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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海外華人向中國政府討還公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青少年學吉他》著作權糾紛案申訴狀

何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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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

原告(申訴人):何震東(作者) 被告(被申訴人):上海文藝出版總社
地址:美國紐約(上海音樂出版社)
法人:何承偉
地址:中國上海市紹興路74號

請求事項:
(一) 請求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按:以下統稱:『上海法院』)的錯誤判決,它們的案號是:一審(2002)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8號。二審(200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40號。再審(2003)滬高民三(知)監字第12號『詳見判決書附件(1)(2)(3)』
(二)請求根據「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處理。
(三)請求將所有的法律文書,聯繫事項通知,按涉外規定寄發美國地址

事實:
(一) 當事人何震東編著的《青少年學吉他》一書於1986年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1996年,何震東發現該社副牌上海音樂出版社「全方位立體式」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從而訴諸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7日,原告何震東勝訴,法院判決何震東依法享有《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著作權並責令被告賠償作者經濟損失,銷毀該書庫存與底版,發表權歸還作者,被告不准再版此書,至此,《青少年學吉他》發行量已高達151萬冊,為全國音樂藝術類圖書發行量之最。這本暢銷書以及由作者何震東演奏的配套磁帶給1988年復辦後的上海音樂出版社贏得了數百萬利潤的「第一桶金」。該案號為{(1996)滬一中民初(知)字第301號},『詳見附件(4)判決書,附件(5)1997年1月22日《民主與法制》題為《吉他演奏家何震東狀告出版社》。附件(6)本案代理律師《朱妙春辦案輯》節選《出國前的判決》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判決翌日,何震東夫婦移民美國定居。

(二) 2001年,何震東在紐約中文書店發現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副牌上海音樂出版社(即1996的被告)於2000年起又使用《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書名出書,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侵犯了何震東的「書名版權」,於是何震東再次聘請朱妙春律師為「特別授權全權委託」代理,將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再次告上法院。然而這次何震東遭遇到上海法院故意有法不依的枉判。

何震東身居海外,作為一名「參政議政」的中國民主黨派人士「共產黨的諍友」,在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提出申訴的同時,甚感有責任,有義務揭露上海法院在審理這起出版社侵犯作者暢銷書知識產權「書名雙胞胎案」中所耍弄的「坑曚拐騙」,並將相關劣跡招示天下!

理由:
第一:坑!──上海法院違背「預決事實」,無視「著作權法與實施條例」

根據1997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判決何震東依法享有《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著作權這一事實,2002年,在原告(作者),被告(出版社)案由(著作權糾紛案)三同的情況下,同一個法院竟然不顧「預決事實」的司法實踐原則,作出了前後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令上海法學界,新聞界震驚!

申訴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每次均提到《著作權法與實施條例》中與本案相關的內容「出版者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以及「出版者對其出品的圖書,報刊只享有版式與裝幀設計的權利」。因此作者的「作品的名稱」絕對不屬於出版者的「鄰接權」。

被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擅用何震東的暢銷書書名,易人改寫再行出版,事實上對原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等多項權利構成綜合侵犯。

「同名出書」不僅是「剽竊」「篡改」「假冒」他人知識產權成果的違法行為,也是製造假冒偽劣產品坑害廣大讀者的商業欺詐行為,法院竟然以其絕對權力與國家壟斷暴利行業的出版社沆瀣一氣,橫行霸道,沒有一點依法治國的氣味!社會良知喪失殆盡。

第二:矇!──上海法院故意錯劃「圖書分類」,「共產」書名

上海法院挖空心思為被告開脫,竟做出混淆「圖書品種分類」的低劣手法扭曲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5頁第14行,二審判決第5頁第10行,再審駁回書第1頁第9行,均把《青少年學吉他》一書定性為「教材類書籍」,如語文,數學,地理,歷史。這樣《青少年學吉他》的書名「大家可以用」了。事實上,《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書號是:「ISBN-7-80553-0793/J66」其中字母「J」為中國圖書選題分類標準藝術類的標記,若是「教材類」的圖書應該是字母G,這是出版社的業內常識,上海法院三次審判故意錯劃圖書選題分類,意在侵吞原告暢銷書書名的智慧產權,擠兌原作者的市場份額,形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在此案中已經淪為侵權者的幫兇!

