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如此「紅頭文件」會讓民營企業家覺得安全?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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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荒唐政治荒唐令

今年一月中旬,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劉金國在“兩會”期間發言中向社會吹風,表示河北省地方政府有意赦免民營企業家創業初期的“原罪”。其實,劉金國在談話時有意隱瞞了一個事實:早在2003年的最後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這一“紅頭文件”(政府文件的標題因常用紅色字體,故得此俗稱)被河北政法機關幹部稱為“30條”。兩天之後的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號文件批轉了“30條”。從事件的整個過程來看,劉金國的講話可視為“吹風”性質,有投石問路之效。劉金國之所以不聲稱該“紅頭文件”已經出爐,恐怕是因為此舉太過驚世駭俗,想降震減壓。至於為什麼要由省政法委書記出面解說,當然是因為想給此舉披上“社會主義法治”的外衣。

至於立法目的本是為了規範社會行為,而不是縱容犯罪行為與保護犯罪者,河北省政府似乎已經無須考慮這點了。

政治慣伎重演:中央政府讓地方政府做“改革試驗”

按照中國政治習慣,一個省有如此大的動作,事先一定要與中央有關領導“通氣”商量,獲得默許,否則就是借給地方政府幾個膽子,恐怕也不敢如此為天下先。鑑於此,本文分析30條的具體內容,其實就是分析中國政府如此改革的背後原因。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一位參與文件起草的幹部對記者說,該文件有5個方面的突破。如果將中國特有的官式語言用簡捷明白的方式講出來,這五個突破倒真是說明中國政府政治價值取向的最佳文本。

“五個突破”當中,第二個突破是規定,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法律未予規定的經營行為,要按照有利於發展的原則予以處理。這一點在中國目前這種“人治的法制”下,只會導致過度投機。第四個突破是試行市場主體遵守法律情況的誠信公告制度,可以看作是硬拉來做陪襯的條款。不過由此也可以看出,連誠信二字都要政府下達文件專門規範,可見中國大陸時下真是無誠無信。

值得分析是第一、第三、第五個“突破”。

“30號文件”究竟要保護誰?

第一個最大的突破指的是3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這一條表面上說的是民營企業家創業初期的罪行,其實真正受益的並非民營企業家們。因為民營企業家們在近20年裡,主要是在白色(合法經營)與黑色(違法經營)之間的灰色地帶裡穿行,那灰色地帶的灰色行為,按照中國當時的法律,不少還真是很難說成是“違法”或者“犯罪”,即使按照中國政府以往那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說辭,也最多只能說是“由於社會主義法制還不健全,這幫人善於利用法律空隙,鑽了空子”而已。

那麼,這一條款的真正受益者到底是誰?

按照中國的實際情況分析,這一條款真正的受益者其實只有兩種人,一是利用父母親特權地位成了富商巨賈的高幹子弟,因為他們當中不少人或者是自辦公司,或是在合資公司擔任重要職務,其現有身份完全可以算成是“民營企業家”;二是那些利用貪污腐敗完成了資本積累並“下海”經商的官員們,這種人在商界長袖善舞的本錢,完全是他們本身的特殊經歷結交下的社會關係,以及他們與政府官員的特殊關係。這兩種人的資本原始積累過程更是充滿了見不得陽光的事情,其行為完全不合乎中國法律與公務員職業道德,其原罪較之“民營企業家”們更經不起追究。但只要一赦免民營企業家的原罪,這些人完全可以“搭便車”,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從1997年以來,“修憲保護私有財產”一直成為中國精英集團最熱衷的事情。問題倒不在於“修憲保護私有財產”有何不應該,而是在於這一話題有意撇開中國具體的社會環境的特點,即中國改革時期的資本原始積累,在本質上是利用權力搶錢不談,只管論述保護私有財產的必要性。中國政府此舉,無異於照搬未開化社會的叢林規則,將強盜搶來的財產合法化。論述這種做法正確性的學術論文幾乎汗牛充棟,而30號文件公開宣布赦免原罪,可算是河北省準備做第一個吃螃蟹者。這只螃蟹一旦開吃,全國各地方政府自會緊緊跟上。

中國政府強調中央集權領導,除了行政上的實際領導之外,在“政治理論”方面也從不允許地方諸侯創新,以往開辦特區之舉,是鄧小平讓廣東等地方諸侯實踐自己的“改革思路”;1997年深圳市委書記厲有為想在“理論”上有所“突破”,立刻結束了他的官運。中國官員總體上看,治國無術,但官場這種看風使舵,唯上是從的本領個個都爐火純青,對於什麼事情該做,什麼事情不該做,其分寸拿捏得很有準頭。因此,中國大陸一些論者將此舉看作是河北省政府的膽大妄為之舉,仍用“中央聖明燭照,地方官員無德”來分析河北省的30號文件,只是冬烘之見與皮相之談。

