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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通過重大犯罪不予許可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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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九日電)台灣內政部今天通過「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認定標準」草案,明定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一千萬元以上者,即屬重大經濟犯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嫌,均列為重大刑事案件。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認定標準」草案,部務會報通過後,將依法制程序,會銜法務部辦理發布等相關事宜。

草案明定「重大經濟犯罪」有四大類:第一,刑法、破產法相關法條中,若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所獲利益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第二,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外匯條例等相關法條中,犯罪者尚可能侵及其他被害人的財產利益,或可能因犯後潛逃或因洗錢行為,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其被害金額達或所獲利益逾一千萬元以上者。

第三,斟酌當時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者。第四,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者。

另外,為因應實務需求,以法定刑輕重為客觀標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嫌,均列為「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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