第三:拐!──上海法院荒誕解釋著作權法新增「第25條」

2001年10月27日,中國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調整了對「作品的名稱」的保護增添的第25條規定出版圖書的雙方在簽訂「出版合同」時的第一要件為「作品的名稱」。「作品的名稱」作為作者的知識產權,在法理上稱為「免證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在簽訂出版合同時「作品的名稱」(「書名」或「劇名」)可以單獨轉讓。被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就曾出資一百萬元買斷了劉曉慶的書名《億萬富婆》,其時,該書還一字未蹴。

何震東從「善」的方面理解新增25條是國家不斷健全法制,完善法律,規範圖書出版市場。早在1998年5月15日,上海新民晚報就發表題為《熱銷書書名「遍地開花」──書名重複奈若何,依靠法律求保護》一文,批判了出版界在選題和書名上的跟風,追風,冒名搭暢銷書順風船的不良歪風。該文還引用上海法學專家討論的結果,稱「可以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不同的法律進行多渠道保護」──然而上海法院偏偏要從「惡」的方面去釋法,故意背離「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權益的立法本意,從而敗壞司法形象。

在二審判決書上寫道:第25條規定「作品的名稱」是著作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的特定化」──不是規定作品名稱享有著作權,也不是規定對作品名稱給予著作權法保護──這是一段邏輯思維紊亂的語言。眾所周知的事實是,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署名在圖書封面上是合而為一的整體,「書名」正因為是特定的標的物,因此「書名」才是一部作品區別與另一部作品的標記。出版社拿「作者A」的作品名稱與「作者B」去簽訂「轉讓合同」,不僅是冒名頂替的合同欺詐行為,更猶如把他人帳戶裡的存款竊為已有一樣!

上海法院自知「理虧」,接著又在判決書第4頁第20行起作了自相矛盾,更加荒誕的「修補」,它稱「第25條不適合此案」因為被告「同名出書」的行為發生在第25條增補之前——必須要指出的是上海法院設立「知識產權庭」已達十年之久,但法官們卻「不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連續實施」的特性。1998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上明確指出「對於連續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只要該項知識產權在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眾所周知,著作權法的保護期為作者身後五十年,何震東享有《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著作權,自然在保護期內。

侵權者的貪婪與枉判者的昏聵,如此「流氓市場經濟」和「病態司法體系」實在令海外僑胞心寒。

『詳見附件(7)2003年4月22日《民主與法制》刊出題為《保護書名是否無法可依──旅美吉他演奏家何震東著作權糾紛案二審開庭》,附件(8)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5月26日刊出《何震東滬法院提上訴》,附件(9)美國《僑報》2003年6月3日刊出《不支稿費,瞞報印數,同名出書──何震東告上海音樂出版社侵權》,附件(10)美國《明報》2003年6月8日刊出《青少年學吉他》侵權官司一波三折──作者何震東再次狀告出版社,附件(11)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6月9日開除《控告上海音樂出版社侵權》,附件附件(12)美國《大紀元時報》刊出與明報同名文章,附件(13)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7月15日刊出《何震東上訴侵權案官司敗訴》。』

第四:騙!──上海法院顛覆國家版權局保護「作品的名稱」的文件

上海法院在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書上均稱《青少年學吉他》六個字為主謂賓俱全的短句,作為教材類圖書的書名,沒有獨創性,所以不被著作權法保護,大家可以用。這等於宣示一個女性若長得相貌平平,大家可以非禮,而事實恰恰是該弱女子正因為「姿色過人」才被這幫無恥流氓強暴。今天著作權人將其拿到國際媒體來爆曝光,正可謂是「共產」昏了頭!

