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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塔遭祝融 二審駁回受害民眾國賠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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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一日電)桃園縣龍潭鄉公墓附設納骨塔於九十年十二月遭人為縱火,致納骨塔內民眾寄存的先人骨灰罐毀損,骨灰相混合而無從辨識。被害民眾認鄉公所管理不善,聲請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縱火係人為故意所致,公所已善盡管理人責任,駁回民眾所提國家賠償聲請,本案定讞。

聲請國賠的被害民眾主張龍潭鄉公所未善盡管理責任,致先人骨灰受有無從回復的損害,聲請鄉公所應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全毀每罐新台幣三十萬元及半毀每罐十萬元。

龍潭鄉公所則主張納骨塔內建材均為防火耐燃材料,且在火災發生前,也在納骨塔旁新建消防蓄水池,同時年年依規定進行消防安檢簽證。根據消防局鑑定報告指出,這起火災為人火縱火,鄉公所已善盡管理人職務,火災事後也以最快速度重建納骨塔,並重新配給塔位、先人牌位及骨灰罐等,認為已善盡管理人責任。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火災發生前,龍潭鄉公所已本於職責盡力改善納骨塔的消防安全設備,火災發生後又積極處理民眾損害,已善盡管理責任及回復義務。又依司法實務、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認定,「骨灰」與「屍體」應被視為「遺產」,性質為「物」,依法規定「物」不能請求精神撫慰金,乃駁回民眾的國家賠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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