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尷尬的法律和費解的判決

——我看劉海洋案

肖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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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劉海洋殘害熊的事件過去一年多了,可劉海洋實施殘害行動的有預謀性、殘忍性和重復性——不到一個月時間內就實施了兩次,還有報紙和網路上一些開脫文字,都讓人難以釋然;五頭無端受害的熊的慘狀更是沈甸甸壓在心中揮之不去。近日據報紙披露,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於4月29日開庭,判決被告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於刑事處罰。殘害熊的行爲只能以毀壞財物定罪暴露出法律的尷尬,免於刑事處罰的結果則莫名其妙。

  早在1882年,人類第一部“反殘酷虐待動物法案”就在英國産生了。如今,國際動物保護運動在全球開展數十年,尊重生命保護動物的觀念深入人心,爲保護動物立法已是國際趨勢,許多國家除了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有保護物件覆蓋了圈養動物、家庭寵物的反對虐待動物和保障動物福利的專門立法,德國甚至把動物保護寫進了憲法。這一切,是人類的過度擴張導致物種不斷消失也危及了自身才開始的亡羊補牢;是人類給動物帶來太多傷害後在重新認識與動物關係的基礎上爲自己行爲確立法律規範。它們標誌著人類通過反省達成的基本共識:人說到底也還是大自然生命譜系中的一個環節,在生命這個層次上,人與動物是平等的,對生命的尊重也必須體現在對動物生命的尊重上;人類在進化過程中是發展出了一些高於其他動物的稟賦,但這決不意味著人類可以自我中心,可以對一切生靈居高臨下、任意妄爲,而是意味著具有回溯過去瞻望未來能力的人類必須對大自然各物種的命運負起責任。

  然而這些已然成爲國際共識並且已經體現在衆多國家立法中的觀念在我國還很邊緣,至少,對動物生命的尊重和保護遠沒有成爲社會共識,也幾乎不在立法關注視野之內。觀念的落後和法律嚴重滯後,在劉海洋殘害熊事件上暴露異常充分。有身爲教授者在網上發帖,牛頭不對馬嘴地胡扯起熊權和人權孰高孰低,認爲懲罰加害者就是熊權高於人權。然而熊在這裏何曾有權?何曾礙著人權了?人權不彰,該找的原因不找,反倒數落起這些受害後只能滿地打滾、嗷嗷慘叫的熊的權利被高看了。別看這種非邏輯的思維方式荒唐到極點,卻很有代表性,如今“非典”肆虐下許多人正鬧騰得起勁的把災難嫁禍給沒法抗議也沒法自辯的動物卻對真實原因裝聾作啞,不置一詞,不就跟這思維方式一個模子出來似的?至於反對虐待動物的立法至今束之高閣,則在法律上留下很大一個空白。劉海洋反復到動物園採取行動殘害熊,傷及熊共五頭,對這種文明國家公認的犯罪行爲,我國法學界卻不得不爲其是否構成犯罪展開激烈辯論。刑法上的虐待、傷害只針對人,沒法惠及動物;好歹五頭熊是動物園圈養的,具有公共財産的屬性,最終法庭宣判劉海洋犯毀壞財物罪。這從罪刑法定原則也說得過去。可是,熊作爲跟人一樣有喜怒哀樂,受到虐待和傷害一樣能感受痛苦的生命的屬性在法律上消失得無影無蹤。

  如果說法庭在確定劉海洋構成何種罪行時不得不抹去受害者的生命屬性而只能視之爲“財物”,這突顯了法律嚴重滯後的尷尬和無奈,那麽,免於刑事處罰就實在“令人費解”。我尊重罪刑法定原則,我國現在能正視這原則,是好事,所以我不能作如是類比:潑人硫酸導致毀容是要判重刑的,朝熊潑火堿潑硫酸,傷及五頭熊,還致瞎其中一頭,該當何罪?我也不能就此質疑:熊的臉就比人的臉差了那麽多等級,朝熊潑了火堿潑硫酸竟然就不構成犯罪——如果不是因爲熊作爲財物受到毀損的話?儘管忍不住想如此對比和質疑,可我不能,因爲我們沒有針對動物生命尊嚴的立法。既然如此,只能在承認這種把熊降格爲物的法律前提下考量,就毀壞財物罪而論劉海洋符合免於刑事處罰的條件嗎?

