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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償卡債揭露期 減為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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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經立委多次溝通,行政院金管會同意信用卡款雖逾期未繳,但持卡人後續已清償卡債者,該筆違約資料,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揭露期,由3年縮短為6個月。

12月1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林忠正質詢金管會指出,聯徵中心信用資料具有外部性,一旦被聯徵中心註記逾放紀錄,包括銀行等單位都會引以做為授信參考,在南韓,企業招募人才甚至拿信用紀錄來作取捨標準,對於曾經逾放但後來已設法還款的人來說極不公平。

林忠正表示,銀行希望聯徵中心信用資料能永久揭露,如果這樣,等於判這些人死刑;即使當事人找了父母還錢,結果也是如此,有些人房子不能處分,甚至有人因此找不到工作,在這種外部作用下,貸款者沒有發言權,加上信用卡╱現金卡都是由銀行委託銷售,銷售手段就不考慮信用問題,他要求銀行局對目前的逾放註記缺失能有所改善。

但銀行界對這項壓力表示不以為然,認為聯徵中心信用紀錄是銀行授信人員從事業務的重要參考,銀行員並非光看有無違約拒往紀錄,就評斷該名客戶能不能往來,但如果客戶曾經有過違約行為卻註銷紀錄,等於抹殺一筆研判資料。

但銀行局授權聯徵中心21日召集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授信業務委員會開會後,獲致共識認為:信用卡已屬社會普遍使用之支付工具,多屬小額支付,如因一時週轉困難而逾期繳款,導致持卡人3年信用不能恢復,對個人影響頗大。

於是決定參考票據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紀錄解除後揭露6個月之規定,將逾期未繳款之註記揭露時間,由目前3年縮短為6個月,並自明年1月16日起實施。

銀行局長曾國烈表示,聯徵中心的註記,只是銀行決定往來客戶信用條件的參考之一,銀行不致因為一筆已清償但逾期繳款的小額消費而拒絕與該名客戶往來,銀行會自行判斷;但站在鼓勵提早還款的原則下,銀行局同意將已還款的逾繳者,縮短其註記揭露期,如果有逾期未繳信用卡款者,一旦繳清卡債,欠款紀錄可獲提前2年半註銷,希望持卡人利用這個機會提早還款。

消金爭議 將設調委會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銀行積極衝刺消費金融業務,但民眾的交易糾紛也愈來愈多,導致銀行公會的申訴案件不斷增加,為了加速處理民眾的消費爭議,在金管會銀行局的要求下,銀行公會理事會昨日通過設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調處委員會」,以合議機制裁斷民眾與金融機構間的爭議,並且具有強制約束力。

有鑒於銀行業近年來消費金融業務的比重大幅提高、市場競爭激烈,但部份銀行卻因為制度作業簡陋、宣導不足等因素,導致與民眾間的消費糾紛不斷發生。

昨日銀行公會召開理事會,會中正式決議,將成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調處委員會」,遴選7名委員,其中3名委員由銀行公會推派代表輪流兼任、另外4名委員則由金管會指定,採不定期開會的方式,負責裁斷已經申訴窗口調處卻無法解決的消費爭議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調處委員會的決議內容,具有單方約束銀行的效力,但對消費者一方則不具約束力,希望對於小額、零散的消費爭議事件增加迅速解決的途徑。

目前銀行公會已設立一個「消費者諮詢及申訴委員會」,由3人專責處理民眾與銀行間爭議,業務量較大的信用卡部分,則另有2位專人負責,對於現行的申訴機制,昨日理事會也決議,將擴充人力配置,以使加速處理民眾消費糾紛的目標能夠盡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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