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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法修法 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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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行政院今天完成“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政务审查,草案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增订公司得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加重发行公司负责人与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虚伪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规范相关人员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局长吴当杰表示,草案修正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及提高公司会计透明度,可达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及保障股东权益目的。

博达案显示“公司治理”执行未落实,行政院长游揆指示提出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会计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尽速提报行政院会通过,送交立法院临时会审议。

吴当杰表示,证交法的修正,包括推动公司治理、增进证券商业务、与外国签定资讯合作协定及加强防制证券市场操纵、内线交易不法行为四大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增订公司得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且明定公司应订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落实董事会运作。

草案增订董事最低席次及董事、监察人间其超过一定比例或人数不得具有亲属等关系,以强化董事会及监察人独立性。

草案并规范财务报告应经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由其出具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的声明,及加重发行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与会计师财务报告虚伪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明定主办会计的积极资格及持续专业进修的规范,以提升会计资讯的品质。

为防制证券市场操纵及内线交易不法行为,吴当杰表示,草案增订不履行交割包括投资人对证券商及证券商对市场不履行交割两种情况,及禁止制造交易活络表象的行为。

至于施行日期,吴当杰表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等设置、董事最低席次及董事、监察人间其一定比例或人数不得具有亲属等关系,涉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为避免新制对公司现行运作造成冲击,明定实施日期为九十五年1月1日实施。其他修正规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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