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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惜台灣 乾淨選舉 (六)

台灣法務部反賄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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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訊】三、搓圓仔湯

(對候選人行賄罪、候選人受賄罪)

『許先生為縣議員候選人,對同一選區的另一候選人吳先生的參選感到壓力很大,於是托人向吳先生表示,如吳先生能退出選舉,立刻送新台幣二百萬元,以補償吳先生的損失。』

『立法委員候選人賴先生與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傳先生約定,他不進入傅先生有影響力的三個里去拉票,以避免減少傅先生的得票率,但是傅先生須付給賴先生新台幣四十萬元,還沒付款,就被查獲。』

在前面二個故事裡,許先生與傅先生的作法就犯了對候選人行賄罪,賴先生犯了候選人受賄罪,這兩種罪就是俗稱的「搓圓仔湯」的賄選型態。

註:吳先生是否構成候選人受賄罪,要看他是否同意接受賄款退出選舉而定。

什麼是選舉搓圓仔湯

所謂的選舉搓圓仔湯,簡單說就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對候選人行賄罪是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而候選人受賄罪則指「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分三點說明如次:

◎行賄及受賄的對象須為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的人。

「候選人」是指已經登記參加競選的人,「具有候選人資格的人」是指具有「選罷法」所定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者而言。

◎須有行(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

◎須要求或約定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的競選活動,如放棄參選不辦理候選人登記、或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區、停止競選活動、或約定不到某地區活動拉票等。

搓圓仔湯的處罰

候選人間的行賄或受賄,處罰如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賄的人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或受賄的人所收受的賄賂都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為鼓勵受賄的人自首,以揭發賄選,其在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免除其刑;

超過三個月才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雖未自首,而在偵查或審判中坦白供認者,減輕其刑。但存心陷害別人,虛構事實而為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處罰。

具體案例

『甲是現任村長,想在這次村長改選競選連任,而同村另有一位乙想出來競選,於是透過中間人請乙放棄參加這次競選,他願意給乙新台幣一百萬元,作為答謝。』

『丙與丁均參加鄉民代表選舉,丙為避免自己地盤的選票被丁挖走,於是向丁表示:如果丁不到他的地盤內活動拉票,他就願意送給丁一輛價值新台幣八十萬元的進口轎車。』

以上二案例中,甲與丙都犯了「對候選人行賄罪」,乙與丁如接受甲、丙的條件,就犯了「候選人受賄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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