  判決中,法庭認爲“被告人劉海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爲,侵犯了公共財産的所有權,且具有嚴重情節,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此處,法庭所作“故意”和“具有嚴重情節”的認定,是很符合事實的——何以斷言“符合事實”,理由容後再述。可同一個法庭在作出“免於刑事處罰”判決時,卻又以“情節輕微”爲適用理由之一。判決書還稱:“公訴人提出了被告劉海洋已對其行爲深感悔意,考慮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及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辯護方指出劉海洋一貫品學兼優,學習努力,沒有任何違法行爲。這些意見被法庭採納”。這總共幾十字短短三句話透露的資訊卻豐富得很:公訴方、辯護方、法庭三方各自的角色表現和三方關係盡在其中。在法庭上本應體現爲對抗性程式雙方的公訴人和被告辯護方倒像親密合作關係,競相爲被告解脫;法庭則“從善如流”,對這雙方提出的解脫理由均予採納,完成了三方愉快合作。

  被法庭採納的意見中有兩點非常有意思。一是公訴人提出以“被告人的具體情況”爲“從輕處罰理由”,二是辯護方稱被告“一貫品學兼優”。這後一說太幽默——法庭對它的接受更幽默——不說也罷。“具體情況”呢?名牌大學高才生這個身份嗎?果真是,這個“具體情況”只能證明被告完全具有瞭解自己行爲性質的能力、完全具有對自己行爲的預見性。如果說他行爲的有預謀性已經構成犯罪的故意這一要件,那麽名牌大學高才生身份只能加強這一要件。不僅故意,而且已經實施,且反復實施,這就使意圖和行爲兩條都具備而無可脫罪。接下來,就得考慮情節與後果了。有預謀、有準備(例如從實驗室偷火堿)、手段特別殘忍,已經“驗證”得熊痛得滿地打滾、慘叫,事隔數日又再次實施,論情節,不說“特別嚴重”,起碼也夠得上法庭先前認定的“嚴重”。——順便提一下,剛才把“驗證”二字打了引號,因爲我壓根不相信一個生長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且就讀於工科名牌大學的高才生需要把硫酸、火堿潑向熊來驗證熊笨不笨,更不信這位高才生會不知道所有哺乳動物都知冷熱知疼痛。

  行爲後果呢?傷熊五頭,而且分屬黑熊、馬來熊和棕熊三個種類的國際一級保護動物。我不知道它們在經歷了那場噩夢後現在怎樣了,但據事發當日中青報報道,其中一頭黑熊是北京動物園最好的種公熊,擔負著爲黑熊家族傳宗接代的任務。這頭熊被燒得雙目失明,口腔和上顎被燒壞,喉部和氣管也可能燒壞了,一整天都在對它實施全力搶救。就算它們倒楣,此案只能當它們是被毀壞的“財物”,生命的痛苦不在考慮之列,可這五頭“財物”有其昂貴性,何況,療傷、搶救這些不會說話的受傷“財物”花費也十分昂貴,更不用說長期治療的花費。我注意到,有文章在爲此案的法庭判決辯護時指出刑法中的“情節”一爲定罪情節,一爲量刑情節。如果作此區分,先前提及的如何實施殘害多屬定罪情節,行爲的實際後果應屬量刑情節。傷及五頭國際一級保護動物,還導致醫療等一攬子花費和異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從量刑角度考量情節,“輕微”二字說得過去?

  有人批評此案判決令人費解。我看,何止費解,簡直就是莫名其妙!此案如此判決,再想想由過去延續至今針對社會底層犯罪的重判傾向,不得不問:倘若如此這般對熊實施殘害的不是清華大學學生,而是無錢無權經常無端被驅趕、動輒被某些機構以缺這證少那證罰款、收審的進城打工農民,會有免於刑事處罰的幸運嗎?在法律面前,究竟人分幾等?
  
  
  據何向東《劉海洋案判決令人費解》,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本文後面提及的法庭判決也引自何文。
  見《劉海洋案判決並無不妥》王良鋼 周標雯,南方周末2003年5月15日。
  
  
                      2003年5月15日

--轉自《學而思》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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