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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大陸配偶定居財力證明 有圖利仲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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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三日電)台灣政府將比照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要取得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必須符合相關財力條件,婦女團體擔心,這項辦法可能涉嫌圖利婚姻仲介業者,只要仲介業者協助提出財力證明,就可從中賺取利息,對大陸配偶家庭反而成為負擔。

根據行政院核定內政部修正後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比照國籍法施行細則,增列來台定居的大陸人士,必須符合相關財力條件,例如:與台籍配偶同一戶籍者最近一年平均每個月薪資加總須為基本薪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的兩倍、或台籍配偶二等親以內動產與不動產估價約五百萬元,或由主管機關認定有相關財富足以供日後生活無虞等。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秘書長劉獻文指出,所謂「主管機關認定」的說法太過抽象,他舉例,一個老農民每個月領退休俸約一萬多元,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認定?劉獻文建議主管機關應說明可適用的對象。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伍維婷指出,沒有一個國家會特別針對婚姻移民加以規範,且現階段許多大陸配偶家庭,屬於弱勢族群,要拿出財力證明未必是容易的事,如此一來,反而讓仲介業者有機會介入,協助這些家庭提出財力證明,從中賺取利息。

另外,由於這項辦法自三月一日起生效,伍維婷與劉獻文都指出,政府在執行政策前,至少要有公開討論或宣導時間,驟然實施的做法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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