早在1994年,中國國家版權局對「獨創性」有過明確的界定:「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完成的創作而不是剽竊抄襲他人的作品得到的—

上海法院不僅否定了國家版權局對「作品名稱」獨創性的界定,更是進一步顛覆了該機構對「作品的名稱」依法保護所發的文件──2001年12月25日,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為保護作品的名稱還專門發文給法院:『權司(2001)年65號』該文稱:作品的名稱的糾紛,主要是為了利用這部作品在社會上已經產生的巨大影響,作品的名稱只要被他人商業利用,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作者都可以要求法律保護。這份文件還明確指出了作品的名稱被他人商業利用時應該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青少年學吉他》書名就是因為影響巨大的無形資產才被「共產」。『詳見該文件全文:附件(14)』

綜上所述,當事人何震東向中國政府討還公道是理直氣壯的!訴訟本意也是為了維護中國政府在國際上的文明形象!

. 本案枉判的背景剖析:

1. 保護傘──新聞出版局局長攪局

2003年9月,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對本案進行社會調查『詳見附件(15)』記者越洋電話採訪了上海文藝出版社時任《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責任編輯吳志浩(共產黨員),他對採訪記者說:「當時我和出版社的人反對同名出書,是副總編陳學婭執意要這麼做的。」陳學婭仗著現任上海新聞出版局局長孫隅是靠山,為所慾為,該社內部舉報陳學婭私設小金庫金額達上千萬元也不了了之。孫隅曾任上海文藝出版社社長,而該社的法律顧問(任顏)又是原上海市版權局版權保護處處長,身兼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諮詢員,其人恰恰就是屢屢侵犯作者版權的「元兇」,每次出庭站在被告席上強詞奪理,民怨極盛,但局長撐起保護傘,處長每每化險為夷。「出版局」與「版權局」為一套班子,二塊牌子,是「政經不分」「政企不分」的典型。因此致使該社非法「以書號出刊」長達十年也無人問津。去年6月上海市文化保衛分局領導鄭堯剛接獲該社逃版:《青少年學吉他》一百萬冊的多項證據,著手查辦時,新聞出版局稱「非典期間」不接待,後又稱沒有市級領導的批條出版局可以「不配合」。

出版局長縱容包庇出版社違法經營不僅是「行政不作為」,更是一種悶聲大發財的「分贓潛規則」。

「保護傘」是中國司法不公的病灶,也是地方吞噬中央的大蛀蟲,是中國最大社會不穩定因素。

2關係網──律師與法官的潛規則

2003年9月,美國自由亞洲電台為本案電話採訪了上海著名版權大律師朱妙春,當記者問及他為甚麼二審不出庭時,他直言不諱道:「怕得罪一審法院,因為二審肯定也要輸。」他怕為當事人「硬出頭」而成為鄭恩寵第二。

朱妙春律師曾榮獲中國司法部頒發的金牌,曾著有《版權訴訟代理》,《反不正當訴訟代理》《商標及專利糾紛案代理紀實》,這樣一位三巨著的作者,居然不顧律師職業道德「臨陣脫逃」,據他感歎有難言之隱:原本他與現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是上海船舶學校的大學同學,他們之間長期的「曖昧關係」成了本案敗訴的另一個焦點。

今年四月,中國《新聞週刊》揭露了武漢市十三名受賄法官大串案中,包括二名副院長,數名副庭長,而律師都是法官受賄的穿針引線者。湖北省廳級高院領導對記者「語重心長」地說:「中國的法院也不是武漢一地出了問題」,正是一語道破天機──原來全中國的司法體系出了大問題。我們身在海外真是「孤陋寡聞」,當初朱妙春律師在接案時曾一再通過越洋電話告誡當事人何震東稱:「離開中國時間太長了,不瞭解中國仍然權大於法的現狀」,「不瞭解現在打官司的行情和尺寸」並表示他已經「功名成就」不可能像當年一樣為當事人沖衝殺殺,而得罪了好不容易苦心經營起來的方方面面的關係網。

