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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豪雨受損相關房屋汽車損失均可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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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連日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許多人的房屋、汽機車嚴重受損。財政部今天表示,受災的納稅義務人相關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等稅目,都可依規定獲得減免。

在所得稅的部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不過,綜所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若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可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營業稅的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予以認定。

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若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受災戶因豪雨、颱風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需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分,若汽車、機車(一五一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要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得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為方便災區納稅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函訂的「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輔導轄內受災區納稅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列為優先處理業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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