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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租給電信業者設基地台 應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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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行動電話業者常會租用民間房舍頂樓設置基地台。財政部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出租頂樓給電信業者,或出租牆面供他人刊登廣告,所收取的租金,應扣除必要耗損費用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據現行法令,個人將財產出租所獲得的租賃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而房屋牆面及頂樓,都屬房屋結構之一,若是個人財產,那個人出租牆面供他人刊登廣告,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就應扣除必要耗損費用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必要損耗費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需能出具確實證據,若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稽徵機關可依規定標準扣除,如按各年度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九十三年度為43%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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