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移民常見問題與誤區談

李維/移民律師

人氣 10
標籤:

【大紀元4月29日訊】李維律師簡介: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在移民法內部的各個領域都有涉足﹐做得最多的是僱佣類的簽証和綠卡﹐客戶來自許多國家﹐遍及整個美國。李維先生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

【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將從現在開始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歡迎讀者聯繫我們:

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己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在移民法內的各個領域都有涉足,做得最多的是雇佣類的簽證和綠卡,李維先生的客戶來自許多國家,遍及整個美國。
——————————————————————————-

大家都知道,做移民方面申請最令人頭疼的是等待的時間太長,那麼仔細準備申請的表格和材料,保證一次性接受而不被打回來,並且保證一次性批准和不被送回要求補交材料 (RFE – Request for Evidence) 就顯得异常重要。所以建議大家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要請一位移民律師代理,這樣在申請,尤其是查詢過程中,有很多便利。比如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提供給會員同移民局聯絡的渠道來解決棘手,或長期拖延的案子。當然,在雇佣律師時要調查一下他們的資信。在移民法方面,有很多沒有律師執照的人在冒充是律師,所以一定不要上當。

在這一期移民專欄裡,我講一講我在十二年的工作中遇到的最多和客戶不清楚的問題﹐甚至是錯誤的概念。

一個就是簽證 (Visa) 同I-94 之問題的區別。簽證是由美國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或境內國務院簽證辦公室簽發的入境申請許可。因為它只是個申請的許可,那么有了它,并不保證能否真正被接受入境,更不能保證入境可以逗留多長時間。那麼誰來決定能否入境和入境准許逗留的時間呢?是由機場或實際邊境線的移民局官員,他們同領館的簽證官不屬於同一個政府機構。所以,簽證有效期并不是到了美國可以逗留多久,能夠逗留多久是在 I-94 入境离境卡上標明。當我們要延長在美的時間時是要求延長I-94卡上注明的逗留時間,而不是延長簽證的有效期。每個人都要在簽證的有效期間之內申請入境,一旦入境﹐簽證的作廢并不影響這個人在美國的身份合法性。

第二個最有混淆的問題是,在延長同一身份,或轉成另外的身份時,法律規定當時的身份必須還是有效的(Valid)。無效的就是我們常說的失去身份了,或者“身份黑了”。黑了以后就不能再延期或轉成其他身份了。除非有大赦或是象245(i) 這樣的特別立法,或像布什總統最近提出的解決非法移民問題的建議。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同美國公民配偶結婚的外國人可以將黑的身份調整成綠卡。所以說身份黑了很危險,因為”黑了”再變”白”是很難的。

回到申請延期或轉身份時老的身份必須是有效的這個問題。那么申請遞上去了,老的身份就可以作廢了,申請人仍然可以在美國停留,等待申請的批淮。如果批淮了,就可以多待一段時間;拒絕了就要立即离境。這個“立即”就是打點行裝,訂購机票所需用的合理的時間。那么就會出現這樣一個間題,假如你有B-2 旅遊身份,I-94卡6月1日到期,5月20日你想提出延期申請,要求延到12月1日,(B-2身份最長可以延期6 個月),可是到了11月20日延期的申請還沒有做出決定,這時你該怎麼辦呢?你可以再申請延期或轉身份,如果第一個延期批准了,第二個申報時就是合法的了。如果拒絕了,第二個申請也就自動作廢了。

第三個常見的問題是,申請雇佣類綠卡(Employment-based Green Card Petition) 与 H-1B 並沒有任何聯繫。很多人認為得先有H-1B,才能接著申請綠卡,其實不是這樣的。綠卡的申請是基于一個永久工作的offer,而 H-1B 是實際存在的,馬上就要貽d工的臨時工作。那么也就是說綠卡的工作offer 可以給一個在中國的工人,從而開始申請過程, 而這個人可能從來沒有來到過美國。或者是一個外國人在A公司拿著H-1B工作身份,B 公司給他一個永久工作offer,B 公司就可以開始為他申請綠卡。申請過程中,他可以繼續為A 公司工作,不必為B 公司工作,也就不必將 H-1B 轉到B 公司。

最后一個常見的錯誤認識是在避難的申請發生的。在移民局官員面試後,做出的決定是拒絕避難申請。此時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己經作廢(黑掉了),移民局會自動把這個申請轉到移民法官去處理。 其實真正的過程並不是這樣。當移民局面試官拒絕他的避難申請後,這個人就是可以被逐境的人(Deportable 或 Removable) 因為這個人身份己經黑了。上法庭是因為移民局開始了逐境的過程,而不是簡單的讓移民法官重審 (Review) 一下避難面試官的拒絕決定. 只不過是在逐境過程中可以重新向法官提出避難申請。移民局并不是對所有黑了的人都開始逐境過程,但對避難失敗的而身份又黑了的人,逐境過程是一定要發生的.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身份的人要親自到移民局去面領移民官的決定. 因為移民局要親自將傳票 (Notice to Appear) 交給避難失敗者。 所以說身份黑了或即將黑了的人申請避難,是砂鍋搗蒜 – 就這一錘了。也就是說要特別慎重。因為像245(i) 這樣的法律可以使黑了的人變白,但惹上逐境就是非常麻煩。若法官不同意停止逐境程序,或取消逐境命令,即使有了245(i) 這樣的法律,也無法享受。

作為結束語, 我想告訴大家雖然我是行業律師,但你們讀了我的文章或解答,並不建立起律師-客戶的關係。如果你照我說的去做而使自己的申請出現任何問題,你不能認為我是有責任的。但我會用100% 的努力,使我提供的信息,和對你們提出的問題的解答是正確無誤的。(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愛女判刑七年 前三峽官員申诉
澳大利亞對難民說:可以
墨爾本一俄籍移民在家行醫被告於法庭
加拿大新移民居留七年 多可逐漸脫貧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