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爾「華僑時報」案控辯雙方尖銳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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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葉菁華多倫多報導)二百多位加拿大法輪大法學員就2001年蒙特利爾「華僑時報」連續刊登與大陸喉舌論調一致,將法輪大法學員及其老師妖魔化一事,狀告該報誹謗及煽動仇恨。雙方律師在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繼2003年11月長達三個多星期的庭審後,在2004年2月23至26日作結案陳詞。兩人就本案的動機、性質、所採用的方式、對個人及社會的影響、全案的意義、新聞自由及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新聞從業員的專業守則及社會責任等問題作出尖銳的辯論。法官宣佈將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

在庭審期間,十多位法輪大法學員及研究中國歷史達23年之久的蒙特利爾大學漢學家奧比(David Ownby)教授作供。辯方作供的是被告華僑日報社長周錦興。

十多位學員及奧比教授就法輪大法強調實修真善忍,不殺生的教導;學員身心及家庭上的得益;在社會上的參予及貢獻;氣功的悠遠歷史;法輪大法在中國被打壓前受到歡迎的程度;打壓的殘酷及深廣度;學員選擇的和平維權方式;及華僑時報誹謗文章所作出的重大傷害等,作出詳盡的陳述。

辯方律師格雷(Julius Gray)不否認法輪大法在中國受到迫害,但在辯詞中,反覆抨擊法輪大法李洪志先生及法輪大法信仰本身,質疑法輪大法學員及奧比教授的人格,重點提出中國一貫對法輪大法的指控,如有組織、接受資助、不顧家庭等。格雷認為華僑時報的文章雖有荒謬之處,但並沒有指名道姓,所以不構成傷害,誹謗因此不成立。

控方律師伯格曼(Michael Bergman)指出被告周錦興在中國大陸做移民生意,刊載誹謗材料是為了取悅中國政府,獲取個人利益。

伯格曼強調,被告詆毀法輪大法,不是一般的誹謗,不是簡單地“失實”,而是有意、公開、持續地煽動對法輪大法的仇恨,意圖在當地取締法輪大法,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體滅絕罪”的性質。被告的行為與最近由國際法庭審判的“盧旺達媒體”一案中的媒體具有相同的性質;該案三名新聞從業者在盧旺達發生群體滅絕罪行期間因為煽動仇恨兩人被判終身監禁,一人被判監禁35年。

就傷害本身而言,伯格曼強調,沒有什麼比被別人稱為“國家的敵人”,被公眾看作是危險、變異、受控制的一群,被鄰居和社區的同胞敵視更深刻的傷害了。這些仇恨宣傳被刻意回傳到中國,讓人誤以為加拿大同樣反對法輪大法,壓迫者順理成章的利用作繼續殺害中國的學員的籍口。伯格曼說這些傷害是永遠都無法償還的。

在兩天的陳詞中,伯格曼強調新聞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衡量言論自由的準則一般是以不傷害他人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為了新聞及言論自由的神聖,法律應作出民主社會最關鍵的約束與制衡。他引述魁北克省憲章的第五及九項內容,闡述了言論自由的法律界定與限制。

他也列舉了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準則,這些準則包括:公平、公正、準確、嚴格、真實、全面、尊重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等。他說:評論基於的事實必須真實,而不是憑空想像。

伯格曼認為本案件的意義在於加拿大法律會再一次詮釋個人權利、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多角關係,與及後兩者的社會責任。伯格曼強調媒體能夠對公眾造成傷害,令公眾由理性變成充滿仇恨,當年納粹迫害猶太人就是典型例子。此外,伯格曼也認為本案件己對中國的情況造成影響,在改革中國人權的漫漫長路上贏得一小步,爲中國人民的自由照進一束新的亮光。

伯格曼在總結時說,辯方格雷律師提出的社會模式是:任何人都可以想說就說,不管說的是愚蠢的,荒唐的,有害的,也不管所說的會對他人造成什麽傷害,這是他的看法。我的看法是:社會應該是開放的,自由的。我們可以說出我們的看法,但我們應該有一個尊重他人的尺度。說我不相信你說的,或我認爲你錯了,這是一回事;但是說我要讓你消失,要讓你被社會排斥,或讓你成爲國家的敵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背景資料

「華僑時報」於2001年11月3日發表文章,並連續刊登數十篇有關法輪功的文章。該報所用材料大部分與中共所用的材料完全相同。為此,200多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以誹謗及煽動仇恨的罪名將「華僑時報」訟至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

2001年12月10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法院隨即下達禁制令,禁止「華僑時報」刊登類似內容。

2002年2月2日,「華僑時報」在禁令期又出版12版特刊,由社長周錦興親自撰文,號召社會簽名“聲討”法輪功,被再次以“藐視法庭罪”起訴。

「華僑時報」誹謗法輪功及煽動仇恨案終審,於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3年11月27日止完成了所有證人的庭證。2004年2月23至26日,雙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法官會在六個月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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