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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配偶申請定居 財力門檻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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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蘇永耀╱台北報導〕內政部公布施行只有短短兩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由於事前宣導不足,招致社會輿論批評,內政部昨天緊急邀集行政院、陸委會協調後決定修正,中國配偶申請定居的財力證明可以有多重選擇,最低條件約為三十八萬元。

 新規定明定中國配偶申請定居的財力證明,可以自由選擇採用「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或最近一年在金融機構儲蓄存款超過基本工資二十四倍(約三十八萬),至於受外界批評的「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台幣五百萬元」情形將不適用。

 行政院昨日表示,由於部分機關倉促行事,引發爭議的「中國配偶須提供五百萬元財力證明」係屬誤傳,是未加區別經濟移民、一般移民與中國移民的不同;其實,五百萬元的財力門檻是指「經濟移民」,與中國配偶入籍定居無關,因此這項新措施仍於本月一日起實施。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規範外籍配偶的「國籍法施行細則」和「入出國移民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也將一併比照相同標準修法調整。至於法令上路才二天就要改,以及外界批評聲音,他說,入出境管理局人員「對法令不夠熟稔」,造成民眾困擾,感到抱歉,全案今將報請行政院核定。

 此外,基於便民考量,原辦法中有關申請定居者必須檢附「出生公證書」,內政部決定予以刪除,而且另一項須備文件「喪失原籍證明」,內政部也特別放寬規定,凡是無法取得者,可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記者田世昊、項程鎮、侯承旭╱綜合報導〕對於政府規定台灣男子娶中國女子的條件之一是自提出五百萬元財力證明,國親聯盟總統候選人連戰昨天表示,民進黨政府標榜人權立國,把所有人權立國的崇高理念都講了,但所有違背這項理念的事情也都做了,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他認為政府應再好好考量。

 親民黨立委陳劍松在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有關五百萬元保證金的規定,已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等意旨,不但違憲、也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九一號解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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