官員“招商引資”合法化的背後

第三個突破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招商引資活動進行保護。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按規定所得的獎金或引資費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一律不得按犯罪處理。

這一條款很有實際意義。因為各地官員現在都在積極參與招商引資,但沒有哪個官員招商引資是“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影響的”。就在2004年1月8日《南方周末》一篇題為“別奪走我的麥田”一文中,就講到農民土地被褫奪,完全是山東齊河縣政府所為,而齊河縣政府之所以用招商引資的名義,充當房地產商公開掠奪的後台,完全是因為“招商”給官員帶來的回報非常“實惠”:招商百萬獎勵百分之一,達到千萬獎千分之二,過了億元獎萬分之三。

齊河縣只是一個例子,如果再考慮到近兩年各地政府介入城市拆遷以後,不少城市拆遷戶頃刻之間傾家蕩產,可知這“第三個突破”無異於放縱官員們憑借權力搶錢。

這個文件充分考慮了地方政府與官員的利益,卻絲毫沒有考慮在中國這種特殊背景下,任何經濟活動只要有政府力量介入,必然容易演變成權力對社會資源的公開掠奪。這已經是從80年代初開始,中國政府官員群體在一項又一項所謂“改革實驗”中反覆用自己的行為證明瞭的“經驗”。

第五個突破:給性產業頒發免罪令

第五個突破值得一提,從字面上看是為了“依法維護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公安機關在檢查上述場所時,除必須立即處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檢查、調查工作,必須報經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並持有載明具體事由的局長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檢查和調查。

如果不了解中國的情況,很可能會以為這真是河北省政府對娛樂行業好意的保護。但事實是:在中國經營娛樂業,必須在黑白兩道均有靠山,才有可能從事此業。“黑道”自然是指黑社會,“白道”則是指政府部門。比如全中國各地的桑拿、按摩院等色情場所,如果不是背後有國家安全部門、公安以及軍隊背景,生存都極其困難。在一些地方,這類場所的真正所有者或最大股東,就是這類政府組織的頭目們。早幾年廣州“掃黃”,有知情者透露,那是公安部門頭目們為了保證自己做後台的幾家娛樂中心有充足的客源,打擊競爭對手。那一次“掃黃”中,只有廣州軍區與國安部做後台的娛樂場所倖免於“掃”,連廣東省婦聯經營的“保健按摩中心”都給關掉了,惹得廣東省婦聯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鬧到省政府。

可以說,這第五個突破從此算是給了這些特種行業一份免罪的“丹書鐵券”,而且從此以後,普通警察再也別想以“檢查”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從中分一杯羹,因為這些娛樂業,早就已經是各地公安局長大人及高層領導的禁臠,豈容他人染指?

叢林規則披上“社會主義法治”外衣

從上述分析可見30號令的真正用意,不是讓民營企業家覺得安全,而是讓貪污腐敗者覺得安全。有事業心且還不失正直的民營企業家看了這一文件,一定感到非常寒心,覺得在這種政治環境中經營企業,無異於與狼共舞。

中國國內對這份30號文件反應相當強烈,但主要針對河北省政府與民營企業家們而來,批評者大多設想了幾個前提:一是中央聖明,地方官員這些歪嘴和尚將經念歪了;二是如果毛澤東在世,就不會如此保護這些犯有原罪的民營企業家;三是將中國當作一個正常的法治國家看待,糾纏於“河北省政法委頒布赦免民企“原罪”,從制定程序到具體內容,都與國內法律嚴重不符。 ”

其實,頒布這個文件只是遲早的事情,台面上的理由是想扼制資本外逃,因為據說今年已經有8300位貪官攜帶大量資本外逃;但最重要的是:級別低的貪官才需要外逃,他們逃到國外做寓公,其實並不舒服;那些最能揮舞權力魔杖的高幹子弟,雖然不需要外逃,但為了長久安享財富,還是借著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之機,搭便車將自己的財富合法化。

中國在蔣介石政府統治時期,上海的青紅幫勢力雖然享有種種叢林規則下的特權,但蔣介石政府還未立出如此荒唐之法對其特加保護。真不知中國共產黨還能再跳出什麼讓世人跌破眼鏡的政治舞步?

(2/25/2004)

──轉自《觀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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