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緩的湖南貪官 獄中打官司討要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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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尚在監獄服死緩的湖南省某落馬廳官,為7年前的一次借款(借條約定借10萬月息1萬)與人打起了官司。日前此案已在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審結,法院判決被告償付原告借款及利息,但涉嫌高利貸法院不保護超限利息。

據長沙晚報報道,原告林某原是湖南省某局負責人(正廳),1998因受賄案發,去年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今年6月,尚在監獄服刑的林某委托律師向岳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向某還錢。

據了解,向某是一名畫家,而林某在位時喜好古玩字畫,因此兩人比較熟。 1997年11月29日,向某向時任局長的林某借款10萬元,林答應了,但要求支付高額利息。向某遂出具借條一張,借條上寫著:“今借到林××先生人民幣壹拾萬元正。借款期壹個月利息捌千元正。如不能按時歸還則每月按壹萬元計息。”

向某並沒有在一個月內歸還這筆借款,而不久後隨著林某東窗事發,這一借條也被檢察機關扣押,直至去年底才發還給林的家屬。林的家屬多次持借條催向某還錢,均無結果。因此,林某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146970元。

據報道,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向某償付原告林××借款10萬元及利息(從1997年11月30日算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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