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 构建“自由人社會”的必由之路 ──中國体制內學術研討會新動向

牟傳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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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當今時代,貫徹人權普世价值觀國家的最主要標志,就是建立了普遍和諧的“自由人社會”。在這种社會的結构中,權力的法理性特征,就是在制度的框架內充分保障自然人自由組成“社會人”的權利。這种介乎于政府与公民間的紐帶,就是民間組織,即國際社會統稱的“NGO”。在這种組織中,最重要的團体當屬民間教會、工會和人權團体。在某种意義上可以說,民間組織發展空間越大,國家的自然人就越自由,公民權利的保障就越充分。据悉,美國的儿童從小就引導他們參加各類NGO組織,進行義務活動,以培養其參与“社會人”活動的意識。而在中國,也有一部載有保護人權的國家憲法,但卻難以貫徹實施。這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一點,正是由于國家限制,甚至打壓民間組織的形成与發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國大陸体制內的有關專家与學者,于本月上旬,靜悄悄地聚會于不為人們注目的邊遠城市──蘭州,舉行了1次旨在“促進民間組織發展”的研討會。我從得獲的信息中印證,入會專家學者所達成的公識認為:中國90%以上的民間組織(NGO)未獲得國家現行法律的認可,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受到极大限制。有關專家呼吁:“法律政策環境是中國民間組織發展面臨的最大障礙”。會議認為,這种不能由“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的現實,正是當今社會矛盾凸顯難以排解的1种重要原因。

其實我早在大陸“6.4”后不久,就提出建立“共同妥協,雙胜都贏,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而构成這种社會的關鍵性要素,即是形成哲理上的“自由人社會”。當今中共所謂“第四代”領導人,終于在表面文章上停止使用“階級性”等對抗社會語話,滿口“雙贏”、“和諧”、“以人為本”,但在其制度安排与政策操作上,仍在扼制与打壓民間組織,阻止形成“自由人社會”。這實質上是在對“雙贏”、“和諧”新文明理論的庸俗化歪曲。

在當今時代,社會信息的傳播与群体力量的整合,更需要非政府組織的支持,政府不可能事事包攬無余。而恰恰正是民間組織能在協調社會關系,緩和利益沖突,甚至解決對抗性矛盾,發揮巨大的机制上的作用。中國要實現以“自由人社會”為价值取向的“和諧社會”,必首先促進民間組織的壯大成長,舍此而莫由!

當前,在中國這种國家結构中,只有政府与公民兩端,而沒有“社會人”空間。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政府与公民的直接利益矛盾与權利沖突。因而,執政者果真要“以人為本”构建“和諧社會”,推進實質性的制度創新,就只有從全面開放民間組織入手,對NGO實行登記制,而非准入制做起。

胡景濤先生沒有別的選擇!

我不知這次蘭州研討會,是否有其深藏的政治背景。(2005.10.20)

──原載《民主論壇》www.asiademo.org(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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