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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限制人民入出境恐影響治安 調局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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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二日電)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在一件判決中認定,辦案期間有權對被告限制出境的「權責單位」是指檢察官,並非調查局等調查單位,調查局今天舉行例行經濟犯罪防制會報時,建議內政部邀集法務部等單位會商,研議修法,將調查單位也列入,否則日後恐影響辦案。

全案緣起於國安局前會計長趙存國因涉國安密帳案,先前遭調查局限制出境,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調查局敗訴;法官認為,入出境及移民法中,賦予「權責機關」對涉有重大刑案或經濟犯罪嫌疑者,可以限制出境,但在刑案偵辦中,「權責機關」限於檢察官,調查局無權直接發函給境管局作出境限制。

調查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就趙存國案的法律見解如獲其他法官支持,將改變調查局可直接限制受調查人出境現狀,為避免影響日後辦案,相關單位應儘速研商修法,將司法、軍法或司法警察機關也列入「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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