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強制執行─合法的討債手段

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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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為大家介紹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當我們不幸遇到一個,好說歹說就是不還錢的人,這時要強迫他還錢,把屬於別人的財產拿來,非透過一國家許可、合法的程序不可,這個程序就是『強制執行程序』。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來說,小明向小華借了一百萬元,約定三個月後一次還清,也寫了借據〈小華如果是用現金付一百萬元借款,別忘了要讓小明簽收喔,免得小明日後說沒有拿到錢,這非常重要!〉。三個月到了,小明卻不肯還錢,這時小華要如何讓小明還錢呢?

首先,小華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明還他一百萬元,這時需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法院才會受理,就像是繳過路費一樣,裁判費的數額是以請求金額按照一定之比例計算(十萬元以下係百分之一,超過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係百分之一‧一),小華向小明請求一百萬元,就必須繳納一萬零九百元的裁判費,當然,這個費用如果勝訴是可以命被告負擔的。

繳完裁判費後,就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法官就會開始審理小明是不是真的有欠小華一百萬元這個事實,此時小華一定要提出借據作為證據,假設小明沒有爭執,那麼法官就會判小華勝訴,小明應該還小華一百萬元,包括小華支付的訴訟費用都要由小明負擔。

之後法院就會將判決分別寄給小明及小華,如果小明對判決結果不服氣的話,他會提起上訴,這時就會進入第二次審理程序,如果小明沒有提起上訴,那麼過了相當時間後(最正常情況下是小明收到判決二十天後),判決就會『確定』了,法院會再寄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給小華。

那這時候小明總該乖乖還錢了吧?別高興得太早,小明是不會這麼容易屈服的,他還是不還!這時就必須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了。在這之前,為免徒勞無功,建議你先確定一下小明是不是有財產,如果小明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任何薪資收入,根本要不到錢,就建議你別白費工夫了,就當作從來沒有過這一百萬元吧(為避免這種情形,法律設計了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假扣押」,日後筆者會陸續介紹)。

如果調查的結果發現小明有一棟房子,那麼就要趕快向執行處(也法院內的單位之一,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小明的房子來償還一百萬元借款,這時也必須先繳納一筆執行費用,也是按你請求的金額課徵,但這次的比例是千分之八,好,過路費繳了,應該可以執行了吧?「等一下,「執行名義」呢?」執行處說。別急,快點拿出你那張勝訴判決和判決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就是你可以向小明要一百萬元的原因,並且經法院認可的,勝訴判決是最為人熟悉的形式,但其實還有許多簡便的類型,像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都是強制執行法規定的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就像是一把鑰匙,如果沒有,強制執行程序是無法開啟的。有了執行名義後,執行處就會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同的標的物有不同的方式,以小華這次聲請的標的「房子」來說,執行處會要地政事務所作查封登記,查封登記後小明就不能再把房子過戶給別人了。

之後就會開始拍賣房子,假設以一百五十萬元賣出,那麼小華就可以拿回一百萬元加上一開始繳的執行費(在只有小華一位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債權人就另當別論囉),剩下的,就還給小明,這就是完整的合法討債手段。

以上為大家介紹的是最常見、最順利的討債過程,其中任一階段都有許多複雜的變型,但無論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和「強制執行程序」,是兩大必經的階段。要跟人要錢,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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