他们的理由是当时组织不同意我走,是我自己硬要走的,这样说是不对的。我只好重新以证,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在市行开发公司我找到了以前的老领导孙恩,我与他详细谈了我当时的处境,他非常生气地说:“当时是我同意你走的”。他说这话的时候,李晓南、田野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都听到了。我又同盘绵的叶近祥行长联系,他的答复也是非曲直当时同意我先走。我只好再与市行商量,可市行就是不给解决,答复是要工作只能先做临时工,等后看看有什么机会再说,我相信市行党组织会给我考虑的。

九七年六月一日,我在市行总机处做了一名话务员,九八年四月份,我被调到市行开发公司的“金鼎酒店”的员工做了一名勤杂工,在这里,我受到流氓的围攻,泼妇们的骚扰,身心都受到了更大的伤害,竟然有人敢公开说:这是领导安排的!我多次要求换岗,最后组织要求我写一份临时工辞职申请,然后再重安排工作,这又是组织程序,我服从组织的安排,可是时至今日,我依然未能恢复工作。

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我找到市行主管人事行长郝润文,再一次要求恢复工作,肯求组织出面解决,郝行长要求我把在北京的学习材料取回来,组织给我办手续,当时林立(?)(人事处副处长)前任詹群行长都在,我只好将有关材料取回交与市分管服公司人事员:余村(?)处。可时至今日,工职问题有如石沉大海,查无音信。

就在前几日,我再一次找到市行党组织,要求组织能给一个说法,市行行长张明光说:“组织解决不了,人事处处长林立让我找省行,这样我只好再一次找到省行,劳资科李(?)接待了我,他让我将此事的经过详地细写清楚,省行阜会调查核实,将此事弄清楚,理顺关系”。我诚恳地请求省行组织能给予我一个妥善的安排。在这件事情上,如该我个人承担的,我一定会承担,可本溪农行党组织对此事是否也要负责呢?

盼望省行领导风到我的申诉材料后,能够尽快解决为盼。@

申诉人:闫苹

2004年10月2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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