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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廠弊案 張榮味被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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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燦坤、林國賢╱虎尾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昨天偵結,包括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移審後,雲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張榮味即日起延押三個月。

張榮味聆聽裁定後,神情相當激動,表示「沒有收錢…」,但話沒有說完,旋即被法警帶走。

追償不法所得賄款

此弊案被告除張榮味外,環保局長顏嘉賢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張、顏兩人合併須追償一千萬元不法所得。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追償不法所得一千八百萬元,前林內鄉林中村長柯火墀被求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追償不法所得八十萬元,男子呂昆展擔任白手套遭求刑七年,達和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專員黃輝強,及土地仲介業者徐治國、潘淑慧,則被檢方建議院方予以緩刑;同案被告呂昆展因逃亡中國已遭通緝。

起訴書指出,全案源於前縣長廖泉裕任內構想以BOO設置林內焚化廠,當時張榮味任縣議長,達和公司鄭炳煌、朱國源指示黃輝強,尋求林內鄉適合興建焚化廠土地,期間一名土地仲介業者告知黃輝強,張榮味有意索賄三千五百萬元,最後因該名業者未能取得土地而不了了之。

之後,達和公司轉與之前有意參與投標的廠商徐治國合作,由徐治國透過地方人士出面與張榮味聯繫,民國八十九年10月間,張榮味已擔任縣長,徐治國與朱國源在台北晶華酒店談妥合作事宜,之後由徐治國出面告知張榮味將支付八千萬元為報酬,張榮味則要求應在完工前給錢,致使縣府審查林內鄉焚化廠環境影響評估時張榮味保持緘默,環保局長顏嘉賢揣摩上意刻意不表示意見。

為化解地方抗爭阻力,張榮味指示一名年籍不詳祕書引介徐治國與林內鄉長陳河山接觸,並透過土地仲介業者潘淑慧交付一千八百萬元賄款。

不料,陳河山卻於鄉長選舉過後,兩度向黃輝強表白索賄,同時幫鄉代要錢遭黃輝強拒絕,黃輝強僅同意日後將焚化爐工程轉包代表答謝,並說服潘淑慧給付前林中村長柯火墀八十萬元,酬謝其協助化解阻力,黃輝強亦趁隙向潘淑慧索取五百萬元賄款。

賄款暗藏購地款中

達和公司則將交付張榮味、陳河山等人賄款暗藏於購地款中,二億九千五百餘萬元購地款竟暴漲為四億九千八百萬元,達和公司則藉此由張榮味處獲知底標並順利得標,檢方計算若焚化爐營運二十年,達和公司則可獲取十二億元不法利益。

期間張榮味因遲未收到賄款感到不悅,託友人呂昆展向徐治國要求先匯三、四千萬元,並提供一家美國銀行帳戶,徐治國僅匯出一千萬元即私吞尾款失去行蹤,案發後張榮味四處逃匿遭通緝,猶設法找人接洽證人林衍明與徐治國接觸串證,並指使呂昆展逃亡中國企圖掩飾犯行。

全案經雲林地檢署偵查起訴,昨移交雲林地院後,雲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張榮味部分涉案事證明確,且有逃亡事實,以其社經地位有利於逃亡,觸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等事由,裁定張榮味即日起延押三個月。

取證輕鬆 檢方也意外

〔記者陳燦坤╱虎尾報導〕林內焚化廠弊案偵辦長達兩年,實際展開密集偵辦不到一年,承辦檢察官蔡啟文昨指出,許多證物很容易取得,因此相關被告、證人傳訊才能輕易突破心防。

檢方表示,案件偵結前兩週,檢察官蔡啟文曾間接接到不明人士透過各種管道放話警告,檢方現已指派隨扈,加強保護檢察官人身安全。

檢方表示,林內鄉焚化廠爆發抗爭,檢察官蔡啟文民國九十一年11月2日到現場了解,赫然發現竟緊鄰自來水公司淨水場,同年12月底主動簽案偵辦。但曾因正副總統大選,刻意放慢偵辦腳步,去年6月才繼續傳訊證人並調閱卷證,沒想到順利得出乎意料。

蔡啟文從查扣資料發現達和公司核定垃圾處理費,與縣府核定標的每噸處理費二五五五元分毫不差,甚至廠商浮編購地款、亂湊報價視而不見,例如每公噸垃圾操作維護費報價表,正確數字應為一億一千四百五十九萬元,但誤載為一億二千七百三十二萬元,環保局卻未察覺。

去年8月間,檢調採取大動作搜索前,縣長張榮味竟提前數天向縣府告假,之後屢傳不到,檢方同月依法發佈通緝,直到去年12月10日立委選舉投票前夕在林內鄉落網。

檢方偵查期間,廠商朱國源、黃輝強、鄭炳煌、徐治國、潘淑慧等已先後坦承犯行,並寫下自白書供述犯罪經過,部分關鍵證詞供出張榮味索賄且細節大致相符,另循線獲取徐治國將一千萬元賄款,匯入被疑是張榮味白手套的呂昆展所交付海外戶頭的跡證,更進一步確認縣長張榮味索賄犯行。

〔記者詹士弘╱林內報導〕揭發林內焚化廠弊案的新科立委尹伶瑛昨天表示,焚化廠應立即停建,並比照台北縣八里污水處理廠弊案,沒有後續的賠償問題,至於善後問題,應採透明化方式,召集相關單位妥善解決,把傷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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