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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主管机关得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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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七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发行股票公司得设独立董事,主管机关也得视需要,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加强公司治理;草案也规定,未来不得违法收购委托书,并明订罚则,解决股东为入主董事会收购委托书乱象。

财委会下午初审通过行政院提出的“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要修正条文为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得依规定设立独立董事,但主管机关应视公司规模、股东结构、业务性质及其他必要情况,要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修法说明指出,衡酌企业实务状况与影响层面,初步规划优先适用金融控股公司、一定资本额规模的银行证券、证券投资信托及上市、柜公司。亲民党籍立法委员刘忆如(不分区)也说,台湾环境还不成熟,初期可先要求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十亿元以上的公司须设立独立董事。

草案规定,公司可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但主管机关也可视需要,要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察人。审计委员会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草案指出,若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的情况,有价证券发行人及其负责人、曾在财务报告或财务业务文件上签名或盖章者,都应对投资人负赔偿责任。

财委会讨论这项条文时,对会计师责任达成共识,即会计师办理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签证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或废弛业务上应尽的义务,也应负赔偿责任,但会计师若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为真实者,免负赔偿责任。

为解决董事会改选时,有意角逐董事者收购委托书乱象,草案明订未来不得违反规定征求与取得委托书,违法者得处罚二十四万元以上两百四十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也应订定办法,奖励检举违法收购委托书的检举人。全案可不经朝野协商,交由立法院院会二读。

刘忆如说,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后,未来不论公司派或市场派都不得违法收购委托书,有意监督公司治理的学者或投资人,就能有较高的出线机会担任董事,有效参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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