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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主管機關得要求公司設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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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七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發行股票公司得設獨立董事,主管機關也得視需要,要求公司設獨立董事,加強公司治理;草案也規定,未來不得違法收購委託書,並明訂罰則,解決股東為入主董事會收購委託書亂象。

財委會下午初審通過行政院提出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修正條文為已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規定設立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修法說明指出,衡酌企業實務狀況與影響層面,初步規劃優先適用金融控股公司、一定資本額規模的銀行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上市、櫃公司。親民黨籍立法委員劉憶如(不分區)也說,台灣環境還不成熟,初期可先要求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的公司須設立獨立董事。

草案規定,公司可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也可視需要,要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草案指出,若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有價證券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都應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財委會討論這項條文時,對會計師責任達成共識,即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簽證時,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的義務,也應負賠償責任,但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為解決董事會改選時,有意角逐董事者收購委託書亂象,草案明訂未來不得違反規定徵求與取得委託書,違法者得處罰二十四萬元以上兩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也應訂定辦法,獎勵檢舉違法收購委託書的檢舉人。全案可不經朝野協商,交由立法院院會二讀。

劉憶如說,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後,未來不論公司派或市場派都不得違法收購委託書,有意監督公司治理的學者或投資人,就能有較高的出線機會擔任董事,有效參與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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