當今中國,律師充當法官受賄的橋樑,這無疑是中國司法的又一悲哀。

3對法院也要「打假」

上海法院收取了著作權人何震東一萬餘元的訴訟費,卻惡意曲解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權益的「立法本意」,充當出版社權貴欺侮作者的打手,創造全國首例出版社「同名出書」作者敗訴的「冤假錯案」,而且製作出質量低劣,文理不通的法律文書,對於這些無知,無能,無恥的「三無」法官,中國政府是否也要「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肖楊院長說得好:「各級法院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壯士斷臂』的氣概,堅決徹底地清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希望能說到做到!

今年5月4日,溫家寶總理在德國柏林訪問時向全世界誓言要「採取措施,加大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力度」──也希望說到能做到!不要放空炮!

. 最後的陳述

當事人何震東是上海市第一所私立學校「紅棉吉他藝術學苑」的創辦人而載入上海20年改革開放大事記,曾是八十年代先富起來而倡導「精神萬元戶」的身體力行者。上海文藝出版社老社長兼總編,黨委書記江曾培先生在1988年8月13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發表標題為《精神萬元戶》一文,讚揚何震東的先進事跡是「健全人的健全追求」。『詳見附件(16)』

何震東是希望工程,首屆教育節的唯一個人捐款者,多次向市區孤老敬老院,殘疾人基金會,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多項社會公益事業捐贈。作為一個獨立文化人,如果為了國家利益,何震東可以放棄著作權訴訟,但對於司法不公,決不退讓,捨身求法就是為了國家的根本利益!

雖然「人一走,茶就涼」但當事人還要最後陳述一句引自老捨《茶館》的台詞:「我愛中國,可是中國愛我嗎?」──相信這是海外大多數華人的共同心聲!『附件(17)美國新唐人電視台2004年3月8日第86期《侃侃而談》-《旅美吉他演奏家何震東上海上訪記》,附件(18)美國《大紀元時報》《維權徵文》2004年4月15日《海外華人維權的決心和行動》』

中國公民美國永久居民:何震東
2004/06/20於美國紐約

(正文連附件共55頁)

目錄

(一)正文《青少年學吉他》著作權糾紛案《申訴狀》—————————5頁

(二)附件

(1){2002}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8號判決書———————————7頁
(2){200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40號判決書—————————————7頁
(3){2003}滬高民三(知)監字第12號再審駁回書———————————1頁
(4){1996}滬一中民初(知)字第301號判決書—————————————9頁
(5)1997年1月22日《民主與法制》《吉他演奏家何震東狀告出版社》———1頁
(6)朱妙春《版權訴訟案代理》《出國前的判決》———————————6頁
(7)2003年4月22日《民主與法制》《保護書名是否無法可依》——————1頁
(8)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5月26日《何震東滬法院提上訴》——————1頁
(9)美國《僑報》2003年6月3日《何震東告上音出版社侵權》─—————─1頁
(10)美國《明報》2003年6月8日《『青少年學吉他』侵權官司一波三折》—1頁
(11)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6月9日《控告上海音樂出版社侵權》————1頁
(12)美國《大紀元時報》同上————————————————————1頁
(13)美國《星島日報》2003年7月15日《何震東上訴侵權官司敗訴》————1頁
(14)中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權司(2001)65號文件————————1頁
(15)美國自由亞洲電台2003年9月11日播出《「音樂出版社出同名書,海外吉他演奏家控告侵權」調查報告專題節目》—1頁
(16)1988年8月13日《人民日報》海外版《「精神萬元戶」》———————1頁
(17)美國新唐人電視台2004年3月8日第86期《侃侃而談》《旅美吉他演奏家何震東上海上訪記》—5頁
(18)美國《大紀元時報》2004年4月15日《維權徵文》《海外華人維權的決心和行動》—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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