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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回復名譽案 新新聞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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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副總統呂秀蓮要求新新聞周報回復名譽案,最高法院昨天上午宣判,雖融入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的保障言論自由等精神,但認為新新聞等未合理查證,駁回其上訴,新新聞與董事長王健壯、總編輯李明駿(筆名楊照)等五人敗訴確定,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自由時報等四家報紙的頭版,以半版篇幅刊登道歉聲明、判決主文及理由一天。

 本件為國家副元首首次控告媒體的民事訴訟,紛擾長達三年多,被告除新新聞、王健壯、李明駿外,尚有執行主編陶令瑜、主編吳燕玲、採訪記者楊舒媚等人。

 昨天上午宣判,副總統呂秀蓮律師團僅有律師尤美女、王如玄到場,尤美女得知官司勝訴後,表示已在第一時間通知副總統呂秀蓮,並轉述呂秀蓮獲知後非常高興,感謝司法還其清白,希望此事到此為止,大家能專心為國事、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努力邁進。

 原本對判決結果相當有信心的新新聞董事長王健壯、委任律師羅明通等皆未到庭,他們於宣判後在公司內召開記者會,指責最高法院判決違法違憲,表示要提起再審,也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判決要旨首先指出,刑事、民事認定不法的構成要件不同,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不同於民事的侵害他人名譽,兩者毫無關係。

 但合議庭也認同該號解釋的原則與精神,更認為公眾人物的言行事關公益,應以最大的容忍,接受新聞媒體監督,不過新聞報導仍應負查證注意義務,只是程度較輕。

 合議庭表示,新新聞周報唯一消息來源是參與該報導的總編輯李明駿所接電話,但毫無事證顯示有該通電話,不能就此認為「有理由確信」,並且記者楊舒媚專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報導所稱緋聞當事人蕭美琴,與時任副總統發言人蔡明華等,她們有的回答「我是聽你轉述的」,有人說「難以置信」,也有人否認此事。

 前述這些說法,應讓被告足以懷疑報導的正確性,但新新聞仍然刊登,且用聳動的「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秀蓮」作為標題,顯見報導已有過失。

 三審認定,二審判決無任何違法,因此駁回新新聞等上訴,全案宣告確定。

被告若不履行判決 呂可訴請執行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新新聞與副總統呂秀蓮間回復名譽案,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定讞,勝訴一方即可依確定判決,要求被告登報道歉,若被告拒絕履行判決,呂秀蓮可依強制執行法,訴請被告執行,或向法院聲請先由原告自費,以被告名義刊登道歉啟事,再要求被告支付費用。

  如果呂在判決確定五年內未要求執行,請求權即消滅。至於新新聞有意聲請再審,讓案件敗部復活,呂秀蓮是否因而無法請求執行?依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不因案件聲請再審而受影響,故仍可請求執行。

  此外,若新新聞及楊照等人在法院裁定執行後,拒不支付相關費用,呂秀蓮即可依法聲請查封楊照、新新聞公司等被告的名下財產或薪資。

  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若楊照向二審或三審法院聲請再審,除非承審法官認為必要暫時停止執行而裁定暫停執行,否則被告仍應依判決主文刊登道歉啟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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